『在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需要我們拿出足夠的人力、財力、物力去支撐,而不是期望拿着祖宗的遺產去變賣錢財。』烏丙安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與開發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七夕節為例,牛郎織女本來就是自主婚配的恩愛夫妻。但現在有些商家卻將其胡亂開發,將浪漫的鵲橋改換為一橋飛架,鵲鳥換成仙鶴(天、人物服裝不顯示牛郎織女特徵等等)。』烏丙安指出,這種對非遺的開發不是保護,而是一種破壞。
當前,我國的非遺保護已經進入了依法保護和科學保護的時段。為此,烏丙安在論壇上列舉了【非遺法】中的第37條、第5條。 第37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5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首先要學會保護,在保護好的基礎上才能談論其他的。』烏丙安表示,現在依法保護和科學保護叫得愈來愈響亮,很值得欣慰。在非遺保護方面,不能『算小錢』『點票子』,要切忌急功近利。首先要保護非遺傳承人,實際上也就是保護非遺傳承機制,這是最重要的。其次要保護屬於該項目的實物和場所。烏丙安說,別看那些簡單的工具很不起眼,但在非遺傳承人手裡,它們是『巧奪天工』的必備工具。 針對非遺保護,烏丙安也提出了自己的八點主張: 首先,要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概念、定義和範疇界定生產性方式保護;其次,要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類認定生產性方式保護;第三,要根據遺產名錄項目的可生產屬性確定生產性方式保護;第四,要根據遺產保護的合理利用方針選定生產性方式保護;第五,非遺生產性方式保護必須依照非遺法的管理條例保證實施,加強監督;第六,在生產性方式保護的實施中,必須嚴加維護傳承人(或傳承單位)的知識產權等多種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七,在生產性方式保護的實施中,必須嚴加維護遺產項目的手工技藝傳承機制不受損害;第八,要嚴加防範和嚴厲打擊一切借生產性方式保護之名,行以假亂真、粗製濫造、見利忘義之實等破壞遺產保護的行為。 『實踐證明,只有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才能生產出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有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這才是最正確的最佳選擇。任何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生產的做法,都必須尊重其形式、內涵和基本元素。任何對非遺項目的曲解、損害、粗製濫造、胡編亂改等做法,既達不到保護遺產的目標,更難以創造出文化產業的精品來。』烏丙安說,雖然今天我們在這裡舉辦這個展覽,來參觀的人也很多,但是真正的非遺展覽應該在13億人民群眾中間。 來源:中國文化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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