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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李氏契约现身大同(图)

国学新闻| 历史的天空

2011-4-4 00:27| 发布者: 对酒当歌| 查看: 1748| 评论: 0|来自: 山西日报

摘要: 近日,笔者在整理家人遗物时,意外地发现近20份从清末至民国年间的李氏契约。幸存下来的这些契约其完整性、连续性,不仅真实记录了李氏先祖发家史,而且为研究民间契约文化、研究清代到新中国初期土地、房产流转情况 ...

近日,笔者在整理家人遗物时,意外地发现近20份从清末至民国年间的李氏契约。幸存下来的这些契约其完整性、连续性,不仅真实记录了李氏先祖发家史,而且为研究民间契约文化、研究清代到新中国初期土地、房产流转情况,提供了真实范本和实物资料。


  这近20份契约所记内容,从清末同治四年(1865年)起到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终。立于清同治四年十月廿四日的私契,右上角还盖有一方不大清晰的蓝色官印。立于清末光绪二十二、二十三年的房、地契约,均是由官府用白麻纸印制的契尾,并且盖有朱红官印,遗憾的是其上的印刷字迹已经漫漶不清,能够辨识的不多,而由毛笔字填写字迹,尽管已经百年有余,然而细观其书法手迹仍然隽秀美观。尤为可喜的是立于民国七年至民国三十五年的契约,均贴有面额银元贰分的中华民国长城图印花税票。这几份由官府出具的用白麻纸印刷的题头分别为“买契”“田房买契”字样的契约,既有单份契尾,也有契首、契尾相粘连的。其中一份编号第二区第陆十五号的填印结合的田房官契记载了 “立卖粮地契人王禄今将祖遗到蔚州疃村坐落龙坟粮地一段,计地数一十亩整……永远出卖不许回赎……”这份立于中华民国七年阳历一月二十七号印有阳文 “大同县印”“大同县第二区田房官印”等多方印章,具有一定的价值。


  尽管这些房地契以其独特的无声语言,讲述的是我们家族自阳合坡迁到今天所在村落后的奋斗史。然而我们仍然能从中窥见清末、民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集镇经济中的诚信、赋税、世故、纠纷调解以及国家机关办事效率、惩戒机制等,同时也为研究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传统民间文化等提供了鲜活的第一手资料。


  李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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