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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國李氏契約現身大同(圖)

國學新聞| 歷史的天空

2011-4-4 00:27| 發布者: 對酒當歌| 查看: 1750| 評論: 0|來自: 山西日報

摘要: 近日,筆者在整理家人遺物時,意外地發現近20份從清末至民國年間的李氏契約。倖存下來的這些契約其完整性、連續性,不僅真實記錄了李氏先祖發家史,而且為研究民間契約文化、研究清代到新中國初期土地、房產流轉情況 ...

近日,筆者在整理家人遺物時,意外地發現近20份從清末至民國年間的李氏契約。倖存下來的這些契約其完整性、連續性,不僅真實記錄了李氏先祖發家史,而且為研究民間契約文化、研究清代到新中國初期土地、房產流轉情況,提供了真實範本和實物資料。


  這近20份契約所記內容,從清末同治四年(1865年)起到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終。立於清同治四年十月廿四日的私契,右上角還蓋有一方不大清晰的藍色官印。立於清末光緒二十二、二十三年的房、地契約,均是由官府用白麻紙印製的契尾,並且蓋有朱紅官印,遺憾的是其上的印刷字跡已經漫漶不清,能夠辨識的不多,而由毛筆字填寫字跡,儘管已經百年有餘,然而細觀其書法手跡仍然雋秀美觀。尤為可喜的是立於民國七年至民國三十五年的契約,均貼有面額銀元貳分的中華民國長城圖印花稅票。這幾份由官府出具的用白麻紙印刷的題頭分別為『買契』『田房買契』字樣的契約,既有單份契尾,也有契首、契尾相粘連的。其中一份編號第二區第陸十五號的填印結合的田房官契記載了 『立賣糧地契人王祿今將祖遺到蔚州疃村坐落龍墳糧地一段,計地數一十畝整……永遠出賣不許回贖……』這份立於中華民國七年陽曆一月二十七號印有陽文 『大同縣印』『大同縣第二區田房官印』等多方印章,具有一定的價值。


  儘管這些房地契以其獨特的無聲語言,講述的是我們家族自陽合坡遷到今天所在村落後的奮鬥史。然而我們仍然能從中窺見清末、民國和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村集鎮經濟中的誠信、賦稅、世故、糾紛調解以及國家機關辦事效率、懲戒機制等,同時也為研究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傳統民間文化等提供了鮮活的第一手資料。


  李 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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