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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非遗保护条例 规范主管部门权力义务

国学新闻| 文化新闻

2012-9-29 00:21| 發佈者: 沙坡| 查看: 1397| 評論: 0|來自: 中国文化报

摘要: 在近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和委员听取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江苏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累了一 ...

在近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和委员听取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江苏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保护制度和措施。截至目前,江苏已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08项、省级非遗项目369项,并建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厅)和传习所(传承基地)513个。

2006年11月,江苏制定并实施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此次会议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订建议。例如,为进一步规范文化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朱彬彬)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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