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
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