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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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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發表於 2011-12-7 1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五、秦的家庭关系
  
秦是中国古代史上父权、家长权、夫权的低谷时期。秦父冢长只有一些有限的普通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表现为一个对内拥有绝对支配权的统治者。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家庭中其地位则有所不同。秦有一种“擅杀、刑、髡其子、臣妾”的“主”①。这是旧“隶子弟”奴主父家长残余,不但是极少数,而且处在迅速消亡中,主要存在于商鞅变法之初及其后不久一段时间内。以后秦立法禁擅杀,规定只能“谒杀”、“谒迁”、“谒鋈”其子,进而又明定杀子有罪。秦简载有治杀子罪五条,或黥为城旦舂或弃市。传统的奴主父家长杀子的淫威在商鞅变法后不久即被禁止。秦《日书》反映,修缮犯忌而致伤子妇尚且普遍为时人所忧,可见,杀伤子者断非普遍现象,尤非个体劳动者家庭所为。在充斥于整个社会的新兴个体直系小家庭中,虽有父家长之名义,但其性质则与上述“主”类家长迥异。这类个体家庭中,父因年长,生产、生活经验丰富,必然负起照理家业、扶老携幼的义务,而并非对家庭亲属成员实行家长统治,其各成员间一般是和睦相处。
  
大致说来,秦不存在父家长的霸权。因为分户政策以及“生分”、“出赘”之俗,必使父家长对家庭的管理权力不能长期集中把握。父子异居别业,财权分明,经济利害关系突出,甚或“借父i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父家长权威荡然无存。秦立“首匿相坐”之法,反对“父子相隐”,提倡大义灭亲,遂使父家长毫无威严。由“相隐”到“相告”,这是家庭内人际关系上的大变革。秦人与孝悌甚为隔膜。有时也讲“孝”,但要求的却是“父慈子孝”的双边对等关系,而并非使子女五条件地屈从于父权。秦把孝悌列入“六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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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秦简《法律答问》。
  
张弃而不用。《荀子・性恶》指出:秦人“从情性、安恣睢、慢于礼义”,“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秦摒弃传统孝道,使子辈具有一定相对独立人格。终秦之世,在家庭中父家长专制统治,一般说是不存在的。君主集权专制并没有同父家长统治联系起来,韩非的家庭理论①,并未被秦采纳。秦的传统国策强调的是家内相互司察,而不是父家长专制其家。秦的集权专制统治是发端于家庭内外的互保牧司,而不是建立在父家长专制其家的基础上。琅邪刻石云:“以明人事,合同父子。”此语真谛从未为人参透。其实,这里所“明”的社会家庭人事原则正是父子合同对等关系,而非父权专制其家。这是秦家庭理论与政策的光辉点。强调“六亲相保”、“合同父子”,正是从不同角度否定了传统的父家长专制统治。
  
战国、秦是妇女解放的时期,那时妇女所具有的自由与权利远比前后时代为多。秦自商鞅变法后尤其如此。战国特别是秦的妇女从业范围极广,农业中是重要方面军,其他尚可为工、商及巫医,参与守城和运输等徭役活动。在家庭中也有一定数量私产:一为陪嫁物,另一种是在夫家的“私积聚”②。夫妻关系近乎平等,其时女更嫁二男,男娶二婚之妇乃社会常事,并不为人轻贱。
  
在宗法理论中以及宗法社会有“出妇”之道。汉儒又总结为“妇女七出”③,这七条都是因为违犯了宗法原则。秦重在鼓励和支持成年男子独自成家立业,因此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家风。《日书》反映,秦人所普遍担心的最大家庭灾难是“取妻不终”、“两寡”、“死若弃”、“弃若亡”;所倾心仰慕的是“夫爱妻”、“妻爱夫”。可见秦人普遍的社会心态乃是追求建立一个夫妻恩爱、永恒巩固的家庭,而不是丈夫对妻子的统治,也容不得“以顺为正”的“妾妇之道”。《易・序卦》:“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这正是这种时代要求的理论反映.中国向以农业立国,战国、秦时社会又始奠基于小农个体家庭之上。因而求得一绝对稳定的小家庭以为生计之本,不论对人民,还是统治者都是绝对必须的。反对夫妻无原则的离异也就成为秦政府的急务,这便产生了政府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干预政策与措施。秦简透露,只有得到官府证许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如此强调官婚,便使婚姻更加规范化、严肃化,因而增加了离异的困难性,有利于个体小家庭的巩固。“弃妻不书”、“去夫亡”都是犯罪,这都着眼于保障一夫一妻小家庭的稳定。秦一定的夫权还是存在的,然而未达到如前后时代那样强烈地步。“夫信妇贞”是对双方的平等要求。秦律规定:“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等,夫“当耐”,其处理与“斗决人耳”的社会犯罪相同,可见丈夫并无殴打妻子的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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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非子・忠孝》:“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②  《韩非子・说林上》云:“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日:必私积聚.”
③  《大戴礼记・本命》。
  
    秦是个体小家庭定型化时期,所谓定型化是指它不仅作为一个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集团,而且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细胞;在政治上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是户籍的最基本单位;在经济上成为一个耕织结合在一起,自给自足的独立经济实体;在社会伦理上又是一个充满天伦之乐的小天地。在这个小天地中,人们可以得到最基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满足。
秦个体小家庭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秦新兴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以一对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男耕女织,构成相互提携力最顽强的小圈子,家庭成员间在生产劳动中彼此毫不攀比,生产积极性高涨,父子戮力,相忍饥寒,朝夕艰苦从事。勤俭持家、艰苦奋斗良好民风的形成与自力更生个体小家庭的训练是分不开的。个体小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作用不可低估。直系个体小家庭成员间相互依存性最强,血缘关系简单,彼此亲合度达到最高点,父、家长权、夫权降到最低点,因而也是最稳定的一种家庭形态。过去那种表示贵族大家长特权的熏、因、报等家庭制度,被直系个体小家庭一扫而光了.独立的、同时也是分散而孤立的个体小家庭成为社会政治的出发点,在一定范围内的家际关系也由原来的充满血缘情感,而变为浓重的地缘社会政治色彩,族类意识淡薄。这是社会政治进步的表现。个体小家庭为国家租赋徭役剥削提供了最广泛、也是最稳固的基础。宗族、大家庭的解体,个体小家庭的发展,家庭成员的个性增强了,自由化程度高了,妇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放。从战国士民阶层的兴起到陈胜、吴广“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种新社会意识的出现,再到小农个体家庭出身的刘邦成就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庶民天子,实为中国古代史上的一大变局。这与小农个体家庭的发展是直接关联着的。(作者:张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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