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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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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1-12-7 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三、秦的家庭形态
  
(一)个体小家庭
  
秦自商鞅变法后,确立了最小型个体小家庭结构形态,而且,这种小家庭成为社会上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组织最基本形态。不仅劳动者,即在官僚、富庶人家亦普遍建立起个体小家庭。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就其成员问亲属关系而论,多是以一对夫妻为核心,及其未成年、或虽已成年而未婚子女构成;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这种家庭具有结构简单、内部关系单纯而亲昵、人数少等特点。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可由下述事实得到证实。《封诊式》“封守”条透露,一个士伍甲家庭具有亲属关系者只四口,这种小家庭被引入案例,可见其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秦简载盗案四例,其中知情人两例为妻,两例为妻、子。又载亲属团伙盗案二例,皆为夫妻子共盗犯。上述案例均未出现祖孙及兄弟等亲属关系,这充分反映当时秦家庭普遍为以夫妻为核心的两代层结构小家庭。当然也并非绝对没有三代层小家庭,即使有亦当多为独子家庭。在秦政治舞台上声名喧赫的人物如甘茂、白起、王翦、李斯、蒙恬等无不是只有一个直系小家庭。他们虽然各有亲疏、远近不等的亲族关系,但并不组成大家庭,更没有任何宗与族的组织’而是以个体小家庭为基本立身之地,以个人身份出现于社会、政治舞台。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还可从居室住宅状况得到极有力的说明。居室住宅是人们的起居生活基地,住宅的建造无疑表现了家庭组织、家庭成员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基本面貌。据文献及秦简等材料,可以透视出秦家庭结构的基本形态。秦民宅居室规格及其特点是:第一,住宅皆有垣墙环绕,与他宅明显隔绝,自成一区。第二,宅基核心主体部分为“一宇二内”(汉叫“一堂二内”)房屋建筑。宇室位居宅中部而稍后,坐北南向,中为堂,左右各有一内与之相连为一体。一宇二内是当时最普遍的基本居室组合,是典型的以夫妻为核心小家庭的居室。照《封诊式》提供的资料估算,内南北长两丈余,东西丈余,空间范围不甚宽大。第三,在生产、生活中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宅中除主体建筑一宇二内外,尚附设有水井、水池、畜圈、屏酢⑴潘窦、祠木,更有仓困之积、桑木之饶,显系独立经济单位,闭门即可独自营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秦简透露家自有井。《管子・八观》:“巷凿井。”此为居巷者共用一井,这可能是“巷族”①之家。由巷凿井到家自凿井,反映了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由上述看来,这种拥有小型室屋、结构简单而又多功能的住宅,正与独立自主、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家庭形态相一致。从民族学提供的资料来看,基诺族龙帕寨阿抽昨姓大房子规格约13×35米,住着一父系后裔125人,共包括27个小家庭②。秦在商鞅变法前“同室内息”的家庭断非此类,只是父子同室,而非一父所生下多代同室,仍为较小直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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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非子・说疑》。
②  庄孔韶:《基诺族“大房子”诸类型剖析》,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
  
一般说来,秦家庭规模比东方尤其比齐鲁要小。秦多五口上下之家。苏秦说齐临淄“下户三男子”①可服兵役,此与孟子“八口之家”②说相近。这代表东方齐鲁情况。此外尚多“巨室”。《孟子・梁惠王上》云:“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可见,盂轲立论的社会组织基本细胞是小集体家庭,这种家庭是祖孙三代同居型结构。
  
(二)父家长制直系大家庭
  
战国、秦尚有一种直系大家庭,《商君书・垦令》中的“大夫家”、“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及拥有一定数量“余子”的“大官”之家,皆属此类。其家庭结构往往较为复杂,代层、人口都较多,一部分不业游民常投其门下,韩非所说收容逃事藏匿士卒的“有威之门”,便是这种情况。应当说明,此时“大夫”已成为普通职称,人皆欲求,人皆可求。秦《日书》记:“生子为大夫”,已成为人的普遍社会心理。二十级军功爵中就有大夫类四级,获得大夫职位的途径亦不同于往日。此时所谓大夫之家实已成为普通剥削之家,而非如春秋宗法贵族世家。还有一种父家长奴隶主家庭。由秦简只言其“擅杀子”,而不言杀弟而知其实为直系小家庭的扩大型,而非旧宗法大家庭。秦简所见“谒杀”、“谒迁”、“谒鋈”其子者,皆属此类。又,拥有“妻媵(媵)臣妾”者,亦当与此类相关联.这类家长有的妻妾成群,子辈、臣妾众多,不同于个别畜养少量幼奴的士伍小家。
  
(三)巷族一一宗法性集体大家庭的残余
  
《韩非子・说疑》:“内构党与,外接巷族。”此“巷族”应即旧宗法性集体大家庭的残余形态,但与典型的宗法大家庭性质有所不同,在社会上亦为数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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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战国策・齐策》。
  ②  《孟子・尽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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