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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民屯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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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土伯呀 發表於 2011-6-21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科技日报
三、汉代民屯事实种种
  
    不仅刘、柳二位先生否认汉代有民屯,而且陈连庆等先生也认为汉代只有军也而无民屯。其实,稽诸史实,除《汉书・昭帝纪》注引应邵所云徙民实边中存在有民屯的事实外,还存在有不少汉代有民屯的例证。
  
    其一,《汉书》卷99中《王莽传》云:“五原、北假,膏壤殖谷,异时常置田官”。师古注曰:“北假,地名也。”又《汉书》卷9《元帝纪》初元五年,李斐注“北假田官”时云的:“主假凭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在原来的地方行政官吏之外,又专置田官,表明这两个地区存在有与军队、郡县不相涉的另一套管理农业生产的行政系统,恰与民屯的情况相吻合,足见汉代这两个地区一度实行了民屯。
  
    其二,《汉书》卷24下《食货志》云:汉武帝通过杨可告缗没收商人“田,大县数百顷的,小县百余顷”,于是。便于“水衡、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人田田之。”可见那些通过告缗的得来的私有土地国有化以后,汉政府是在中央管理财政的水衡、太仆、大农官以下,另置农官,进行专门管理,这些没收田地的经营管理权不隶属于当地郡县,而且也不统辖于军队系统,无疑也是民屯性质的。
  
    其三,《后汉书》卷24《马援传》云:“援因将家属随恂归洛阳。居数月而无它职任。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水经注》卷2云:“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马援在当时既不是军事将领,其宾客也非兵士,且他对屯田者课以一半的收获物,还有其屯田的地点在三辅而不在边郡地区,所以,其性质是民屯甚明。
  
    其四,《后汉书》卷16《邓禹传附子训传》云:“训因发湟中秦、胡、羌后四千人,……于是绥接归附,威信大行。遂罢屯兵,各令归郡。唯置弛刑徙二千人,分以屯田为贫人耕种,修理城郭坞壁而已。”尽管弛刑徙是受刑事处分后免刑徙边的一些人,其身份并不是自由民,但从上述材料可知,驻扎在羌人地区的军队因为羌人归附而被罢去,兵士归回原籍了,但还存在屯田,且这种屯田又是为贫人耕种,难道还会是军屯吗?
  
    其五,《后汉书》卷58《傅燮传》云:“傅燮字南谷,北地灵州人也。……叛羌怀其恩化,并来降付,乃广开屯田,列置四十余营。”其从事屯田的为新归附之叛羌,人数且众多,显然是用军事管制的民屯形式。
  
    其六,《后汉书》卷48《杨终传》载:建初元年杨终上疏中言“自记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加以北征匈奴,西开三十六国,频年服役,转输烦费。又远屯伊吾、楼兰、车师、戌已,民怀土思,怨结边域。”我们从《后汉书》记载其它屯田时。凡言军屯者,必言兵、士,而此处独言民,且范哗自称其文“殆无一字空谈”,因此,东汉在西域是可能存在有民屯的。也正是由于困苦不堪,而屯田民多怀念中原故土。
  
    其七,《后汉书》卷76《循史・任延传》记载任延“省诸卒,令耕公田,以周穷急”。是把军屯民屯化。
  
    其八,建武二十二年(46年),乌桓击破匈奴,匈奴北徙,幕南地空,汉于此时罢诸亭候吏卒,而屯田并未废止;南匈奴投降之后,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代八郡人民迁合本土,业经裁撤的郡县又重新设置的,进行屯田,事详《后汉书》“卷l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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