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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子女争遗产,不拿“书证”官府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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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人 發表於 2007-10-10 16: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怀旧网
富翁立下蹊跷遗嘱 家产全归不肖女 幼子仅得一剑 多年后太守洞察玄机 家产悉数断还儿子 专家称―――

  【古案回眸】

  不肖女争财富翁巧立遗嘱财产归女幼子只得一把剑

  西汉时,沛县有一位家财万贯的富翁,膝下有一子一女。儿子尚且年幼,女儿十分刁蛮。

  富翁病危,由于妻子已经去世,又没有其他的亲属,所以十分担心身后女儿、女婿争夺财产,谋害自己的儿子。

  富翁左思右想,终于想出一条苦肉计。临终前,富翁把族人都叫来,当众立下了遗嘱:所有的家产都给女儿,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剑,也由女儿代为保管,等儿子长到15岁的时候再交给他。

  宝剑暗藏秘密子索剑遭拒绝

  儿子长大成人后,找姐姐要父亲留下的宝剑。

  这些年,富翁的女儿和女婿一直觉得蹊跷:老人家将全部财产都给了自己,却惟独把剑留给了儿子,其中一定有玄机。说不定,宝剑蕴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比全部家产都值钱。

  两人对着宝剑冥思苦想多年,也未解开其中的谜团。现在,弟弟要拿回宝剑,两人当然不愿给,于是争执起来。

  儿子一纸诉状,告到太守何武那里。何武传讯了富翁的女儿、女婿,查看了富翁留下的遗嘱,当即将全部家产都判给了儿子,对女儿、女婿说:“你们二人过了10年丰衣足食的日子,已经很幸运了!”

  太守揣测富翁之意所有家产判归其子

  旁人询问缘由。

  太守对自己的属下说:“这个女儿是个泼妇,女婿又十分贪婪。老人家肯定是怕他们谋害幼子,但考虑即使儿子得到家产,也无法保全,所以才将家产暂且交给女儿、女婿,这剑即是决断之意。老人估计儿子15岁时应该可以独立,女儿、女婿居心叵测,也不会把剑还给儿子,一定会闹到官府,富翁期望官家能查明其真实用意,为儿子讨个公道。”闻者叹服。

  【法理对比】汉代VS

  现代诸子要均分遗产女儿也有继承权

  在汉代,不论是父母在世时分配财产,还是父母去世后分家析产,通常都是由诸子平分,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

  像本案中将遗产全部赠与女儿的情况是十分罕见的,肯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极大非议。

  官府也正是从情理出发,将遗产裁断还给儿子,所以受到当时舆论的肯定。今天,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子女均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地继承父母的遗产。

  汉代VS

  现代财产给谁父母说了算

  无生活来源者留份额

  在汉代,父母对遗产有绝对的支配权,所以,富翁将遗产全部赠给女儿,虽然不合情理,但却不违背法律。但在今天就不同了。

  《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富翁去世时,儿子尚且年幼,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将遗产全部赠给女儿的遗嘱,在法律上属于部分无效。

  汉代VS

  现代没有券书官府不理口头遗嘱照样有效

  在汉代,遗嘱称为“先令”或“遗令”。遗嘱的订立、备案和执行都有严格的程序,比今天还复杂。按照汉律的规定,订立遗嘱时,基层官吏要到场聆听。遗嘱写在一式三份的券书上,其中一份上报官府备案。继承人可以暂时不分家,等到每年的8月核查户籍时再另立门户。

  如果继承人因为遗产发生纠纷,必须有券书作为依据,否则官府是不受理的。官吏如果拖延执行遗嘱,还要罚款。本案就是一则汉代的遗嘱继承案例。作为被继承人的富翁立下书面遗嘱,而且有族人见证,所以官府受理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在今天,订立遗嘱就要简单得多了。在通常情况下,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由他人代写的,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需要公证的,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汉代VS现代

  片言折狱为最高境界重视逻辑推理和证据

  《论语・颜渊》中说:“片言可以折狱,其由也欤?”就是说,只听单方面的供词,就可以断案,大概只有仲由吧?“片言折狱”于是成为古代官吏断案的最高境界。

  本案就是一则“片言折狱”的典型案例。官吏从遗嘱中的“余子一剑”推导出:富翁的寓意是请求官府代为决断,为儿子主持公道。这在今天看来是匪夷所思,不合逻辑的。但在古代,人们却称颂官吏的智慧。

  今天,司法审判重视的是逻辑推理和证据。遗嘱作为证明力最强的书证,是要充分采信的,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更改遗嘱的原意。从遗嘱的字面意思看,财产全归女儿,儿子只得一剑,是毋庸置疑的。法官也必须服从遗嘱的分配,作出合乎逻辑的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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