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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南都社论】政府函请法院慎重实为悍然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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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10-25 23: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3年前,太原强拆致死案因受害者之子、复旦博士孟建伟的奔丧日记而备受舆论关注;今年9月该案发回重审,因当地政府被发现曾发公函至法院为被告求情“恳请慎重量刑”,而再度成为舆论焦点。日前,太原晋源区政府办就此作出回应,称发函因正值两会期间考虑维稳压力而“督促一下法院”。


政府发函向法院求情甚至施压,毫无疑问是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而无论是太原晋源区政府回应时轻描淡写的一句“主要是想督促一下法院”,还是其牛姓副区长理直气壮地将发函定义为是“作为政府,从程序上做了必要的事情”,都显示其对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理所当然与习以为常。这种视司法独立为无物的做法,让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本已模糊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


即使撇开合法性问题,仅从出发点与客观效果而言,以维稳为挡箭牌的说法也很难站得住脚。当地政府声称“正值两会期间”,但其共发两函,第一封“3月7日”的确是两会期间,而第二封发于两会闭幕后数月的“7月16日”,两会已开完数月,实难归入两会“期间”的维稳压力,对其动机又作何解释?而为被告求情的方式,会刺激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化矛盾,必然也的确引发了受害者一方的更大不稳,客观效果与所谓初衷完全相反。


实际上,求情公函很可能已发挥作用。山西省高院法官、该案承办人董开宇不仅承认知悉公函一事,并坦承道“作为审判人员,我会把区政府函的意见、家属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反映,他们作出判决也会考虑这些。”而在3月7日的第一封公函发出后,4月中旬山西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死缓、死刑、无期不等的判决,发回重审;在原定7月30日重审前的14日,当地政府再次发公函向中院求情、请求轻判,但审理因故推至9月至今未有判决,未知求情公函力量有多大。


现实中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现象普遍,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以公函施压虽属罕见,亦非没有前例。2010年,陕西省高院在审理一起矿权纠纷官司时,收到一份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送的公函,指“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甚至出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等威胁词句。最终,高院重审判决原胜诉方败诉并处以罚款,而败诉后不断上诉的当事人于2011年被警方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逮捕。此案明显可见行政之手裹挟司法,在案件进行时翻云覆雨。


如果说陕西一事是权力与资本的共谋,本次太原一事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当地政府至今仍未洗清强拆幕后主谋的嫌疑。如其他血拆事件一般,权力本能地通过推卸责任进行撇清,公诉书指17名被告人均为民营的“柒星安保公司”员工,但其中15名称自己为晋源区公安分局保安公司机动大队的成员。庭上有证人揭出强拆前晋源区曾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副区长更授意被告人参与强拆;而强拆者武瑞军以工作证、工资表、门禁系统卡证实自己为晋源公安分局保安公司机动大队大队长,并供述事发后副区长等人曾约其讨论“找人顶罪”并承诺由镇政府出20万用于“平事”。庭上揭出的种种细节,显然比当地政府拙劣的撇清更有说服力。背着主谋嫌疑的当地政府,两次向法院发函施压,难免引发以为被告求情为名实质为自己善后的联想。


政府以公文形式干预法院判决,对司法造成干扰、有碍司法公正,在影响司法权威的同时亦消磨了自身的公信力。尤其当政府无法撇清强拆主谋的嫌疑时,不惜干预司法为被告求情更是越描越黑,引人遐想——这是如副区长所说对被告家属负责还是为政府自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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