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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 部首的排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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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世 发表于 2012-3-28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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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卅] 部首的排列原则

  &

  据《说文‧叙》部首的排列原则是‘据形系联,引而申之’(见页七八九)。即《说文》部首的先后次第,是根据它们形体相近而系联。该书从‘一’部到‘亥’部,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而依次排列的。

  &

  归纳清儒段玉裁、王筠的说法,得知《说文》各部首中诸字排列的次第是这样的:

  1.以义之相引为次(案此条最重要)

  2.上讳之字,必置于各部之首。

  3.先人后物。

  4.以类相从。

  5.难晓之篆,先于易知之篆。

  6.与部首形体相反之字,必列于后。

  7.与部首形体重叠之字,必置于后。

  8.先实后虚。

  9.先近后远。

  10.义之美者列于前;反之,则列于后。

  1~5为段说。分见《说文》页一‘文五重一’、页二‘祜’、页一六九‘肉’、页五八六‘ ’页七二九‘辄’注。6~10为王说。见《说文释例》卷九、列文次第、页八一五至八一六。(国学基本丛书,商务)

  &

  《说文》部首的功能,据《说文‧叙》的说法,是‘分别部居,不相杂厕’(见页七七一)。即有了部首,可使原本各不相关的文或字分别归属到各部中去,得到它应有的位置,不致纷乱浑杂,而便于查阅,可收以简驭繁之功。因此,近人胡朴安说得好:‘以字形为书,俾学者因形以考音与义,实始于许,功莫大焉。’(见《中国文字学史》篇三、文字学后期时代、清、页二七五)

  &

  《说文》中‘凡某之属皆从某’,即指凡某一类的文或字都是根据某文或某字来构形的。如《说文》‘马’下出现‘凡马之属皆从马’(见页四六五),即凡‘马’这一类的字都是根据‘马’来构形的。换言之,‘马’是这些字的字根,也就是这些字的部首。《说文》既有五百四十个部首,则‘凡某之属皆从某’这样的句子,就要出现五百四十次。

   

  &

  《说文》分部有不少缺失:

  (一)误立部首而须省并者:

  1.以声符分部,不合体例,以致误立部首。

  2.不知利用重文做字首,予以精简,以致误立部首。

  3.不能善用‘先篆后古’的正例,任出变例,以致误立部首。

  4.囿于释形用语的次第,不知改易,以致误立部首。

  5.拘于‘据形系联’之说,不明当否,以致误立部首。

  6.牵就干支成部,使成系列,以致误立部首。

  7.昧于文字演进,立某初文为部首,以其后起形声字系之,而不知互易省并,改隶他部,以致误立部首。

  8.蔽于文字的构形,无从归属,而为求强合,以致误立部首。

  9.据讹变的篆形,望文生训,而据之归属,以致误立部首。

  10.审音不够精确,误形声为会意,而据之归属,以致误立部首。

  11.暗于某字是方名复体的遗留,而不知迳列于该不复体的某字之下为重文,以改误立部首。

  12.不详文字省形之例,而被其繁简变化所惑,以致误立部首。

  13.忽于形、音、义都缺之字,只据其部分形符跟某字相合,而不参较,予以归属,以致误立部首。

   

  (二)归部阙漏而须增补者:

  1.据形声字的声符分部,原本有悖体例,而其形符正为《说文》所缺的部首,所以须增其部。

  2.误将独体象形之字归入各部,而应独立出来,所以须增其部。

  3.误将独体象形之字为会意字,而应将它独立出来,所以须增其部。

  4.误形声为会意,以致归属不当,而经改正之后,其形符并无部首可归,所以须增其部。

  5.据讹变的文字(小篆),误释形声字的形符,以致其归属非是,而经改正之后,其形符并无部首可归,所以须增其部。

  6.审音不够精细,误将声符当形符,而经改正之后,其形符并无部首可归,所以须增其部。

  7.昧于某字的形构,妄加归类,而经改正之后,其形符并无部首可归,所以须增其部。

  8.据‘形符不成文的形声字’的声符分部,不合《说文》体例,而应独立出来,所以须增其部。

  9.将‘形符不成文的形声字’误释为其他类例,以致归属不妥,而应独立出来,所以须增其部。

   

  &

  《说文》设立部首应掌握以下十个准则,才不致紊乱跟错误:

  1.凡构形是独体象形的,就须为它单独立为部首,除非它可改列在该字另一个形体下为重文。

  2.凡构形是独体指事的,就须为它单独立为部首,除非它可改列在该字另一个形体下为重文。

  3.凡构形是形符不成文的形声字,就须为它单独立为部首。

  4.凡有据某字构形的,就须为它单独立为部首,不可因数量少而省并。

  5.凡某字形体无所归属的,就须为它单独立为部首。

  6.凡形声字的归属,必须严守以形分部的准则,不可以其声符为部首。

  7.凡部首的设立,须就其字形来考量,不可受阴阳五行之说的影响,妄加设立。

  8.凡重文改为字首而可省并该部首的,就须加以精简。

  9.凡构形是复体而属方名的,就须将它归属在该不复体字之下为重文,不可立为

  部首。

  &

  凡省形之字而其义与原不省形之字有关的,就不可单独立为部首。

  (以上参见前引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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