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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 再论传统“六书”之真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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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发表于 2011-1-2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假借:许氏谓“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就当今严密的思维而言,许氏所定界说,是指因音同而借字;而许氏所举例字,却是指因义转而借字。因此,许氏所谓“假借”实际上也包括两种:一是转义借字,其假借字的本义与借义有联系,即通常所谓引申关系,如本义为“命令”之“令”假借为“县令”之“令”,本义为“衣小”之“褊”假借为凡窄狭之称的“褊”,本义为“茵席”之“因”借用为表凭靠、因缘之“因”,本义为“育子”之“字”共用为文字之“字”等。二是同音借字,其假借字的本义与借义毫无联系,而只有音同或音近的关系,如本义为一种鸟名的“难”假借为难易之“难”,本义为朝暮的“莫”借为表否定的“莫”,其它如“孰、辟、而、汝”等。

“假借”是否能作为一种汉字构形方式即前人所谓“造字法”,历来分歧很大。戴震的“四体二用”说,至今还有影响。我们认为,许氏给“假借”所下的定义,是着眼于需要造字的语词意义,而不是汉字的形体结构。所谓“本无其字”,这“其”是指语词意义,是就语词需要造字的前提而说的。所谓“依声托事”,这“声”首先是指语词的声音,然后才兼及那个借字的读音;这“事”是指语词的意义。假借,作为一种方法,虽然没有造出新的文字形体,但是,从语言里需要造字的那个语词来说,从先民们造字心理的初始事实来说,假借又确实使原无字形可“目治”的语词终于取得了一个能代表它的书写符号。从这个角度来说,假借是为适应语词义转或音同而利用原来文字形体的构形法即前人所谓“造字法”。许慎举“令、长”为例,是把引申而未分化之“共字”亦视为“假借”,这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四体二用”说,既忽略了先民造字历程中的思维特点与心理事实,也不符合许氏给“假借”所下定义的原意。先民们在思考为语词构形之时,他们的头脑里不可能具有今天的语言学观念,即不可能分清哪是假借,哪是引申。如果把引申借字排除在汉代学者所说“假借”之外,这是没有历史主义的观点。我们应当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把“假借”称作“不造字的造字法”。这样,既承认了它的实质,又看到了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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