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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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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发表于 2011-12-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二)“后”制
  
秦有立“后”的社会习惯与制度。秦民“后”制与宗子观念有一定历史联系,而又绝非宗子制度。
  
宗子又叫“宗后”、“宗嗣”,是宗法制下各级大家长,他们都握有相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家长权。但是,“子”表示一定的血统关系,而“后”则表示特定的社会联系,是作为父家长一切权位的继承人,与“子”并非同类性质的概念。在宗法原则中,最重视与政统相联的宗统而并不重直系血统。因为只要有宗的存在,宗族长(大家长)便可以收族、庇族,举宗亦可有所依托。为了宗统的存在,在贵族层中,兄弟可相为后,长幼之节可以不顾。如鲁闵公八岁而死,其兄僖公为之“后”,昭穆之位不能乱,位次僖当居闵后。而鲁文公二年于太庙柿祭时,却“跻僖公”,即把僖公鬼位升在闵公之上,这是不合宗法之礼的,故《春秋》大书其事,《左传》以为“逆祀”。闵公为无服殇天之人,其无子,但还称其曰父曰祖,并不究其早夭而无成为人父之道。这就是宗法制度的尊祖敬(重)宗而明继统之义。“后”的意义并不是亲子的含义,是后嗣即后继其宗的政治与宗族等权位的人。既为其“后”,则当以子礼事之,这就是“为其后者为之子”的理论。这正是宗法社会中政统与宗统、国与家一致性、相联系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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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载《文物》1987年第1期。
  
立“后”须有一定程序,要经过宗人或上一级领主贵族认可。如赵括为赵氏宗子,晋君杀之,赵氏便绝了宗。赵朔子赵武(赵盾孙)随母畜宫中,把赵氏田邑交给了祁奚。后来,韩厥言于晋侯曰:“成季(赵襄)之勋,宣孟(赵盾)之忠,而无后,为善者其惧矣。……乃立武而反其田焉。”①有赵武在,怎么说赵氏无“后”呢?这是因为赵括被杀,赵氏失去宗子(宗后),田邑被收,而赵武又未经晋公室确认为赵氏宗子(宗族长),故言无“后”。待晋君立赵武为赵氏之“后”,确立赵宗,赵武就成为合法的赵氏宗族长,也就成为赵氏族人一切政治、经济权位的掌握者。在宗法社会只有贵族,统治者才必须立后。而一般劳动者、被统治者无重位可传,则不需要、亦不容许立后.因为“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②,他们是世袭的劳动者。
  
随着宗法社会的解体,宗子制度不存在了,立后的界限已被打破,所残余的只是“后”的形式和观念。秦简《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这条材料透露了当时社会制度的重大变革消息。秦不但无大、小宗之别,且普通庶民皆可立“后”。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礼”已下到了庶人的现象。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秦简《日书》屡言造宅筑室等不当可招致“绝后”。可见求后和担心绝种已成为当时庶民百姓的普遍社会心理。“后”由宗法贵族统治者垄断独擅普及到民间,这正表明宗法制度的灭亡,小私有者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兴起与独立。“后”制是私有制的产物,小家各有私财而独立,故人皆欲求后而传之。这是一个真正的“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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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左传》成公八年。
  ②  《吕氏春秋・上农》。
  
  
从原则上说,这时人皆可求后。但由于实行家产诸子均等共承制,所以一般情况下则无明确指定何者为后的必要,只有在下述特殊情况下才发生明确后的问题,如爵位的继承,不能均分,须由一人承之,故须立后。这种“爵后”的确立还须经过一定手续。或经官府许可,或到官府备案。这就是秦简所谓“官其男为爵后”。再如无子绝户,其家产、祭祀无人承嗣,故须立后。此制相沿至今。
  
(三)家庭祭祀制度
  
在宗法社会,祭祀和主祭是有严格的身份等级规定的。在宗族、家庭中,对于人鬼即祖先神的祭祀、主祭权操在宗子之手,他人不得染指。《仪礼・丧服传》:“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所自出。”照此规定,下等人是无权追祀先祖的,野人连父母也不敬一一也无权去敬。这就是“礼不下庶人”。就是在贵族层,在宗子出走的情况下,庶子无爵,亦不得在宗庙主祭,只能临时为坛望祭于墓。按照宗法要求,尊祖是必须的,而尊祖的重要表现手段就是祭祖。然而“庶子不祭”①,祭祖权、主祭权却只有宗子才能把握。因之,族人欲尊祖也就只有团结起来去尊敬服从那个握有主祭权的宗子了,这就是“尊祖故敬宗”的道理。至战国尤其在秦,宗子独占家庭祭祀权的格局被打破了。这与宗法制度的破坏、宗族大家庭的分解、个体小家庭的勃兴的历史是相一致的。由秦简《日书》知,每一独立小家庭都有自家的“祠木”,都可独立祠祀自家父母,宗子主祭权不见了。尤其值得注意,见于《日书》的只有“祀父母良日”,而未见祠祖父母以上先人的良日。看来祖孙代层间情感已较淡薄,这反映了家庭多及早分析为两代层小家庭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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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礼记・大传》。
  
在宗法制下的祭礼中,有一种尸礼。在祭祖时,要有人扮作王父形象,这叫做“尸”(常以“孙为王父尸”①),由他来代表所祭人鬼(祖)歆享祭献。祭之末,还有一种叫做“g”的仪式,即由尸食鬼神之余物,再由与祭者食尸之余,其义蕴在于表示祖先接受了子孙后人的献礼,又普施惠赐福于后人。这里充满融洽和谐的情趣。尸礼至秦而废。秦《日书》反映,世间颇多“王父为祟”、“王母为祟”、“父母为祟”,撒给子孙病灾,气氛已与昔日大不同。这种鬼神意识的产生实脱胎于现实社会中祖孙父子间的矛盾冲突关系,正反映在新的小家庭制度下,血缘宗亲情感的冲淡与利害关系的突出。
  
周礼规定,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祀;适士二祀;庶士庶人只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日书》透露,秦普通百姓则“祠五祀”,祠室、灶、户、门、行(道)等。庶人一祀的界限早已打破,这反映了个体小家庭的真正独立,自由性增强的社会现实。《日书》中尤其突出了“祠行良日”,还有祝语日:“毋王事,唯福是司,勉饮食,多投福。”此正为多王事行役之苦的个体小农百姓而设辞。小家庭独立,人口流动性加大,出门远行成为小民常事,曾为贵族统治者所独占的行道之祭礼②,亦“下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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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礼记・祭统》。
  ②  《荀子・礼论》云:“道及士大夫。”《礼记・祭法》规定:大夫、适士皆得祭门及行。庶人只可一祀,无祭行道神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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