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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史] 两汉工商政策与商品经济述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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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发表于 2011-12-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核心提示:均输、平准。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大农诸官笼天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①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将政府所需和控制的物品,从社会流通过程中划分出来掌握在国家手中,使政府既可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物资和运输,又可随时调节和平抑市场物价,将工商业纳入国家经济的轨道。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②堵塞了他们从商品流通过程中牟取暴利的渠道。  


    汉武帝时期的上述政策和西汉前期迥然不同。这种强化官营,限制、打击私商的工商政策,使汉初以来腾跃发展的商品经济,落入到了一个间歇期。富商大贾和商业资本一度明显衰退。这时富商大贾在政治上受到沉重打击,不仅剥夺了他们“为吏”之权,而且“发天下七科谪”,③将商贾谪发充边。在经济上,富商大贾的资本被剥夺,所谓“笼天下盐铁之利,以排富商大贾”。④于算缗告缗运动中,他们拥有的訾财、奴婢、田宅等被政府没收而破产,商贾牟利的渠道被杜绝了。当时,将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工商业收归官营,由政府控制生产和销售,私人工商业的经济根基被挖掉。这必然影响到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经济有其自身发展规律,但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政策对它有着很大影响。两汉四百余年中,由于国家工商政策的递变,使商品经济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这里拟就西汉前期、武帝至西汉末和东汉几个阶段,分别做些粗略论述。  


    西汉建国之初,经济凋敝,百废待兴。为恢复生产,稳定统治秩序,“扫除烦苛,与民休息”。①当时,在认定工商与农皆“贫富之道莫之夺予”的道理时,“无为而治”被认为是最好的指导思想。因此,西汉前期在扭转“百业萧条”局面的过程中,对工商业也采取了较为宽松、优惠的政策。  

    (一)“弛商贾之律”。刘邦即位之初,曾颁布“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的法令,并规定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仕宦为吏”。但这个“贱商令”,为时不长。在惠帝、吕后当政时,以“天下初定”为由,断然下诏“复弛商贾之律”。②这一政策。不仅改变了商贾的某些社会地位,而且也为商贾经济力量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弛山泽之禁”,对山林川泽实行开放经营。①汉高祖刘邦之时,已将冶铁、采矿、煮盐等山泽之源下放给私人经营,听民自由开采。吕后在位期间,虽然一度对盐铁私营有过“禁令”,但文帝即位后,仍“纵民冶铁、煮盐”,②继续放任私人对盐铁的产销。当时“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③这种大规模的纵民冶煮,使工商主势力得到了很大发展。  


    (三)“通关去塞”,任民周流。汉初,“除苛解娆,宽大爱人……通关去塞”。④为便利往返商旅,曾采取措施,“开关梁”,疏通关塞。至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诏:“除关,无用传”,⑤即取消进出关卡检查“符传”的规定。景帝时虽曾考虑到“七国新反”,而“复置传”,但关塞仍然开放,而且免征关税,以利商贾。  


    (四)开放关市。“边塞开斥,与民无禁”,⑥对关市实行开放政策,允许边关自由贸易。当时“与匈奴和亲,通关市”,和南越也有“关市”。高后时,“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一度限制的主要是铁器,其他关市贸易照常进行。通关市,不仅对周边少数民族贸易提供了条件,也有助于汉族商贾出关经商,加强了与周边少数民族的物资交流。  


    史称:“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西汉的统一,特别是当时的惠商政策,使商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出现了一派商品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  


    首先一个表现是市场兴旺,商品种类很多。司马迁说:当时的“通邑大都”,有酒、醯酱、浆、马、牛、羊、彘、谷、薪稿、船、木、竹、轺车、牛车、漆器、铜器、素木铁器、僮、筋角、丹沙、帛絮细布、文采、榻布皮革、漆、蘖曲盐豉、鲐、觜、鲰、鲍、枣、栗、狐貂裘、羔羊裘、旃席、佗果菜等。②此外,还有犀、玳瑁、珠玑、玉石等各种奢侈品和养生送终之具。举凡人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生产资料在市场上几乎皆有。不仅商品种类繁多,而且营业额也甚大,动辄以千数。参与市场交易的人,既有普通百姓,也有行商、坐贾、中介商(节阻侩),还有不少贩运商、囤积商等。市场吵吵嚷嚷,热闹非凡。  


    再一突出表现是商业城市繁荣。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全国形成了不少商业城市。其中京师长安既是政治、文化中心,又是全国的商业贸易中心。其规模之大,超过罗马三倍以上。全城共有12个门道,每个门道可容纳4辆大车并行。城内街道纵横交错,有八街、九陌之称。人口达24万以上。城内除m殿区外,有商业区、手工业作坊等。设有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③每个市有各种店铺,按商品种类排列,称为“列肆”、“市肆”或“市列”。史云:“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都,旁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④各个市场都设有“市长”或“市令”,负责“察商贾货财贸易之事”。①协助市令、市长具体管理市政的有“市吏”、“市椽”、“市啬夫”,他们分管登记市籍,征收商税,检查物价、度量衡,维持治安等。除京师长安外,地区性的商业城市还有“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天下,皆为天下名都”。②如洛阳,居天下之中,“东贾齐鲁,南贾楚梁”。③临淄是东方的经济中心,齐地所产的鱼、盐、漆、帛,特别是丝织品通过此地畅销全国。早在战国之时,就有人口10万户,“市租千金”,④此时进一步得到发展。商业城市的发展,为商贾追逐“货殖”提供了良好的活动条件。  


    西汉前期涌现出了众多的富商大贾。当时很多人亦工亦商,工商兼营。他们靠经营冶铁、煮盐等,“财累万金”。如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齐之刁间,役使奴仆,“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起数千万”。⑤蜀的卓氏、程郑,南阳孔氏,也是由于“大鼓铸”,又“通商贾之利”,而富至巨万,腰缠万贯的。此外,还有一批囤积商、贩运商和高利贷商人。例如:宣曲任氏,在秦末群雄角逐之时,“豪杰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仓粟”。后来,“米石至万”,“任氏以此起富”,⑥靠屯积粮食,成为巨万富翁。洛阳师史是个贩运商,他“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财富积累到七千万。⑦无盐氏是一个“其息十倍”、“富埒关中”①的高利贷商人。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重点介绍的巨富中,有产业家、商业家,也有子钱家。这些富商大贾,俨然是商业资本的化身。他们所获的利润相当丰厚,“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②所谓“息”,就是利润,“率”即通常、一般之意,“岁万息二千”,即十分之二的年利息。若有百万资本投入经营,则每年可收利息二十万。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数字。西汉前期百万之家的商人很多,反映了当时商业资本的大量存在。   


    货币经济在西汉前期也相当活跃,金属货币使用的范围很广。用于财政收入方面,除田租是征实物外,其他如算赋、口钱、更赋、訾算等几乎全是收敛铜钱;而用于财政支出方面,诸如军费、官俸等也主要是铜钱,赏赐则多用黄金。金属货币不仅广泛使用于国家财政收支,用于劳务报酬、公私借贷,而且更大量用于市场上的商品流通、商品计价。在频繁的商品交换中,货币起了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  


    由于商业货币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冲击到了社会的各个侧面,经济结构、生活方式、传统观念等无不随着变化,而受冲击最大的是广大农村。这就是商人兼并农民严重,“背本趋末”者多。晁错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两个劳动力,耕田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夏秋冬,“四时之间,无日休息”。除去国家的赋敛开支,还要受商人的中间剥削,使得他们只好“卖田宅,鬻子孙”,到处流亡。③又由于“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所以,当时“背本趋末,浮食者众”。④他们或为了生存,或为了求利,纷纷弃农经商,离开农业生产第一线。小农的分化破产,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赋役来源和社会秩序,故贾谊提出要“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但并未收到应有效果。由此可见,西汉前期社会经济一度富庶的表现,掩盖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复杂的民族矛盾和社会问题,“黄老之学”已难于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了。当时,“征伐四夷,国用不足”,长期的战争,加之自然灾害,使国家财政陷于极端窘困地步。所谓“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县官大空”,“无以尽赡”。但另一方面,则“商贾滋众”,富商大贾的势力恶性膨胀。他们或“积贮倍息”,“以利相倾”;或“乘上所急,所卖必倍”;或“财累万金”,“不佐国家之急”。他们不仅掌握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命脉,甚至俨然成了一股与中央政权相抗衡的社会势力。因此,汉武帝为了从财政上支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巩固与发展,对当时的工商业部门,尤其是富商大贾采取了限制、打击政策。  


    (一)盐铁、酒类专卖。过去对盐铁实行包商制,听任民间开发,实际上多为豪商大家所经营。从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便调整政策,由私营改为官营。当时规定:“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并“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①在大司农下设盐铁官,由国家直接经办盐铁和产品的运销,以保证盐铁官营政策的贯彻执行。武帝天汉三年(前98年),又“初榷酒酤”,①由政府实行酒类官酿、专卖。这些官营政策的实行,基本上达到了既“排富商大贾”,又收“盐铁之利”的目的。  


    (二)算缗、告缗。所谓“算缗”,实际上是对工商主所征课的一种特殊性税收。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的算缗令规定:“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此外,商贾的轺车、船只得加倍出算。如果“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得,以其半畀之。”②但这道算缗令下达后,大工商主和豪富们并未听令守法,他们“皆争匿财”,“终莫分财佐县官”③,对政府政策采取了公开对抗的态度。于是汉武帝在元狩六年(前117年),又颁布“告缗令”,由杨可主持其事。史载:“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也如之。”使得中产以上商贾大都破产,而政府却充实了财政,“用益饶矣”。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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