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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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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受学 发表于 2011-8-30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shì@④(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无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2~183页。)


  《傅律》: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他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他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他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82页。)


  律文的“后”即法定继承人,每一个被继承人只能有一个“后子”;“卿”是大庶长至左庶长的通称。除了列侯和关内侯的爵位由其“后子”世系罔替之外,其余各爵级之“后子”均降级继承。“后子”的其他兄弟“傅籍”,即成年以后,最高爵位是不更,低者为公士;兄弟多者,有两人的爵级高出一级,其余再降级继承。从法理上说,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的权利、财产的转移与分割,被继承人没有死亡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律文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就可以拥有爵位,实际上是把继承期待变为继承事实,不过这些“不为后而傅者”所获得的爵位及相应的田宅,可能是国家另外赐予的,以示对军功之士的优抚。


  对于普通庶人而言,不存在爵位继承问题,其纯粹的财产继承则有协商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户律》: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蘖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179页。)


  这实际上是协商继承,“诸后”欲析产分居者,无论是动产如奴婢、牲畜,还是不动产如土地,只要彼此同意,官府都是允许的,在户籍上注明就行了。被继承人若立遗嘱,则由官府主持,按法定程序进行。《户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先令,皆参办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毋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8页。)


  “先令”即遗嘱,是在乡部啬夫等基层官吏的参与和主持下建立的,写在可分为三份的券书上(即“参半券书”),立遗嘱人自留一份,乡和县各藏一份如户籍,以防止篡改。家产分割如有争执则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者,不予理会。所分田宅无论是否立户,均归其所有,还没有单独立户的到八月再行立户手续。如果乡部啬夫“留难先令、弗为券书”,则“罚金一两”。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曾出土平帝元始年间关于土地继承的“先令”券书一件,说明上述的遗嘱继承制起码到西汉末年都在实行。现引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言:有三父(夫),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实。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娃,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于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于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于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注: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另见李均明《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5~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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