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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动百科 《宋朝官印制度-管理与使用》
通常所说的官印,其实应分为职印与官司印两种基本形式。职印是指以官职名称为印章文字的官印,一官一印,并颁发给官员个人佩带。官司印是指以府衙名称为印章文字的官印,官司印不授于官员个人,但由官员执掌、保管,一官离任后,继任官员继续使用。隋唐时,官司印已开始盛行,至宋代则完全确立了官司印的地位。虽然还有以职印形式出现的官印,如“(元丰)四年,诏三省印,银铸金涂,‘给事中印’为门下外省之印,‘舍人印’为中书外省之印”(注:《文献通考•王礼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但也完全是按照官司印的制度使用的。因此,宋代除继承了隋唐以来对官司印的一些管理办法以外,最终形成了自己对官印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其一,国家设置了专门的铸印机构――少府监和文思院
《宋史•职官志》载:在宋代,“凡车辇、饬器、印记之造,则少府监、文思院隶焉”。但具体到北宋时期,“凡进御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工巧之事,分隶文思院,后苑造作所,本监但掌造门戟、神衣、旌节,郊庙诸坛祭玉、法物,铸牌印朱记……”当时文思院隶属于少府监,是其下属五院之一,铸造印记是由少府监直接负责的,并不归文思院。但到了高宗“绍兴三年,诏少府监并归文思院”。之后,文思院就继少府监成为国家专门的铸印机构了。从现有的实物看,至少是在真宗咸平年之后所铸官印的背款上,基本上都刻有“少府监铸”。南宋官印上大多刻有“文思院铸”。这应是少府监、文思院作为铸印机构最直接的证据。在浙江省博物馆,藏有一方“宣抚处置使司随军审计司印”,是当年疏浚西湖时发现的。其背款刻“建炎四年二月宣抚处置使司行府铸”,显然不合乎宋代印制,对于这一情况,可有两种解释:一是南宋初年,时局动荡,政令不行,个别机构擅自越权为下属铸印。二是因统一铸印不便,朝廷允许一些机构暂时便宜行事的结果。这类印数量不多,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研究。
此外,少府监、文思院除直接从事官印的铸造外,还负责制定官印的形制。《宋史•职官志》记载“元丰官制行,始置监、少监、丞、主簿各一人。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乘舆服御、宝册、符印、旌节、度量权衡之制,舆夫祭祀、朝会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这所谓的符印等物“之制”具体到官印上来,指的就是官印的形制。实际上,早在元丰改制以前,少府监就一直担负着这项职能。王文盛是少府监的篆文官,他于仁宗景期间曾两次上书,议定官印的形制。在第二次上书时他说:“旧例亲王、中书印各方二寸一分,枢密、宣徽、三司、尚书省、开封府方二寸,节度使寸九分,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寸八分半,防御、团练使、转运州、县印,寸八分。凡印,各上下七分,皆阔寸六分,虽各有差降,而无令式以纪其数。”仁宗肯定了他的建议,“绍从其言,著于令”。这应当是少府监负责制定宋代官印形制最为明确的记载。在南宋,少府监这一职能被文思院承袭。
其二,由礼部负责官印的管理
《宋史•职官志》载:“礼部掌国之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之政令。……若印记、图书、表疏之事,皆掌焉。”其实,宋代的礼部对官印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新印的颁发、废印的收缴和销毁。“神宗熙宁五年,诏内外官洞官合赐牌印,并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礼部成为代表国家,给各级官员颁发印记的部门。
宋代的官印虽为铜铸,但是由于一些衙门公务十分繁忙,官印磨损得快,竟需每年更换一颗新印。“唐印文如丝发,今印文如筋,开封府、三司印文尤粗,犹且岁易,以此可见事之繁剧也。”再加上一些机构撤并和人为损坏,宋代各级机构每年报废大量的官印。而这些废印,各衙门是不能善自处理的,必须上交礼部。所以宋敏求在《春明退朝录》中说:“予治平初,同判尚书礼部,掌诸路纳到废印极多,率皆无用。”最后他借鉴唐朝的办法,建议“今之废印,宜准故事碎之。”这是英宗治平年间的事,当时废印只是上交礼部保存,而未做处理,但到了宋神宗时,已有了销毁印的记录了。“(元丰)六年,旧制贡院专掌贡举,其印曰‘礼部贡举之印’,以废贡院,事归礼部,别铸‘礼部贡举之印’。”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防止官吏盗用旧印,产生奸弊,所以《宋史•舆服志》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诏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殁并赐随葬,不即随葬因而行用者,论如律”的记载,当是不准确的,最起码这一诏令没有实行施行。
另外,从建国后数十年的考古发掘情况看,宋代官印或为当时战败者所遗弃,或为战胜者所缴获,多出土于古代遗址或江河湖泊之中,而在大量宋墓中,仅发现几枚私印而已,至今尚未见到一枚官印。这种现象也可以作为否认宋代有赐官印随葬的一个佐证。
北宋时期税务官员征税使用的铜印
其三,主要的管理制度
1.牌印制度
为了适应官司印的特点,宋代借鉴唐代的办法,制有铜牌,与官印同时颁发给官员,这样就使“诸王、节度、观察使、州、府、军、监、县印,皆有铜牌……刻文云‘牌出印入,印出牌入’”。至于具体情况,我们可参见胡三省于《资治通鉴•唐僖宗中和四年》“并牌印皆没不反”下注曰:“至唐始置职印(即官司印――引者注),任其职者,传而用之。其印盛之以匣,当官者置之卧内,别为一牌,使吏掌之,以谨出入,印出而牌入,牌出则印入,故谓之牌印。”这就是说,官印平时由官员本人负责保管,牌由有关属吏持有,须钤印时,由属吏向官员交牌拿印,用完后,再交印将牌拿回。
2.知印制度
宋代衙署往往有多人为主官,因而出现主官轮流“知印”的新情况。如宋代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为副相,设政事堂于禁中,作为其议事办公机构。故《宋史•职官志一》记载:“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参知政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宋初宰相虽有多人,但只指定二人分别轮流执掌中书之印。参知政事初设时职位较低,无权执掌中书之印,也不在政事堂议事。直到至道元年,才“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
元丰改制后,废除了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一职,以尚书省的副长官左、右仆射为宰相,左、右丞管理省务,并任执政(另二执政为门下、中书二省侍郎各一人),这样,左、右丞即“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职。仆射轮日当笔,遇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左、右丞就成为在假日权代左、右仆射执掌相印的实权人物。宋代之所以这样严格规定“知印”与“不知印”之分,一是为了防止官员,主要是宰相一人掌印,大权独揽;二是为了明确职责,防止官吏盗用官印,产生弊端。可以说“知印”制是对唐代牌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并为以后各代所沿用、继承。
3.临时给印制度
宋代对临时受朝廷之命出使外国的官员,无论原有无官印,都颁发奉使印,作为奉使出入的凭证。如包拯在庆历五年时,就曾以监察御史的身份,任贺契丹正旦使,持奉使印,出使契丹。到了神宗熙宁四年,对颁发奉使印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诏中外奉使,除文臣两省、武臣横行以上,不以职务紧慢,余官如使外国,接送伴体量安抚制勘之类,给奉使印,余给铜记,以奉使朱记为名。”至此,对那些职位较低的官员,不再颁发奉使印,只给奉使朱记。到了南宋,继续沿用这一办法,“或衔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给之,复命则纳于有司”。“后以朝命出州县者,亦如之。新进士置团司,亦假奉使印,结局还之,此常制也。”这样,奉使印的使用范围被扩展了,不但“衔命出境者”可持奉使印,临时奉命出巡州县的官员也被授于奉使印,连新科进士也可借用奉使印了。
4.御宝的管理
北宋长期都是由“门下省主乘舆八宝”,后在宋徽宗崇宁五年,尚书省“请置符宝郎四员,隶门下省,二员以中人充,掌宝于禁中。……内符宝郎奉宝出以授外符宝郎,外符宝郎从宝行于禁卫之内,朝则分进于御坐之前”。内外四位符宝郎,相互内外,互为牵制,以加强御宝出纳使用的监督与管理。高宗绍兴十六年又重新制作了八宝,藏之于御府,由入内内侍省掌管。
其四,复杂的钤印方法
宋代不仅有严密的官印管理制度,在钤印时,也有许多复杂的规定和惯例要遵循,有时连内行人也搞不明白。大中祥符五年,真宗皇帝在阅览河西节度使、许州知州石普的奏状时,发现石普用的是许州观察使印,不解其意,经宰相王旦的详细解释,才弄清了其中的缘由。
宋代的钤印是很有讲究的。首先是皇帝的用宝制度,其八宝中“镇国宝、受命宝不常用,惟封禅则用之;皇帝之宝,答邻国书则用之;皇帝行宝,降御札则用之;皇帝信宝,赐邻国书及物则用之;天子之宝,答外国书则用之;天子行宝,封册则用之;天子信宝,举大兵则用之”。具体到用宝程序,也有明确规定,“应合用宝,外符宝郎具奏,请内符宝郎御前请宝,印讫,付外符宝郎承受”。一般的官司印,钤印时也有严格的规定。如上文提及的石普,他一人持有节度使、观察使和知许州三印。“节度使在本镇,兵仗则节度判官、掌书记、推官书状,用节度印;田赋则观察判官、支使、推官书状,用观察印;符刺属县,则本使判书,用州印。……石普独书奏章,当用河西节度使印。”如此复杂,难怪连皇帝老子也弄不清楚了。
但是,若是两个衙门共同办理一件事务时,反而较为简单,行文时只钤用级别较高衙门的官印。如《宋史•职官志》载:“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院在中书之北,印有‘东院’、‘西院’之文,共为一院,但行东院印。”在宋代以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独掌军机大事,中书不得参与。“庆历中,二边用兵,知制诰富弼建言,边事系国安危,不当专委枢密。仁宗以为然,即诏中书同议。”此即是上文东、西院“共为一院”之意,实际上是中书与枢密院共同商议,处理军国大事。如果两院共同签署文件时,只钤用中书印而不用枢密院印。与此大致相同的是宣徽院有南院、北院之分。“南院资望比北院颇优,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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