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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史] 明代中央国家权力结构演变过程浅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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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椟还珠 发表于 2011-7-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读史网
而且,擅自废除国家主要机构和官员,这也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中国古代的皇帝要想坐稳江山,就不能跳出伦理政治的游戏规则。虽然,德厚不足以止乱,威势可以禁暴,没有暴力强制机制约束而能治理好国家是不可想象的,单纯的以儒治国更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当这种伦理道德为这个国家的大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时候它就成为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对现政权的态度和关系取决于该政权的活动是否认真考虑了这种伦理道德的存在。国家机器是一种暴力统治机关,它要将所有人、所有阶层、集团的活动纳入到一种秩序体制的规范约束中,这时它体现出一种强制性,同时国家机器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大多数臣民的承认、信任和支持(尽管这些人大多数从中得到的实惠有时很少),这时它又体现出一种依赖性。国家对其民众兼具有强制性和依赖性,这一点反映到现代社会上层政治观念中就是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同时要求民众承担必要的义务,保护民众权利;反映到古代社会上层政治观念中就是一方面宣扬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另一方面又要求统治阶层所代表的国家机器适当考虑广大民众的愿望和要求,按照社会普遍公认的伦理道德原则活动,简单来说要上应天心,下称民愿,表面上国家机器是在上天与民众之间搞伦理调和,实质上是在统治阶层和广大民众之间搞利益调和,上层统治力量为此要努力为自己的活动寻求一个合适的借口,披上一件让大多数人无可争辩、无话可说的伦理外衣。


  总而言之,从政治运作和伦理观念这两个角度讲,朱元璋要从几位大臣手中收回政治、军事、财政大权,就必须采取一种合适的致命的策略。1380年及后来的几年里,朱元璋恰到好处地借助朝臣之间的种种矛盾,采用了诬陷的方法,他以谋逆、谋反、通倭种种十恶不赦的理由把胡惟庸、蓝玉、李善长等几大军事政治集团一网打尽,杀戮极多,他下诏废除中书省和丞相,权力分给原来丞相管领的六部,并逐步提升监察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同时他力图不触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下层民众的利益,使得他这次国家机构的大整顿,国家权力的大转移、大重组得以和平实现。虽然他的这一大运动造成了很长时期的政治恐怖氛围,但对朱氏统治具有潜在威胁的功臣政治军事势力集团被根本清除殆尽。


  经过改造以后的国家权力结构是一种皇帝高度集权之下的各直属部门之间分权制衡的体制,原有的相权被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监察机关七大部门分割,各部门既对皇帝直接负责,受皇帝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又相制相维、相互监督。监察机关可以监察六部,六部也可借助本部的给事中对监察机关的官员进行弹劾,这种弹劾也可以算作监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调控,有利于防止监察机关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破坏国家机构各部门正常的运作活动。


  对这种严密完善的立体监督机制,曾有不少学者进行过探讨。他们对这种立体监察体制的效果进行了评估,肯定它对明初吏治的整肃对明代其后的历史发展都产生了很大影响。的确,在明朝的历史上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这种立体监察体制发挥作用的例子,只是我这里提到的是由国家各主要权力机构共同组成的立体监察体系的作用,而不单是由六科给事中和御史科道官员所构成的监察机关的作用,后者在明代前期曾起过很大作用,到了明代中后期,后者大量参与到党派斗争之中,他们的监察不再以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作为判断标准,而是根据各自所属集团、派系的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对明代中后期政治日趋腐败无能,明朝国力日趋削弱起到了加速作用,尤其是在明后期几次重大战争中的表现更是令人愤慨不已,这是明代言官体系不可回避的污点。对此可以参照万明的《万历援朝战争和明代中后期政局》、赵园的《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国明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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