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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朝对西藏治理的特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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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发表于 2011-12-14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学术论坛
明朝取消了蒙元在宫廷中以西藏宗教领袖为“帝师”的制度。因而,在明代,蒙元那种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宗教团体在中原政体中享有巨大政治影响和宗教特权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明朝放弃了蒙元在西藏所实行的那种独宠和单纯扶持某一教派政治势力以作为自己统治和管理西藏的代理人的做法。相反,明朝在西藏实行了一种“多封众建”的政策,即对西藏的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势力首领均予以分封,并通过分封以及袭职、替职和例贡等形式使它们各自均直通于中央,从而与明朝建立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因此,明朝虽不象蒙元那样是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直接扶持和支撑来行使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朝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所保持的政治联系却要比蒙元相对广泛得多。


  其次,则是怀柔。明朝的国力,特别是武功,确实不如元朝强盛。朝廷对西藏地方的治理,虽然也有严厉之处,如对犯法的西藏地方官员判罪处刑等,但没有像元朝那样派兵攻打西藏以及经常在藏驻扎军队等。然而,明朝利用了元朝以来形成的西藏地方势力必须依靠皇帝支持方能巩固自身政教地位的强烈心理状态,在藏区各地政教首领争相前来朝贡请封的情况下,一面在政治上“众建多封”,另一面又在经济上给予优厚的回赏,以扩大对藏区的影响,加强同西藏各地方势力的联系。在这方面,明朝也取得了成功。 西藏各地僧俗官员,作为明朝一个辖区的首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朝廷贡献牲畜、皮毛、藏绒、药材、藏香、铜佛、卷轴画佛等土特产品和手工艺品。朝廷则沿袭惯例,以数倍于贡物价值的金、银、钞、绸、缎、布疋、茶叶、粮食等优厚回赐给予朝贡者,以示对边远藏区的关怀。由于回赐丰厚,朝贡人员往来一次就可获得大利,致使入朝进贡的藏族人员逐年增多。根据明朝礼部统计,公元15世纪20至40年代,藏区各地每年进京朝贡人数不过三、四十人,50年代增至三百人,至60年代竟多达二、三千人。天顺年间(1457-1464年),出现了朝贡者“络绎不绝,赏赐不赀”的现象。往来于畅通无阻的驿路上的朝贡者,实际上形成了大规模的贸易团体。为此,明朝还不得不对朝贡人员和次数作必要的限制。这种以贡赐形式出现的朝廷与藏区地方僧俗首领之间的特殊经济往来,对明朝中央政权推行治理西藏地方的施政措施起了重要作用。


  此外,明朝政府在今甘肃临夏、天水、临潭、四川雅安、松潘等地,专门设立茶马司,统一管理茶马市场。由于官营的茶马互市这一渠道不能满足藏、汉以及其他民族各自对茶、马等物资日益增长的需求,民间的茶马互市仍通过各种途径冲破官方的控制而发展起来。因此,明朝中央政府也常特许西藏官民与汉商直接进行茶马交易,对往来朝贡人员借机贩运私茶带回藏地者,也特许放行。明代茶马互市的日趋繁荣,不仅密切了藏、汉两族以及藏族与其他兄弟民族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进一步加强了明朝中央政府统辖西藏地方的政治地位。这就是明代的“贡市羁縻”政策。


  所以,“众建多封、贡市羁縻”是明朝不同于元朝的具有特色的治藏政策,也是统治西藏的特殊方法。 这种尊重藏区自治权,通过经济上的扶持往来来繁荣该地区经济进而增强该地区人民对中央政府向心力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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