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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通典》“边防典”证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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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发表于 2011-8-1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华文史网
卷二○○《北狄》七“室韦”(5487)
  诸部不相总一,所谓南室韦、北室韦、钵室韦、深末怛室韦、大室韦,并无君长,人众贫弱。突厥沙钵略可汗尝以吐屯潘垤统领之,盖契丹之类也。其在南者为契丹,在北者号室韦。
  《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九同。按,“突厥沙钵略可汗尝以吐屯潘垤统领之”,《隋书》卷八四《室韦传》作“突厥常以三吐屯总领之”,《北史》卷九四《室韦传》亦称“突厥以三吐屯总领之”,与《通典》异。《隋书》“室韦传”附于“契丹传”之后,称:
  契丹之先,与库莫奚异种而同类……有征伐,则酋帅相与议之,兴兵动众合符契。突厥沙钵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统之。
  室韦,契丹之类也。其南者为契丹,在北者号室韦。分为五部,不相总一,所谓南室韦、北室韦、钵室韦、深末怛室韦、太室韦。并无君长,人民贫弱。
《通典》完全是由《隋书》的记载稍加删削而成,惟《隋书》“突厥沙钵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统之”是《契丹传》的内容,《通典》当是编次数据时将《契丹传》的内容窜入《室韦传》内,因而致误。《太平寰宇记》从《通典》误。
卷二○○《北狄》七“室韦”(5487)
  盘发衣服与契丹同。
  《隋书》卷八四《室韦传》:“其俗丈夫皆被发,妇人盘发,衣服与契丹同。”《册府》卷九六一亦称:“俗丈夫皆被,妇人盘,衣服与契丹同。”《通典》删削过简,致生歧义。
卷二○○《北狄》七“I”(5490)
  I,匈奴之别种,隋时通焉。与H为邻,理潢水北,亦鲜卑故地。胜兵万余人。习俗与突厥略同。亦臣于颉利,其渠帅号为俟斤。
按,《通典》上文卷一九九“北狄”六(5470)专为“白I”立传,称:“白I,在拔野古东,胜兵三千人。其渠帅各率所部归附,列地为州,即其酋长为刺史。”按,《旧唐书》、《新唐书》各自为“I”及“白I”立传,《旧唐书》卷一九九下《I传》:“I,匈奴之别种也,居于潢水北,亦鲜卑之故地,其国在京师东北五千里。东接H,西至突厥,南至契丹,北与乌罗浑接。地周二千里,四面有山,环绕其境。人多善射猎,好以赤皮为衣缘,妇人贵铜钏,衣襟上下悬小铜铃……” 《新唐书》卷二一七下《白I传》:“白I居鲜卑故地,直京师东北五千里……南契丹,北乌罗浑,东H,西拔野古,地圆袤二千里,山缭其外,胜兵万人。业射猎,以赤皮缘衣,妇贯铜钏,以子[小?]铃缀襟。”《旧唐书》之“I”、《新唐书》之“白I”以及《唐会要》卷九八之“I簟保俱为同名异称,唐朝曾在贞观二十一年以其部置颜州[20]。《通典》当因史料来源不同,误以一国两传。
卷二○○《北狄》七“拔悉弥”(5490)
  拔悉弥一名弊剌国,隋时闻焉。在北庭北海南……有渠帅,无王号……其所居即以桦皮为舍。丈夫翦发,桦皮为帽。
  《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驳马传》:“又有驳马者,或曰弊剌,曰遏罗支,直突厥之北……皆发,桦皮帽。构木类井干,覆桦为室。各有小君长,不能相臣也。”[21]据此,则驳马、弊剌、拔悉弥都属同名异译,《新唐书》所载“驳马”无大君长、桦皮为帽、覆桦为室及无大君长等风俗,也与《通典》“拔悉弥”相当。按,《通典》本卷下文又有“驳马传”(5493),与《新唐书》“驳马”内容基本相同,惟不载“或曰弊剌”,但在永徽年间朝贡下称“突厥谓驳马为曷剌,亦名曷剌国”,则《通典》“驳马传”之“曷剌”应即“拔悉弥传”之“弊剌”。疑《通典》误以一国二传。此存疑。
卷二○○《北狄》七“回纥”(5491)
  回纥在薛延陀北境,居延婆陵水,去长安万六千九百里,胜兵五万人。
点校本在“延婆陵水”下施地名号。按,《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作“居娑陵水侧”,《新唐书》卷二一七上《回鹘传》作“居延陀北娑陵水上”,与《通典》异。《唐会要》卷九八“回纥在薛延陀北境,居近婆陵水”, 当从《唐会要》,《通典》“居延婆陵水”之“延”当为“近”之讹字。又,《唐会要》、《通典》“婆陵水”亦当作“娑陵水”,形近而讹。
卷二○○《北狄》七“回纥”(5492)
  自突厥衰灭,其国渐盛,国主亦号可汗。开元十五年,使大臣梅禄啜来朝,献名马焉。
  杜佑在“献名马焉”下注解称:“按诸家叙突厥事,以‘梅禄’为突厥官号,尚谓突厥见存,乃未之详耳”。据《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十五年,小杀使其大臣梅录啜来朝,献名马三十匹。时吐蕃与小杀书,将计议同时入寇,小杀并献其书。上嘉其诚,引梅录啜宴于紫宸殿,厚加赏赉,仍许于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之所,每年赍缣帛数十万匹就边以遗之。” 《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自是比年遣大臣入朝,吐蕃以书约与连和钞边,默棘连不敢从,封上其书,天子嘉之,引使者梅录啜宴紫宸殿,诏朔方西受降城许互市,岁赐帛数十万。”小杀即默棘连,也就是著名的突厥毗伽可汗。梅禄啜为突厥毗伽可汗大臣,开元十五年入唐献马,二十二年设计毒杀毗伽可汗,自己也遭诛杀。除上引新、旧《唐书・突厥传》外,此事在《唐会要》卷九四、《通鉴》卷二一四、《册府》卷九七五、卷九九九等史书都有明确记载,证据凿凿,事迹昭彰,梅禄啜从来不是,也根本不可能是回纥的大臣。详绎《通典》自注,杜佑盖认为“梅禄”是回纥官号,所以梅禄啜不应是突厥之使,而是回纥大臣,所以误将突厥使臣梅禄啜当成了回纥之使。
卷二○○《北狄》七“结骨”(5493)
  若死,唯哭三声,不面,火葬,收其骨,u年而为坟墓,以木为室,覆以木皮。
  依此标点,则木室为墓上附属建筑。《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黠嫠勾》:“丧不面,三环尸哭,乃火之,收其骨,岁而乃墓,然后哭泣有节。冬处室,木皮为覆。”《册府》卷九六一亦称“冬以木为室,覆以木皮”[22]。《通典》“以木为室”上当据补“冬”字,“逾年而为坟墓”后当为句号。
卷二○○《北狄》七“结骨”(5493)
  天每雨铁,收而用之,号曰迦沙,以为刀剑,甚利。
  《太平寰宇记》卷一九九:“其土出金、铁、锡。《王会图》云:‘其国每有天雨铁,收之以为刀剑,异于铁。’曾问使者,隐而不答,但云铁甚坚利,工亦精巧,盖是其地产铁,因暴雨凉树而出,既久经土蚀,故精利而尔。若每从天雨,则人畜必遭击杀,理固不通。贾耽曰:‘俗出好铁,号曰迦沙,每输之于突厥。’此其实也。”《新唐书》卷二一七下《黠嫠勾》载,会昌年间黠嫠谷氤,“诏宰相即鸿胪寺见使者,使译官考山川国风。宰相德裕上言:‘贞观时,远国皆来,中书侍郎颜师古请如周史臣集四夷朝事为《王会篇》。今黠嫠勾笸ㄖ泄,宜为《王会图》以示后世。’有诏以鸿胪所得缋着之。”《太平寰宇记》所称《王会图》即指此。又据《太平寰宇记》上文,“贾耽曰”应指贾耽着《古今郡国县道四夷述》。显然“天雨铁”与“土出迦沙好铁”应该出自不同史源[23],而迦沙为结骨所出之好铁的称谓,并非指“天雨”之铁。《通典》在将两种来源的史料编纂在一起时,误将“天雨铁”的传说与结骨俗出好铁名“迦沙”混为一谈,故尔将迦沙当成了天雨之铁的名称。《新唐书・黠嫠勾》称:“有金、铁、锡,每雨,俗必得铁,号迦沙,为兵绝犀利,常以输突厥。”虽文义稍异,仍从《通典》误。
卷二○○《北狄》七“驳马”(5493)
  少铁器,用陶瓦釜及桦皮根为盘D。
  “桦皮根”文理不通,《册府》卷九六一“皮”作“木”,当据正。
卷二○○《北狄》七“总论”(5495-5496)
  天册万岁二年,补阙薛谦光上疏曰……昔郭钦献策于武皇,江统纳谏于惠主……
  “惠主”不词,《册府》卷五三二“主”作“王”。按,惠王指晋惠帝,《通典》涉形近误。《全唐文》卷二八一薛登《请止四夷入侍疏》作“晋主”,疑是因文意不通而臆改。又,天册万岁二年,《册府》作天授三年,此存疑。
卷二○○《北狄》七“总论”(5502)
  东汉魏晋,乐则胡笛箜篌,御则胡床,食则羌炙、貊炙,器则蛮盘,祠则胡天。
  “羌炙、貊炙”,《太平寰宇记》卷二○○作“羌煮貊炙”。《晋书》卷二七《五行志》:“泰始之后,中国相尚用胡床貊盘,及为羌煮貊炙,贵人富室,必畜其器,吉享嘉会,皆以为先。”即此说所本,《通典》前“炙”当作“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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