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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 浅谈中国传统治国方略的历史考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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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发表于 2010-12-8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新华网
一个时期以来法学界发表了很多法治研讨的文章,在论述中似乎有一个通病,就是往往把法治与人治作为对立的两种治国方略相提并论,把人治与德治相等同,往往一提法治,就反对人治,忽略道德。事实上,法治与人治不是一对对立的范畴,而是一对包含关系的范畴。法治不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是相对于德治而言的;人治更不同于德治,在外延上要比德治大得多,它是相对于天治而言的,它同天治属于更高层次的一对范畴。法治、德治、德法并治则是人治范畴下的一个次范畴。  
    一、中国传统“天治”方略的历史考察  
    (一)“天治”方略的理论基础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天治”的是道家。老子主张自然无为,他说“道法自然”,“道常无为”。“自然”指毫无勉强、不受外在制约的自在自由状态,即“自己如此”的状态;“无为”是指不强作妄为,不贪求私欲,顺其自然的态度。“自然”指存在状态,“无为”指主体态度,二者合而为一。老子认为,如果达到了自然无为状态,万物就会按其固有的本性去自由发展,自然生长,人也会实现自己的一切愿望。以“无为”的态度和方式处事,就会使天下大治。因此,圣人应以无为的态度行事。  
    道家认为治理天下的根本原则就是“无为而治”。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庄子说:“无为也则用天下而有余,有为也则为天下用而不足。”“帝王无为而天下功。”又说:“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故天下治矣。”道家的“无为而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守大道,不怀私欲,不用私智。老子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为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爱国治民,能无知乎”;“以智治国,国之贼也;不以智治国,国之福”;“圣人之治,常使民无知无欲。”就是说,统治者和百姓都遵循自然之道,无知无欲,天下就能大治大安。二是顺应民性,不苛扰百姓,不加干预,不加强制。统治者自己要“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治大国,如烹小鲜”;只“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庄子以“治马”为喻,形象地说明了无为而治的原则。他说伯乐治马,“烧之,剔之,刻之,雏之,连之以羁萦,编之以皂栈,马之死者十二三矣;饥之,渴之,驰之,骤之,整之,齐之,前有撅饰之患,而后有鞭策之威,而马之死者已过半矣”。他认为善治天下者绝不能采取这种“有为”的办法,而应该依民之“常性”,使其“同乎无知”,“同乎无欲”、“居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含哺而熙,鼓腹为游”,“织而衣,耕而食”。就是说,实行无为而治的原则,使百姓无知无欲,自然而然地生、活。总之,只有顺大道,顺民性,不怀私欲,不用私智,不固执,不干预,不强制,不妄为,才会使百姓安居,天下大治。  
    道家理想社会蓝图的底色和基调是自然主义,这个社会不需要政治、经济、军事的机构,不需要文化、技术的设施,不知有什么知识、道德和艺术。即使有一些社会设备也不应用。老子说:“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庄子说:“纯朴不残,敦为牺尊!白玉不毁,敦为圭璋!道德不废,安取仁义!性情不离,安用礼乐!五色不乱,孰为文采!五声不乱,孰应六律”;又说:“至德之世,不尚贤,不使能,上如标枝,民如野鹿。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相爱而不知以为仁,实而不知以为忠,当而不知以为信,蠢动而相使不以为赐。是故行而无迹,事而无传。”道家认为,这种取消文化的自然状态才是最有价值的“圣治”、“至治”、“至德之世”。  
    (二)“天治”方略的历史实践  
    在中国历史上实践了“天治”这一治国方略的,是汉初的“黄老之治”。西汉初年,黄老“无为’,思想流行于朝野,这是当时客观情势所决定的。经过长期战伐,“民失作业而大饥懂”,广大人民渴求安定。汉初统治者鉴于秦亡的教训,看到“揭竿而起”的农民暴动的威力,也力图“安集百姓”,恢复和发展生产,缓和各种矛盾,以巩固封建统治,因而采取了休养生息的方针。汉初黄老“无为”思想的重要代表有陆贾、盖公和司马谈。陆贾献给汉高祖刘邦的((新语》一书,重点总结了秦亡的教训在于:“蒙恬讨乱于外,李斯法治于内,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治也,然而失之者,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因而他说:“夫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谨敬。何以言之?昔虞舜治天下,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民之心,然天下治”;“君子之为治也,决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间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近者无所议,远者无所听。邮无夜行之卒,乡无夜召之征。犬不夜吠,鸡不夜鸣。者老甘味于堂,丁男耕耘于野”。陆贾所强调的“无为”,是指朝廷和官吏不要苛扰人民,以便安定社会生活,恢复被破坏的封建经济。同时,还要统一政令,“举一事而天下从,出一政而诸侯靡”,巩固大一统的封建秩序。他认为,这样的“无为”,实际上是“有为”。陆贾在中央的建议与盖公在齐地对曹参的指教不谋而合。这位盖公是当时齐地学有师承的著名黄老学者。“乐臣公善修黄帝、老子之言,显闻于齐,称贤师”;“乐臣公学黄帝、老子,其本师号曰河上丈人,不知其所出。河上丈人教安期生,安期生教毛翁公,毛翁公教乐瑕公,乐瑕公教乐臣公,乐臣公教盖公。盖公教于齐高密、胶西,为曹相国师”。盖公根据战国以来形成了学派的黄老之学,向曹参提出了“清静无为”的为政方针和思想原则。萧何死后,曹参任汉相国,继续实行“清静无为”的方针,司马迁盛赞说:“参为汉相国,清静极言合道。然百姓离秦之酷亡,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称其美矣”!可见,黄老之学的“无为”思想,在汉初实际政治生活中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由于继曹参为承相的陈平,“本好黄帝老子之术”;参政文景两朝的窦太后,也“好黄帝老子言”,使这种历史作用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取得了“事少而功多”的良好效果。  
    二、中国传统“人治”方略的历史考察  
    所谓“人治”,就是以人为主体来治理社会。社会发展的不同时代都是通过人来治理的,尽管采用法律,但人仍是社会的主体,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人治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法治、德治不过是人选择的两种治国方略而已,两者都属人治的范畴。人治主要有三种治国方式:德治,利用道德教化治理国家;法治,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德法并治,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主张“人治”方略的是儒家、法家和墨家等等,其中,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墨家主张“尚同”。  

    (一)德治方略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实践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把德治和法治对立起来,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为政以德”、“导之以德”、“齐之以礼”、“使之也义”,认为德治比“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法治要高明。孟子主张“仁政”,认为“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孟子认为最好的政治乃是道德化的政治,即“仁政”,“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天子不仁,不促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樱;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儒家把统治阶级的道德修养作为行仁政的根本,在治国的政治措施上主要着眼于人的道德修养:其一,力主君主施德行人,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二,在任用官吏上主张“举贤使能”,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其三,对被统治的民众,主张进行法化教育,辅之以刑罚。儒家以德治国方略思想在中国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始终居于统治地位,其影响十分深远。荀子提出在统治阶级内部应按道德水准的高低划分等级职别,“上贤禄天下,次贤禄  一国,下贤禄田邑”,贤的标准不是具有生产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而是指“知其义”的“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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