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章按:此章有要点二,其一,评价他人,皆需据具体之事例;其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则改之。
论语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礼乎
论语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礼乎原文简体 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正体 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口语解释陈司败向孔子问到:“鲁昭公知礼吗?”孔子说:“知礼。”孔子退去,陈司败向巫马期作揖使他上前,对他说:“我听说君子不偏私,难道君子也会偏私吗?鲁君从吴国娶了一位夫人,是同姓,称她为吴孟子。鲁君如果知礼,谁还不知礼呢?”巫马期把这些话转告了孔子。孔子说:“我啊真幸运,如果有过错,别人一定会知道。” 延章疏:陈司败司寇请问孔子:鲁昭公识礼教吗?事例提问孔子答:识礼故孔子答之曰识礼。孔子退出,司败作揖于巫马期,请其往前进来,说:我听闻君子不朋党互隐其非,君子孔子也朋党隐其非吗?鲁君公娶吴国之女,是同姓吴国女乃周文王伯父之子,称谓她为吴孟子姻非礼,昭公讳之孟子。鲁国君若是识礼,还有人不识礼的吗?巫马期将之言告诉孔子。孔子说:孔丘很幸运,果真有过错娶同姓之过,他人一定告知于我通过他人转告之。 注释陈司败:陈,即陈国。司败,官名,即司寇也。《注疏》:“陈、楚名司寇为司败也。《传》言‘归死于司败’,知司败主刑之官,司寇是也。” 昭公:鲁昭公,名裯chóu,继襄公之位。朱子:“习于威仪之节,当时以为知礼。故司败以为问,而孔子答之如此。”《四书解义》:“是时,司败之问有心,而孔子之答无意,故直以‘知礼’答之。” 巫马期:巫马氏,名施,字子期(或作“子旗”),孔子弟子,小孔子三十岁。《正义》:“巫马者,以官为氏,《周官》有巫马,掌养疾马而乘治之。”江声:“《说文》‘施,旗貌。’故巫马施子旗。经作期,音同假借。” 进之:使之进前。《正义》:“夫子见陈司败,巫马期为介,入俟于庭。及夫子退,期当遂行,而司败仍欲与语,故揖而进之也。”《义疏》:“揖者,古人欲相见前进,皆先揖之。” 党:偏私。孔安国:“相助匿非曰党。”钱穆:“陈司败先不显举其娶于吴之事,而仅问其知礼乎,鲁乃孔子父母之邦,昭公乃鲁之先君,孔子自无特援此事评昭公为不知礼之必要,故直对曰‘知礼’,此本无所谓偏私。” 取:同“娶”。 吴:吴国,泰伯之后。泰伯为周文王之伯父,鲁为文王之子周公之后。吴鲁都是姬姓。 同姓:古人讲究同姓不婚。《礼大传》:“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朱子:“礼不娶同姓,而鲁与吴皆姬姓。谓之吴孟子者,讳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 吴孟子:吴女当称孟姬(夫人系姓不系国)。钱穆:“礼同姓不婚,昭公讳之,故称曰孟子。子乃宋女之姓。”昭公称之为“孟子”,不用姬以讳言,亦不用“吴”;百姓称之为“吴孟子”,不伦不类之称呼,乃讽刺之辞。 以告:将之告诉,巫马期将陈司败的话告诉孔子。 幸:孔子认为自己的“过失”得到了指正所以称为“幸”。 苟:诚也,果真。 过:孔子不能称君之恶,又不能以娶同姓为知礼,故受之以为过而不辞。 先贤注疏《论语注疏》曰:此章记孔子讳国恶之礼也。孔子初言昭公知礼,是讳国恶也。 孔安国曰:讳国恶,礼也。圣人道宏,故受以为过。 《论语点睛》曰:不似今人强辩饰非。 江谦曰:善则称君,过则称己,圣人从容中道之妙,于此可见一斑。 《四书解义》曰:盖无容昧者,天下是非之公;而曲为诲者,臣子忠厚之谊。 吴氏曰:鲁盖夫子父母之国,昭公,鲁之先君也。司败又未尝显言其事,而遽以知礼为问,其对之宜如此也。及司败以为有党,而夫子受以为过,盖夫子之盛德,无所不可也。然其受以为过也,亦不正言其所以过,初若不知孟子之事者,可以为万世之法矣。 《论语义疏》曰:若使司败无讥,则千载之后遂承信我言,用昭公所行为知礼,则礼乱之事,从我而始。今得司败见非,而我受以为过,则后人不缪,故我所以为幸也。 钱穆曰:陈司败之问,其存心已无礼,故孔子不论鲁昭公而自承己过。然亦不正言,只说有人说他错,这是他幸运。此种对答,微婉而严正,陈司败闻之,亦当自愧其鲁莽无礼。而孔子之心地光明,涵容广大,亦可见。 郑汝谐曰:非讳国恶而以昭公为知礼,盖昭公实知礼也。使其不知礼,不讳娶同姓之非,而谓之吴孟子矣。惟其知之而故犯之,此其罪为尤甚也。 刘宗周曰:圣人初意,实无为君讳过心,忠爱所发自然如此。及司败一言触著平日迁善改过学问,不觉忻然领受,不是含糊认过。常人之过,人知得九分,己知得一分;圣人之过,人知得一分,己知得九分。说圣人有过,已是呆人;说圣人犹有不知之过,至为人所知,益奇。此意最宜理会,学者便当长一格。 附录《论语后录》曰:周之制,同姓百世婚姻不通。昭公取吴,不告于天子,天子亦不命之。故《杂记》曰:“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鲁昭公始也。” 本章参考书目《论语集解》《论语义疏》《论语注疏》《论语集注》《论语正义》《论语新解》《癸巳论语解》《论语意原》《论语集释》《论语会笺》《论语后录》《论语学案》《论语点睛补注》《论语俟质》《四书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