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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 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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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 发表于 2019-9-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延章按:此章有要点二,其一,评价他人,皆需据具体之事例;其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则改之。

论语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礼乎

论语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礼乎

论语述而篇·第三十一章·昭公知礼乎原文

简体

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正体

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口语解释

陈司败向孔子问到:“鲁昭公知礼吗?”孔子说:“知礼。”孔子退去,陈司败向巫马期作揖使他上前,对他说:“我听说君子不偏私,难道君子也会偏私吗?鲁君从吴国娶了一位夫人,是同姓,称她为吴孟子。鲁君如果知礼,谁还不知礼呢?”巫马期把这些话转告了孔子。孔子说:“我啊真幸运,如果有过错,别人一定会知道。”

延章疏:陈司败司寇官名请问孔子请教:鲁昭公识礼教吗?事例提问无就具体孔子答:识礼故孔子答之曰识礼有事例证明其识礼。孔子退出,司败作揖于巫马期,请其往前进来,说:我听闻君子不朋党互隐其非朋党指抱团,君子孔子暗喻也朋党隐其非为昭公吗?鲁君娶吴国之女,是同姓吴国女乃周文王伯父之子鲁国君乃周文王之子姓姬,称谓她为吴孟子姻非礼,昭公讳之孟子吴国女当谓孟姬同姓联。鲁国君若是识礼,还有人不识礼的吗?巫马期将之言陈司败告诉孔子。孔子说:孔丘很幸运,果真有过错娶同姓之过未忆及昭公,他人一定告知于我通过他人转告之陈司败将孔子过失

注释

陈司败:陈,即陈国。司败,官名,即司寇也。《注疏》:“陈、楚名司寇为司败也。《传》言‘归死于司败’,知司败主刑之官,司寇是也。”

昭公:鲁昭公,名裯chóu,继襄公之位。朱子:“习于威仪之节,当时以为知礼。故司败以为问,而孔子答之如此。”《四书解义》:“是时,司败之问有心,而孔子之答无意,故直以‘知礼’答之。”

巫马期:巫马氏,名施,字子期(或作“子旗”),孔子弟子,小孔子三十岁。《正义》:“巫马者,以官为氏,《周官》有巫马,掌养疾马而乘治之。”江声:“《说文》‘施,旗貌。’故巫马施子旗。经作期,音同假借。”

进之:使之进前。《正义》:“夫子见陈司败,巫马期为介,入俟于庭。及夫子退,期当遂行,而司败仍欲与语,故揖而进之也。”《义疏》:“揖者,古人欲相见前进,皆先揖之。”

党:偏私。孔安国:“相助匿非曰党。”钱穆:“陈司败先不显举其娶于吴之事,而仅问其知礼乎,鲁乃孔子父母之邦,昭公乃鲁之先君,孔子自无特援此事评昭公为不知礼之必要,故直对曰‘知礼’,此本无所谓偏私。”

取:同“娶”。

吴:吴国,泰伯之后。泰伯为周文王之伯父,鲁为文王之子周公之后。吴鲁都是姬姓。

同姓:古人讲究同姓不婚。《礼大传》:“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朱子:“礼不娶同姓,而鲁与吴皆姬姓。谓之吴孟子者,讳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

吴孟子:吴女当称孟姬(夫人系姓不系国)。钱穆:“礼同姓不婚,昭公讳之,故称曰孟子。子乃宋女之姓。”昭公称之为“孟子”,不用姬以讳言,亦不用“吴”;百姓称之为“吴孟子”,不伦不类之称呼,乃讽刺之辞。

以告:将之告诉,巫马期将陈司败的话告诉孔子。

幸:孔子认为自己的“过失”得到了指正所以称为“幸”。

苟:诚也,果真。

过:孔子不能称君之恶,又不能以娶同姓为知礼,故受之以为过而不辞。

先贤注疏

《论语注疏》曰:此章记孔子讳国恶之礼也。孔子初言昭公知礼,是讳国恶也。

孔安国曰:讳国恶,礼也。圣人道宏,故受以为过。

《论语点睛》曰:不似今人强辩饰非。

江谦曰:善则称君,过则称己,圣人从容中道之妙,于此可见一斑。

《四书解义》曰:盖无容昧者,天下是非之公;而曲为诲者,臣子忠厚之谊。

吴氏曰:鲁盖夫子父母之国,昭公,鲁之先君也。司败又未尝显言其事,而遽以知礼为问,其对之宜如此也。及司败以为有党,而夫子受以为过,盖夫子之盛德,无所不可也。然其受以为过也,亦不正言其所以过,初若不知孟子之事者,可以为万世之法矣

《论语义疏》曰:若使司败无讥,则千载之后遂承信我言,用昭公所行为知礼,则礼乱之事,从我而始。今得司败见非,而我受以为过,则后人不缪,故我所以为幸也。

钱穆曰:陈司败之问,其存心已无礼,故孔子不论鲁昭公而自承己过。然亦不正言,只说有人说他错,这是他幸运。此种对答,微婉而严正,陈司败闻之,亦当自愧其鲁莽无礼。而孔子之心地光明,涵容广大,亦可见

郑汝谐曰:非讳国恶而以昭公为知礼,盖昭公实知礼也。使其不知礼,不讳娶同姓之非,而谓之吴孟子矣。惟其知之而故犯之,此其罪为尤甚也

刘宗周曰:圣人初意,实无为君讳过心,忠爱所发自然如此。及司败一言触著平日迁善改过学问,不觉忻然领受,不是含糊认过。常人之过,人知得九分,己知得一分;圣人之过,人知得一分,己知得九分。说圣人有过,已是呆人;说圣人犹有不知之过,至为人所知,益奇。此意最宜理会,学者便当长一格。

附录

《论语后录》曰:周之制,同姓百世婚姻不通。昭公取吴,不告于天子,天子亦不命之。故《杂记》曰:“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鲁昭公始也。

本章参考书目

《论语集解》《论语义疏》《论语注疏》《论语集注》《论语正义》《论语新解》《癸巳论语解》《论语意原》《论语集释》《论语会笺》《论语后录》《论语学案》《论语点睛补注》《论语俟质》《四书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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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发表于 2019-9-7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之语者 :司败,应非司寇之意。而是相当于现代军事法庭审判主官的一种职位,主要职责是追究造成战争失败的责任,可以从“司败"这两字的字面意思理解。
回答如下:
以下文章摘自检察日报,以供参考:《司败在古代是什么官职》
作者单位:福建省委政法委

《包山楚简》司法文书简196片,含“司败”一词的有35枚

包山楚简文字编

包山楚简文字编

包山楚简文字编

古代司法官职中,相比“司寇”而言,“司败”的知晓度甚低,可查及的原典文献也不多。以《左传》为例,据考证,全书仅3处出现“司败”一词。一是《文公十年》记载:“(子西对楚穆王说)臣免于死,又有谗言,谓臣将逃。臣归死于司败也。”二是《宣公四年》记载:“(担任箴尹职务的克黄)自拘于司败。”三是《定公三年》:“(唐国人)窃马而献之子常。子常归唐侯。(此人)自拘于司败。”除此之外,《国语》《论语》等先秦典籍中也偶见“司败”一词。

从词义上讲,对“司败”的理解存在三种解释。首先是指代官名,如北宋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明确指出:“司败即司寇官。”《四书章句集注》中,朱熹认为:“司败,官名,即司寇也。”明代陈士元的《论语类考》中则记载:“司败,官名。”近代钱穆先生在《论语新解》中也采用了朱熹的观点。其次是用作人名,如东汉郑玄认为:“司败为人名,齐大夫。”再次是既表示官名也表示人名,有种观点认为《论语》中提到的“陈司败”,既是官职,也是人名。总的来看,第一种解释是学界的通说,如近现代著名语言学家杨伯峻先生在《春秋左传注》中就明确指出:“陈、楚、唐之司败即他国之司寇。”这种观点也有较为可靠的理论支撑。

这里试举两种有代表性的分析。一是从古代“败”字的含义入手解析“司败”。有学者指出:“败可通则;败与则相通,是一种特殊的形近相借现象。《尔雅》:‘则,法也。’司败,义在司法。”也就是说,“司败”其实指的就是司法。二是从语法构造上认识司败。有研究指 出 ,“司 败 ”与“ 司寇 ”“ 司贼 ”“ 司马”等词的结构一样,都是“动词(司)+名词(寇、贼、马)”结构。古汉语中,“败”与“贼”是相通的,如《说文·戈部》认为:“贼,败也。从戈,则声。”《左传》《尚书》等文献中也有“毁则为贼”“寇贼奸宄”“杀人曰贼”的记录,这也印证了“败”“贼”“寇”为近义词的推断。据此,可以得出“司败”与“司寇”实为相似词的结论。事实上,从上述《左传》中“归死于司败”“自拘于司败”的叙述结构也能看出,“司败”具有处死、拘留的权力,这与掌管刑狱的司寇具有相同的本质职能。

从《左传》等史料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出,“楚谓司寇为司败”“陈楚名司寇为司败”,即“司败”主要存在于南方的陈、楚、唐等国(春秋时期有两个唐国,另一个是位于北方、作为晋国前身的唐国)。其中,研究“司败”的资料又以楚国文献为主,特别是1987年于湖北荆门战国楚墓中出土的《包山楚简》,据考究,在其全部278片有字简中,司法文书简有196片,含“司败”一词的则有35枚,这为研究包括“司败”在内的楚国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资料。历史上,楚国的法律文化在南方诸侯国中最为发达,不仅是南方诸侯国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更是先秦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司寇系中央司法官职的性质不同,学界对《包山楚简》等的研究也表明,楚国的“司败”既是中央官职,也是地方官职,既有楚王直接管辖之下的“司败”,也有地方封邑主官管辖之下的“司败”。与此同时,楚国的司法官也并非只有“司败”一职,其他的还有“ 廷 理 ”“ 左 尹 ”“ 司 惪 ”“ 正 ”等 ,但由于上古流传下来的文献稀缺,对相关司法官职的具体职能及其与司败的关系等问题尚未形成权威明确的认识。加之古代中国“因事设官、分职司法”的传统,并未形成独立的专行司法权的机构或官职,出现各种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官员均或多或少地行使审判、裁决权力的情况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历史上涉及“司败”的最有名的记载,当属“孔子之两难”的典故——不过,故事主旨与“司败”的职能并无关联。《论语·述而》中有这么一段对话,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此段说的是鲁国、吴国同为周姓后代,鲁昭公却娶了吴姓女子为妻,违反了周礼“同姓不婚”的要求。陈司败明知故问,孔子若说自己的君主不知礼,虽然属实,却违背了他自己主张的“为尊者讳”的人伦秩序,孔子自身就陷入“不知礼”的困境;而若回答知礼,又有悖于他所倡导的周礼,同样也会让他显得“不知周礼”,可谓怎么回答都有错。孔子深谙此理,所以虽然他选择“为尊者讳”,但也承认了自己的回答存在“有违周礼”的错误,所以他说“苟有过,人必知之”。

总之,“司败”相当于司寇,二者的职能大体相同,尤其是在司法功能的意义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称谓上的不同,主要还是因为南北地域、方言等的差异导致对同一职位的表述不一,这也是当前关于“司败”及其与司寇关系研究的一种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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