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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6诸利数赦内怀私计赦过宥罪谳狱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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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3-25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6诸利数赦内怀私计赦宥罪谳狱救善
题文诗:
系辞有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人之情,
皆见乎辞,言不当赦,非修身,慎行则必,
忧哀谨慎,嫉毒奸恶.诸利数赦,非不达,
务则必,内怀隐忧,有愿为者.人君发令,
必谘群臣,奸邪者,固必伏罪,虽正直吏,
犹有公过,自非鬻拳,李离孰肯,刑身正国?
然则是皆,接私计以,论公政也.与狐议裘,
无时焉可!:民之多幸,国之不幸.
有罪,冤结,此天之正,王之法也.
诗经:无纵诡随,以谨无良.若枉善人,
以惠奸恶,此谓敛怨,以为德也.先帝制法,
论衷刺.何则以其,怀奸恶心,有杀害意.
圣主,爱之情,而是,杀害之意,
诛之,况成罪乎?尚书康诰:王曰呜呼,
敬明乃罚,人有小罪,常,自作不典,
其虽,有厥罪小,不可不杀.言恶人,
有罪虽小,非以,过差为之,欲终身行,
虽小,不可不杀.何则是本,顽凶思恶,
而为之者.又曰乃有,大罪非常,乃惟,
适尔,道极厥罪,时不可杀.言杀人,
虽有大罪,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
是不杀也.若此者曰,赦之可也.金作赎形,
宥罪,凡此皆谓,良人吉士,时有过误,
不幸陷离.先王,谳狱以制,原情论意,
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纵恶逆,以伤人也.
是故周官,差八议辟,先王所以,整万民而,
致时雍也.观卦,观民设教,变通,
大矣.今日救世,莫乎此意.先王真情,
非杀非赦,有杀有赦,杀赦有度,因情制宜.

《原文》
夫方以类聚,物以群分〔1〕。人之情皆见乎辞〔2〕,故诸言不当赦者,非修身慎〔3〕行,则必忧哀谨慎而嫉毒奸恶者也。诸利数赦者,非不达赦〔4〕务,则必〔5〕内怀隐忧〔6〕有愿为者也。人君之发令也,必谘于群臣,群臣之奸邪者,固必伏罪〔7〕,虽正直吏,犹有公过,自非鬻拳〔8〕、李离〔9〕,孰肯刑身以正国〔10〕?然则是皆接私计以论公政也〔11〕。与狐议裘,无时焉可〔12〕!【注释】
〔1〕易系辞上传。
〔2〕系辞下传云:“圣人之情见乎辞。”
〔3〕“慎”旧作“修”。
〔4〕“赦”疑“政”。○铎按:作“政”是也。下文“论公政”可证。
〔5〕“必”旧作“交”。
〔6〕诗柏舟云:“如有隐忧。”
〔7〕隐十一年左传云:“许既伏其罪矣。”
〔8〕庄十九年左传。
〔9〕史记循吏传。
〔10〕循吏传论云:“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李离是春秋时期晋文侯时候掌管刑狱的官员(大理),在断案时,因错听人言,误杀了无辜。错案发生后,李离“自拘于廷,请死于君”。晋文侯知道李离正直,是个好官,有意保护他,发展到最后竟让他休得多言,赶快离去。李离高呼,“臣不能以虚自妄”,竟当场拔剑自刎。)
(鬻拳(?-前675)鬻氏,名拳。楚国宗室后裔。春秋时楚官。因事诤谏楚文王,文王不从,乃以兵器威胁文王,强使改正错误。事后,自认以兵器逼君有罪,自削一脚,以示服罪。文王敬其忠诚,授以大阍之职,使其主管郢都城门。楚文王十五年(前675年),文王被巴军击败归郢,他责怪文王失利,拒不开城。文王只好转兵向东,打败黄国才回师,途中生病,不久死去。他在安葬文王后自杀。被葬于文王墓前。)
〔11〕御览六百九十四“接”作“挟”,下有“夫”字。按“接”读为“挟”,仪礼乡射礼:“兼挟乘矢”,郑注:‘古文“挟”皆作“接”。’大射仪注同。汉书贾谊传云:“陛下接王淮南诸子”,孟康曰:‘接,音“挟”,挟持欲王淮南诸子也。’
〔12〕“与狐”旧作“兴瓜”,据御览改。按“与狐议裘”,盖相传有是言。抱朴子博喻篇云:“与妒胜己者而谋举疾恶之贤,是与狐议治裘也。”天中记引符子云:‘鲁侯欲以孔子为司徒,将召三桓而议之,左邱明曰:“周人有爱裘而好珍羞,欲为千金之裘而与狐谋其皮,欲具少牢之珍而与羊谋其羞,言未卒,狐相率逃于重邱之下,羊相呼藏于深林之中,故周人之谋失之矣。今君欲以孔子为司徒,召三桓谋之,非亦与狐谋裘,羊谋羞哉?”’○铎按:“无时焉可”犹言“何时而可”,盖方俗语如此。
(比喻谋求有损对方切身利益的事,对方是绝对不会答应的)
《原文》
传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1〕。”夫有罪而备辜〔2〕,冤结而信理〔3〕,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故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4〕。”若枉善人以惠奸恶,此谓“敛怨以为德”〔5〕。先帝制法,论衷刺刀者〔6〕。何则?以其怀奸恶之心,有杀害之意也。圣主有子爱之情〔7〕,而是有杀害之意,故诛之,况成罪乎?【注释】
〔1〕宣十六年左传。
〔2〕汉书王莽传云:“所征殄灭,尽备厥辜,天下咸宁。”按“备”俱“犕”之误。后汉书皇甫嵩传:‘董卓曰:“义真犕未乎?。”’章怀注:‘犕,古“服”字。’○铎按:古读“服”为“备”,故“服辜”为“备辜”。定四年左传:“备物典策”,王引之曰:‘“备物”即“服物”也。“服”与“备”古字通,赵策:“骑射之服”,史记赵世家作“骑射之备”,汉书王莽传:“尽备厥辜”,即“尽服厥辜”,皆其证。’说见经义述闻十九。汪谓“备”俱“犕”之误,犹未达一闲耳。
〔3〕信,读为“申”。后汉书冯异传云:“申理枉结。”○铎按:“信”读“申”,已见上文。
〔4〕诗民劳。
(“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无纵诡随,以谨无良。式遏寇虐,憯不畏明。柔远能迩,以定我王。”译文:
诡诈欺骗莫纵任,谨防小人行不良。掠夺暴行应制止,不怕坏人手段强。远近人民都爱护,安我国家保我王。)
〔5〕诗荡。(敛:聚积。 群聚怨恨之人把他们当作有德而加以任用。语《诗.大雅.荡》:“女炰烋于中国,敛怨以为德。”孔颖达疏:“敛怨以为德,谓聚群不逞作怨之人,谓之为有德而任用之。”)
〔6〕“衷”与“衷甲”之“衷”同。或当作“●”。汉书金日䃅传云:“何罗?白刃从东箱上。”?、●同字。“刺刀”疑“刺刃”,礼记少仪云:“凡有刺刃者,以授人,则辟刃。”○铎按:作“●”是,“●”即“袖”字。
〔7〕汉书匡衡传云:“陛下圣德天覆,子爱海内。”○铎按:“子爱”即“慈爱”,礼记文王世子:“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缁衣:“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王引之并谓子爱,慈爱也。说详经义述闻卷四、卷十五。
《原文》
尚书康诰:‘王曰:“于戏〔1〕!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匪省〔2〕,乃惟终自作不典,戒〔3〕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言恶〔4〕人有罪虽小,然非以过差为之也〔5〕,乃欲终身行之,故虽小,不可不杀也。何则?是本顽凶思恶而为之者也。“乃有大罪匪〔6〕终,乃惟省哉〔7〕,适尔,既道极厥罪〔8〕,时亦〔9〕不可杀。”言杀人虽有大罪,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是不杀也〔10〕。若此者,虽曰赦之可也〔11〕。金作赎形,赦作宥罪〔12〕,皆谓良人吉士〔13〕,时有过误,不幸陷离者尔。〔14【注释】
〔1〕○铎按:“于戏”今书作“乌呼”。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云:‘潜夫论作“于戏”,此今文尚书也。凡古文尚书作“乌呼”,凡今文尚书作“于戏”,见匡谬正俗。今本匡谬正俗古、今字互讹,证以汉石经残碑“于戏”字可定。’
〔2〕“匪省”今书作“非眚”。○铎按:“省”即“眚”之借。(典,法)
〔3〕“戒”今作“式”。○铎按:“戒”当作“式”。王鸣盛尚书后案云:‘释言云:“式,用也。”“式尔”者,故用如此。”江声尚书集注音疏说同。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51〕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译文:王说:“啊!封,要认真通晓那些刑罚。人有小罪,不是过失,而是经常自作不法;这样,即使他的罪行小,却不可不杀。人有大罪,不是经常自作不法而是过失;假如这样,他已经说尽了他的罪过,这个人就不可杀。”)
〔4〕“恶”旧作“恐”。○铎按:段氏亦云:‘“恐”当是“恶”字。’
〔5〕汉书王嘉传云:“人情不能不有过差。”
〔6〕“匪”今作“非”。
〔7〕“省哉”今作“眚灾”。○铎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尧典:“怙终贼刑,眚灾肆赦”,郑注云:“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过失虽有害,则赦之。”是康诰此节正本尧典之文。郑君尧典注正与潜夫论相同,皆今文家说也。’
〔8〕“罪”今作“辜”。○铎按:尔雅释诂:“辜,罪也。”
〔9〕“亦”今作“乃”。○铎按:陈氏云:“盖今文尚书之异文也。”
〔10〕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注:“过,无本意也。”司刺:“再宥曰过失”,郑司农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后汉书郭躬传云:“法令有故、误。误者其文则轻。”
〔11〕○铎按:“曰”疑“日”。上文“虽岁赦之”,御览六百五十二引崔实政论“虽日赦之”,皆其例。
〔12〕书舜典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铎按:形、刑通。(作,应为“过”)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译文:舜又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罪人,用鞭打作为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用铜作为赎罪的刑罚。因过失犯罪,就赦免他;有所依仗不知悔改,就要施加刑罚。谨慎啊,谨慎啊,刑罚要慎重啊!
《易·解》:“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赦过宥罪——宥,音又you,宽宥。这是说明“君子”效法《解》象,以“赦过宥罪”体现开释、舒缓的“仁政”。 《正义》:“‘赦’谓放免,‘过’谓误失:‘宥’谓宽宥,‘罪’谓故犯。 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义也。”)
〔13〕诗黄鸟云:“歼我良人。”卷阿云:“蔼蔼王多吉士。”
〔14〕襄廿一年左传:‘人谓向叔曰:“子离于罪,其为不知乎!”’
《原文》
先王议谳狱以制〔1〕,原情论意〔2〕,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纵恶逆以伤人也。是故周官差八议之辟〔3〕,此先王所以整万民而致时雍也〔4〕。易故观民设教〔5〕,变通移时之议〔6〕。今日救世,莫乎此意〔7〕。【注释】
〔1〕“议谳”衍一字。昭六年左传:‘叔向云:“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景帝纪中元五年诏曰:“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张汤传云:“平亭疑法,奏谳疑。”说文云:“●者,议罪也。”“谳”与“●”同。○铎按:易中孚象辞:“君子以议狱缓死。”此作“议谳狱”者,盖一本作“议”,一本作“谳”,而写者误合之也。(谳狱审理诉讼;审问案情)
〔2〕汉书王嘉传云:“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五行志引京房易传曰:“诛不原情,兹谓不仁。”后汉书霍谞传云:“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铎按:论衡答佞篇云:“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师古注:“原,谓寻其本也。”
〔3〕小司寇。○铎按:广雅释诂:“差,次也。”
(“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议亲,即皇亲国戚;
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4〕庄廿三年左传:‘曹刿曰:“夫礼所以整民也。”’书尧典云:“黎民于变时雍。”
〔5〕观象辞。(《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译文风行地上,观:风行在大地上,象征着观察。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先代的君王观此卦象,能够视察四方,观察民风,设立教育以感化民众。)
〔6〕系辞下传云:“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铎按:“移时”兼用易随彖辞“随时”之义,移、随声近义通。之,是也。诗小雅斯干:“唯酒食是议。”句法与此同。(易.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
〔7〕何本“乎”作“先”。按当作“莫急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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