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夫论》卷18爱日诗解2无讼易为公府故不照察真伪私而忘公 题文诗: 今则不然,万官挠民,令长自眩,民废农桑, 趋府庭者,非朝晡而,不得以通,非意气而, 不得以见,讼不讼也,辄连月日,举室释作, 以相瞻视,讼人之家,辄请邻里,应对送饷, 比事讫竟,亡一岁功,天下独有,受其饥者, 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官吏, 既加冤枉,州司不治,令破家活,远诣公府. 公府不能,照察真伪,则但欲疲,之以久困, 之资是故,猥说一科,比满百日,乃为移书, 不满百日,辄更造数,甚违邵伯,讼棠之义. 此之所谓,诵诗三百,授政不达,多亦奚为.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从此观之, 中材以上,其皆可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 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所以不者, 盖有故焉.天道至公,至讼无讼,易断易决, 公正而已.左传有曰:恶直丑正,实繁有徒. 直者贞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贿主, 结以货财,乡亭与为,排挤直家,后有反复, 时吏坐之,如此故共,枉之于庭.以羸民与, 豪吏讼也,其势不如.县与部幷,故与之同, 后有反复,长吏坐之,故而举县,排之于郡. 以一人与,一县讼也,其势不如.郡与县幷, 后有反复,太守坐之,故而举郡,排之于州. 以一人与,一郡讼也,其势不如.州与郡幷, 而不肯治,远诣公府.公府不察,而苟欲以, 钱刀课之,贫弱少货,其终无以,旷旬满期. 豪富饶钱,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 治讼若此,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何冤能治?
《原文》
今则不然。万官挠民〔1〕,令长自衒〔2〕,百姓废农桑〔3〕而趋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4〕,非意气不得见〔5〕,讼不讼辄连月日,举室释作,以相瞻视,辞人之家〔6〕,辄请邻里应对送饷,比事讫,竟亡一岁功〔7〕,则天下独有受其饥者矣〔8〕,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既加冤枉,州司不治,令破家活,远诣公府〔9〕。公府不能照察真伪〔10〕,则但欲罢之以久困之资〔11〕,故猥说一科〔12〕,令此注百日〔13〕,乃为移书〔14〕,其不满百日,辄更造数〔15〕,甚违邵伯讼棠之义。此所谓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虽多亦奚以为者也。【注释】
〔1〕逸周书史记解云:“外内相闲,下挠其民。”说文云:“挠,扰也。”
〔2〕传作“令长以神自蓄”。按说文云:“●,行且卖也。或从玄作衒。卖,衒也。读若育。”卖、蓄声相近。○铎按:本传章怀注:“难见如神也。”难见如神,则与衒卖适相反。今按“衒”当为“眩”。眩,幻也。言令长变幻自神,以惑百姓也。楚策三:‘苏秦曰:“谒者难得见如鬼,王难得见如天帝。”’亦此义。衒、眩古不通用,然务本篇:“衒世俗之心”,以“衒”为“眩”,是其比也。汪说失之。
〔3〕“农”字据传补,下文亦云:“民废农桑而守之。”
〔4〕“晡”旧作“𫗦”。按说文云:“●,旦也。𫗦,日加申时食也。”又申字下云:“吏以𫗦时听事,申旦政也。”高诱淮南子叙云:“除东郡濮阳令,以朝𫗦事毕之闲,乃深思先师之训,参以经传道家之言,比方其事,为之注解。”后汉书赵熹传云:“朝晡入临。”晡、𫗦古通用。○铎按:“晡”即“𫗦”之后出改旁字。
〔5〕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或擅兴繇役,饰厨传,称过使客。”韦昭曰:“厨谓饮食,传谓传食。言修饰意气以称过使而已。”后汉书仲长统传昌言法诫篇云:“近臣外戚宦竖,请托不行,意气不满,立能陷入于不测之祸。”独行陆续传云:“使者大怒,以为狱门吏卒通传意气。”蜀志法正传云:“以意气相致。”邓芝传云:“性刚简,不饰意气。”风俗通穷通篇云:“韩演为丹阳太守,法车征。从事汝南阎符迎之于杼秋,意气过于所望。”庄子列御寇篇:“小夫之知,不离苞苴竿牍。”释文引司马彪注云:“竿牍,谓竹简为书,以相问遗,修意气也。”世说纰漏篇云:‘虞啸父为孝武侍中,帝从容问曰:“卿在门下,初不闻有所献替。”虞家富春,近海,谓帝望其意气,对曰:“天时尚暖,■鱼■●未可致,寻当有所上献。”帝抚掌大笑。’以馈献为意气,汉、晋人习语也。○铎按:今谓馈物为“人情”,亦此意。
〔6〕说文云:“辞,讼也。”
〔7〕汉书元帝纪建昭五年诏曰:“不良之吏,覆按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
〔8〕吕氏春秋爱类篇云:“士有当年而不耕者,则天下或受其饥矣。”
〔9〕后汉书灵帝纪光和三年章怀注:“公府,三公府也。”
〔10〕“照”旧作“昭”。按实边篇、交际篇并作“照察”,今据改。楚辞九辨云:“信未达乎从容”,王逸注:“君不照察其真伪。”亦一证。管子形势解云:“日月,昭察万物者也。天多云气,蔽盖者众,则日月不明。人主犹日月也。群臣多奸立私,以拥蔽主,则人主不得昭察其臣下。”“昭”亦“照”之误,“照察”本于彼。九辨又云:“彼日月之照明兮”,王逸注:“三光照察。”诗柏舟郑笺:“衣之不澣,则愦辱无照察。”东方之日毛传:“人君明盛,无不照察。”礼记哀公问:“已成而明”,郑注:“照察有功。”论衡吉验篇:“照察明着。”皆其证也。
〔11〕“罢”读为“疲”。
〔12〕卢学士云:‘“说”疑当作“设”。’继培按:“设”字是也。后汉书质帝纪本初元年诏曰:“造设科条。”○铎按:论衡正说篇:“说隐公享国五十年,将尽纪元以来邪?”孙诒让谓“说”当为“设”,形声相近而误。正与此同。
〔13〕王先生云:‘“科令”为句。“此注百日”是“比满百日”之误。’○铎按:周礼兽人疏:‘“注”犹“聚”也。’说文:“注,灌也。”广雅释诂三:“灌,聚也。”“注”自有满义,不必改。“令”字属下读。
〔14〕广韵五支“移”字注云:“官曹公府不相临敬,则为移书,笺表之类也。”
〔15〕按“造数”疑当作“遭赦”。 《原文》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1〕。”从此观之,中材以上〔2〕,皆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3〕;乡亭部吏〔4〕,足以断决〔5〕,使无怨言〔6〕。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注释】
〔1〕并见论语。○铎按:上用论语作结。此引论语起下。言凡人但使秉心正直,则皆可断讼也。当分别出注,语脉始明。 (《论语》:颜渊篇;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一样(没有什么高明之处)。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
〔2〕史记魏豹彭越传赞云:“中材以上,且羞其行。”
〔3〕“可”字疑当在“皆”字下;或当作“耳”,带上读。○铎按:前说是。“中材以上,皆可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与“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相对成文。
〔4〕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周礼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郑司农云:“与其地部界所属吏共听断之。”蜡氏:“有地之官”,郑司农云:“有地之官,有部界之吏,今时乡亭是也。”
〔5〕礼记月令云:“审断决”。
〔6〕僖廿四年左传云:“且出怨言。”
《原文》
传曰:“恶直丑正,实繁有徒〔1〕。”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2〕无恩于吏。怨家务主者〔3〕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4〕,后反复时吏坐之〔5〕,故共枉之于庭〔6〕。以羸民与豪吏讼〔7〕,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部幷,后有反复,长吏坐之〔8〕,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幷,后有反复,太守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一〔9〕郡讼,其〔10〕势不如也。故州与郡幷,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钱刀课之〔11〕,则贫弱少货者终无以〔12〕旷旬满祈〔13〕。豪富饶钱者〔14〕取客使往〔15〕,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16〕,何冤之能治?【注释】 〔1〕昭廿八年左传,“繁”作“蕃”。○铎按:伪古文尚书仲虺之诰:“寔繁有徒”,周书“繁”作“蕃”,古字通用。 ( 恶直丑正:使奸邪者改恶从善。亦指嫉害正直的人。实繁有徒:实:实在;繁:多;徒:徒众,群众。实在有不少这样的人) 〔2〕晋语云:“挠志以从君。”汉书楚元王传刘向封事云:“君子独处守正,不挠众枉。”按说文云:“桡,曲木。”后世“桡曲”字皆从手。○铎按:“挠志”已见遏利篇。
〔3〕“务”当作“赂”,昭十四年左传云:“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是也。列女传齐威虞姬传云:“周破胡赂执事者使竟其罪,执事者诬其辞而上之。”“主者”即“执事者”。周礼讶士郑注:“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史记吕不韦传:“太后乃阴厚赐主腐者吏”,张丞相传:“任敖击伤主吕后吏”,外戚世家:“窦姬请其主遣宦者吏”,皆所谓“主者”。
〔4〕说文云:“排,挤也。”
〔5〕周礼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郑注:“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复。”方士:“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郑注:“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复有失实者。”○铎按:“后”下当依下文例补“有”字。
〔6〕传作“廷”,谓县廷也。史记游侠传“县廷”,汉书作“庭”。王先生云:‘以上下文例之,“枉”当为“排”,此“枉”字疑后人据传改之。’
〔7〕史记曹相国世家云:“居县为豪吏。”
〔8〕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皆有丞尉,是为长吏。”○铎按:县与部幷,谓县长吏维持乡亭部吏原判也。本传作“县承吏言,故与之同”,是其义。
〔9〕旧脱。
〔10〕旧脱。
〔11〕“钱刀”传作“日月”。按“钱刀”字非误。汉书薛宣传云:“宣为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后皆遵用薛侯故事。”
〔12〕“以”旧作“已”,据传改。
〔13〕王先生云:‘“祈”疑“期”之误。’
〔14〕史记秦始皇纪:“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平准书云:“募豪富人,相假贷。”小尔雅广诂云:“饶,多也。”
〔15〕治要载崔实政论云:“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铎按:“取客”犹今言“雇人”。
〔16〕说文云:“镇,博压也。”汉书酷吏严延年传云:“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此反言之。江充传云:“交通郡国豪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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