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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19断讼诗解1劝善消恶法随时宜塞原奸绝慎己喉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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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3-30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夫论》卷19断讼诗解1劝善消恶法随时宜塞原奸绝慎己喉舌

题文诗:

五帝者也,不同袭礼,三王者也,各不同教,

非苟相反,盖世推移,而俗化异.俗化异则,

乱原殊故,三家抚世,皆革定法.汉高祖制,

三章之约,孝文帝除,刻肤之刑,是故自非,

杀伤盗贼,问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

要取足用,劝善消恶,如是而已.真情不变,

真法常变,变以适情.制法之意,犹若以为,

藩篱沟堑,以有防矣,择禽兽之,尤可数犯,

加深厚焉.今奸宄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

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也,见其守约,

政易持治.塞其原则,奸宄乃绝,施其术则,

远近皆治.一岁断狱,今虽万计,然辞讼辩,

斗贼之发,乡部之治,狱官之治,其状一也.

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欺绐.舜敕龙以,

谗说殄行,震惊朕师,乃自上古,患之故先,

慎己喉舌,以眩示民.孔子有曰:乱之所生,

言语为阶.小人也者,不耻不仁,不畏不义.

眽眽瞡瞡,常怀奸诈,昧冒前利,不顾廉耻,

苟且中后,偷懈奴抵,以致祸变,比屋是也.

《原文》

五代不同礼,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盖世推移而俗化异也〔2〕。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3〕,皆革定法〔4〕。高祖制三章之约〔5〕,孝文除克肤之刑〔6〕,是故自非杀伤盗臧,〔7〕文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8〕。
【注释】

〔1〕○铎按:东汉狱讼繁兴,其流有二:一则王侯骄淫负债,残掠官民;一则奸徒迫嫁妇人,利其聘币。祸根所在,绐欺而已。故节信议重罚塞原而着之篇。
〔2〕史记秦始皇纪:‘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汉书武帝纪元朔六年诏曰:“朕闻五帝不相复礼,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韩安国传:‘王恢曰:“臣闻五帝不相袭礼,三王不相复乐,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传:‘衡上疏曰:“臣闻五帝不同礼,三王各异教,民俗殊务,所遇之时异也。”’数家语意相袭,而文或少异。淮南子齐俗训云:“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修务训高诱注:‘“推移”犹“转易”也。’

〔3〕“符”当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当为“抚”,声之误也。“御世”见叙录,“抚世”见忠贵、三式、德化篇。○铎按:御、符字形绝远,无缘致误。或说是已 ,而未得其字。今按“符”当作“拊”。拊、抚古通用,故“拊掌”或作“抚掌”,“抚循”或作“拊循”,诗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后汉书梁竦传引“拊”作“抚”也。“抚世”字古书常见,故他篇皆作“抚”。此“拊”字若不误为“符”,则后人亦必改为“抚”矣。凡因讹误而转足考见元本之旧者,多类此。
〔4〕管子正世篇云:“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商子更法篇云:“伏牺、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壹言篇云:“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
〔5〕汉书高帝纪:‘元年,召诸县豪杰曰:“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服虔曰:“随轻重制法也。”
〔6〕汉书文帝纪:“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载诏云:“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与“刻”通,说文云:“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7〕“臧”程本作“贼”,误。汉书高帝纪李奇注云:“伤人有曲直,盗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
〔8〕汉书刑法志云:‘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循吏黄霸传:‘张敞云:“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即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
《原文》


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1〕,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 ,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守约政易持〔2〕。塞其原则奸宄绝〔3〕,施其术则远近治。                                  【注释】               

〔1〕楚语云:“为之关钥蕃篱而远备闭之。”“堑”当作“堑”。说文云:“堑,坑也。”周礼雍氏:“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郑注:“阱,穿地为堑,所以御禽兽。”
〔2〕旧作“治”,据下文改。
〔3〕盐铁论申韩篇云:“塞乱原而天下治。”大戴礼盛德篇云:“刑罚之所从生有源,不务塞其源而务刑杀之,是为民设陷以贼之也。”
《原文》


今一岁断狱,虽以万计〔1〕,然辞讼之辩〔2〕,斗贼之发,乡部之治,狱官之治者〔3〕,其状一也。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欺绐也〔4〕。舜敕龙以谗说殄行,震惊朕师〔5〕,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6〕,以元示民〔7〕。孔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8〕。”“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9〕。”脉脉规规〔10〕,常怀奸唯〔11〕,昧冒前利,不顾廉耻〔12〕,苟且中〔13〕,后则榆解奴抵〔14〕,以致祸变者,比屋是也。
【注释】
〔1〕汉书董仲舒传云:“一岁之狱,以万千数。”盐铁论申韩篇云:“今断狱岁以万计。”
〔2〕说文云:“■,罪人相与讼也。辩,治也。从言在■之间。”
〔3〕汉书晁错传云:“狱官主断。”○铎按:“狱官之治”,“治”字复上文,疑当作“决”。淮南子时则训:“审决狱”,高注:“决,断也。”是其义。
〔4〕汉书韩延寿传云:“吏民不忍欺绐”,“绐”与“诒”同。
〔5〕书舜典。(《书·舜典》:“帝曰:‘ 龙 ,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舜帝说:“龙!我厌恶谗毁的言论和贪残的行为,会使我的民众震惊。我任命你做纳言的官,早晚传达我的命令,转告下面的意见,应当真实!”)
〔6〕“喉”旧作“唯”。诗烝民云:“王之喉舌。”○铎按:凡从“侯”从“隹”之字,隶书往往讹溷。淮南子兵略训:“疾如𬭤矢”,今本“𬭤”作“锥”;方言:“鸡雏,齐、鲁之间谓之●子”,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将勤劳其喉舌”,今本作“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误。说见读书杂志卷九。
〔7〕“元”当为“玄德”之“玄”。荀子正论篇云:“上周密则下疑玄矣。”○俞樾云:‘读“元”为“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周密则下疑玄矣”,如此又读“玄”为“眩”,与前说歧异,而义益不通矣。汪所据者元刻本,而汉魏丛书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从之,文义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讹,曲为之说。’○铎按:王氏读书杂志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虽不知所据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为是。又荀子正论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并即“疑眩”,是汪说义涉两歧。
〔8〕易系辞上传。
〔9〕系辞下传。
〔10〕玉篇云:“眽眽,奸人视也。”亦作“?”汉书东方朔传云:“跂跂脉脉善缘壁”,颜师古注:“脉脉,视貌。”庄子秋水篇云:“规规然自失”,释文云:“规规,惊视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瞡瞡然”,杨倞注:‘“瞡”与“规”同。规规,见小之貌。’按“莫莫”与“脉脉”声亦相近。
〔11〕“唯”当为“诈”。礼记经解云:“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王侍郎云:‘“唯”疑“睢”,“奸睢”犹“恣睢”。’○铎按:作“诈”是。
〔12〕襄廿六年左传云:“楚王是故昧于一来”,杜注:‘“昧”犹“贪冒”。’周语云:“戎、狄冒没轻儳,贪而不让。”“昧冒”犹“冒没”也。汉书匈奴传云:“单于咸弃其爱子,昧利不顾。”说苑正谏篇云:“‘吴王欲伐荆,舍人少孺子曰:“园中有树,其上有蝉。蝉高居悲鸣饮露,不知螳螂在其后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蝉,而不知黄雀在其傍也。黄雀延颈欲啄螳螂,而不知弹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顾其后之有患也。”’盐铁论结和篇云:“登得前利,不念后咎。”
〔13〕“中”下脱一字。
〔14〕“榆”盖“偷”之误。解,读为“懈”。“奴抵”字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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