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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1孝武奸吏因缘为市谏臣防逸立法防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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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4-6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1孝武奸吏因缘为市谏臣防逸立法
题文诗:
及至孝武,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
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
奸轨不胜,招进张汤,赵禹条定,法令,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深故之罪,
急诛纵出.于是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
浸密.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
九条千八,百八十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
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
所欲活则,生议,所欲陷则,死比,
是以议者,咸冤伤之.宣帝自在,闾阎而知,
其若此也,及即尊位,廷史路者,温舒上疏:
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上深愍焉,
乃下诏曰:间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不德;
决狱不当,朕甚伤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
父子悲恨;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
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四人;其务平之,
以称朕意.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
黄霸,以为廷平,季秋请谳;时上常幸,
宣室,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涿郡太守,
郑昌上疏:圣王,之臣,非以崇德,
娱;立法明刑,非以为治,救乱之起;
明主躬垂,明听今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
若开后嗣,明主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
愚民知避,奸吏无所,弄矣,不正其本,
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听怠,则廷平将,
招权而为,乱首矣而,宣帝也者,未及修正.
《原文》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1),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2),缓深故之罪(3),急纵出之诛(4)。其后奸猾巧法(5),转相比况(6),禁罔(网)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7),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8)。文书盈于几阁(9),典者不能遍睹(10)。是以郡国承用者(11),或罪同而论异(12)。奸吏因缘为市(13),所欲活则傅(附)生议(14),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15)。
【注释】  (1)张汤、赵禹:均为酷吏。洋见本书《张汤传》、《酷吏传》。(2)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知犯法者而不举发,则被认为故意纵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门及上级的主管官员、监察官员,都要连坐。(3)缓深故之罪: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缓,宽缓。深,指加重处罚。故:指故意陷人千罪。(4)急纵出之诛:加重对犯人开释不疑为故纵者之惩处。急,加重之意。纵出:开释罪犯。(5)巧法:玩弄法令而舞弊。(6)转相比况:言以各种案例辗转比附。(7)事:指案例。(8)决事比:判案无法律明文为依据,可比附近似条文,经皇帝批准即可生效,将此案例汇编,即可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死罪决事比:即死罪案例的汇编。(9)文书:这里泛指法律条文和讼狱案卷。(10)典者:掌管者。(11):杂乱。(12)论异:判罪不同。(13)因缘:借机。为市:进行交易,指营私舞弊。(14)附:比附。(15)冤伤之:为此伤心而不平。
【译文】
等到孝武帝即帝位,外面追求征讨四夷的功劳,在内大肆追求声色的欲求,征集动用民间的人力和物资频繁,百姓耗损严重,贫困的人犯法,残酷的官吏掌握判刑的权力,为非作歹的人仍不止。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辈,一条一条确定法令,制作了知人犯法不举告、负责实地监察部主有罪一同判罪的法令,放宽酷吏执法苛刻的罪过,立即诛杀放出犯人的官员。这以后邪恶狡猾的官吏钻法律的空子,互相比较,法纲逐渐峻密。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条,死刑有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件细节,死罪的判决和旧例相比较为一万三干四百七十二条。文件充满几案书架,重要的文献不能全都看到。因此郡国接受使用的相矛盾,有人罪相同而判处相异。奸吏趁机会做交易,想要人活就附上使他活的评议,想要陷害人就与死罪案例相比附,以构成死罪。议论的人都为此感到冤枉哀痛。
《原文》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1),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2),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3),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4),不辜蒙戮(5),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6),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7),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8),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9),季秋后请谳(10),时上常幸宣室(11),齐(斋)居而决事(12),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诤)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13);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14),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15)。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16)。”宣帝未及修正。
【注释】  (1)闾阎:里巷之门,这里借指民间。(2)廷史:廷尉的属官。路温舒:宣帝时上《尚德缓刑疏》。本书有《路温舒传》。(3)巧文:指狱吏玩弄法律条文。(4)兴邪:产生邪念。(5)不辜:指无罪的人。蒙戮:蒙受耻辱。(6)鞠狱:审讯犯人。(7)廷平:与廷尉相当,掌职同廷尉。(8)于定国:字曼倩。本书有《于定国传》。(9)黄霸(公元前51):字次公。本书有《黄霸传》。(10)季秋:晚秋,指阴历九月。请谳(yàn):上报定罪。(11)宣室:未央宫中殿名之一。 (12)决事:审理案件。(13)逸豫:过失,安乐。(14)本:这里指删定律令。(15)政衰听怠:政令衰败,处理案件也就懈怠。(16)招权:揽权,专权。
【译文】
宣帝在民间时就知道情况如此,等到登上帝位,廷史路温舒上奏书,说秦朝有十种过失,其中还有一种被保存,那就是治理罪犯的官吏。所说的话在《温舒传》。宣帝为此感到深深哀痛,就下令道: “近来官吏使用法律,舞文弄墨量刑日益加重,这是朕的不德。判案不适当,让有罪的人起邪恶的念头,无辜的人反而遭到杀戮,父和子相悲伤痛恨,朕对此很哀痛。现派廷史与郡国一同审讯囚犯,任务轻俸禄薄,现设置廷平,官俸六百石,人员四个。一定要公平对待,以使朕感到满意。”于是选拔于定国任廷尉,求得明察宽恕的黄霸等人任廷平,秋季的第三个月到朝廷议罪。当时皇上经常到宣室殿去,在那裹居住着进行斋戒并处理案件,官司刑法号称公平。当时涿郡太守郑昌上奏说道:“英明的君王设置直言规劝的大臣,不是发扬圣德,而是为防备安乐的生活;建立法制彰明刑令,不是为了太平,而是为了拯救衰败动乱以重新兴起。现在英明的主上亲自听取案情,即使不设置廷乎,官司也将自然判案公正;如果为开创后世,不如删改确定法令。法律一旦确定,百姓就知道所要躲避的,邪恶的官吏就无法玩弄法律了。现在不端正法律的根本,而去设置廷平治理法律的末端,政治衰败治理松懈,那么廷平将会揽权而成为动乱的祸首。”宣帝没有来得及修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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