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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5禁暴惩恶世重世轻复礼正刑轻重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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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4-7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5禁暴惩恶世重世轻复礼正刑轻重当罪
题文诗:
善乎孙卿,之论刑曰:世俗为说,以为,
无肉刑,有象刑如,墨黥之属,,
赭衣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人莫触罪,
无肉刑哉,不待象刑.以为人或,触罪矣而,
直轻其刑,是杀人者,得其,而伤人者,
得其.罪至重而,刑至轻也,民无所畏,
乱莫大焉.制刑之本,以禁暴恶,惩其未也.
杀人不死,伤人不刑,惠暴宽恶.象刑非生,
于治古方,起于乱今.治古不然,爵列官职,
赏庆刑罚,以类相从.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
不详莫大.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百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故,
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
之罪固轻.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
所谓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也,
安有菲屦,赭衣者哉?禁暴惩恶.孙卿之言,
既然又因,俗说论曰:禹承尧舜,自以德衰,
而制肉刑,汤武者,顺而行之,以俗薄于,
唐虞故也.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
薄于三代,行尧舜刑,是犹以鞿,而御𫘣,
违救时宜.除肉刑,本欲全民,今去髡钳,
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网民,失本惠矣.
故死者也,岁以万数,刑重所致.穿窬盗,
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若此之恶,
髡钳之罚,不足以惩.故刑者虽,岁十万数,
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所生.俗之能吏,
杀盗为威,专杀胜任,奉法不治,乱名伤制,
不可胜条.是以,而奸不塞,刑蕃民.
必世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
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
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
于古当生,今触死者,募行肉刑.伤人与盗,
受贼赇法,男女,皆复古刑,为三千章.
诋欺文致,微细之法,.如此,
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
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刑罚,天人,
顺稽古制,成时雍化.成康刑措,虽未可致,
孝文断狱,庶几可及.经有:宜民宜人,
受禄于天.: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
而永年命,此之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
《原文》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1),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黥之属(2),菲履赭衣而不纯(3),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4),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5),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6)。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7)。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8)。一物失称(9),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详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10)。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11),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12),言象天道而作刑(13),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注释】  (1)孙卿:即荀子。以下引文见《荀子·正论》,文字略异。(2)象刑:象征性的刑罚。
(3)菲履:草鞋。不纯:不缝边。
(“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1>;慅婴<2>;共<3>,艾毕<4>;剕<5>、对屦<6>;杀,赭衣而不纯<7>。治古如是。”是不然。
<1>黥[qíng 音情]:古代一种刑罚,在犯人脸上刺字,再涂上墨,也叫墨刑。 <2>依下文,“慅婴”上当有“劓”字。劓[yì 音义]:割掉鼻子的刑罚。 慅[cǎo 音草]:通“草”。婴:通“缨”,帽带。 <3>共:通“宫”,破坏生殖器的刑罚,所谓男子割势,女子幽闭。 <4>艾[yì 音义]:通“刈”,割。 毕(毕):通“韠”[bì 音必],蔽膝,缝于长衣之前,是古代官服上的一种装饰。 <5>剕[fèi 音废]:砍掉脚的刑罚。剕,原作“菲”。 <6>对:当为“䋽”字之误。䋽[fěng 音讽]:䋽履,麻鞋。 <7>赭[zhě 音者]:红褐色。 纯[zhǔn 音准]:衣服的镶边,此指衣领。 译文:“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会没有肉刑,而只有象征性的刑罚。用黑墨画脸来代替脸上刺字的黥刑;割鼻子的劓刑,用系上草制的帽带来代替;阉割生殖器的宫刑,用割去衣服前的蔽膝来代替;砍掉脚的剕刑,用穿麻鞋来代替;杀头的死刑,用穿上红褐色的衣服而不做衣领来代替。治理得很好的古代社会就像这样。”这)
(4)人莫触罪:人不犯罪。(5)人或触罪:有人犯罪。(6)惩其未:惩戒未来。(7)乱今:暴乱的今世。
(《荀子·正论》: 以为治邪?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8)以类相从:按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9)失称:失当,不恰当。(10)治:治世。下文“乱”,乱世。(11)“刑罚世重世轻”:见《尚书·周书·吕刑》。意谓刑罚因时势而或轻或重。(12)“象刑惟明”:见《尚书·虞书·益稷》。(13)象天道而作刑:仿效天道而制定刑罚。
【译文】
荀子对刑罚的评论真是太好了!他说:“世俗中著书立说的人,认为上古天下太平的时候没有肉刑,有像刑墨黥之类的刑罚,用穿草履、布衣无领来代替,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认为太平的古代,人们没有去触犯刑法的,不但没有肉刑,也用不着象刑了。认为人们如有犯罪的,就直接减轻他们的刑罚,这是使杀了人的不处死刑,伤了入的不受刑罚。罪行极重而刑罚极轻,人们无所畏刑,那么祸乱没有比这个再大的了。大凡制定刑法的本意,是用来禁止凶暴邪恶,而且防患于未然。杀人的人不被处死,伤人的人不受处罚,这是恩遇凶暴的人,宽恕邪恶的人。所以象刑并非产生于太平的古代,而是刚兴起于动乱的当世。(治理得好的古代并不是这样的)凡是爵位官职,赏庆刑罚,都是根据功过的等级相应施予的。一种事物失去了平衡,就形成了动乱的开端。道德与爵位不相称,才能与官职不相称,奖赏与功绩不相当,刑罚与罪行不相符,没有比这更不吉祥的了。征伐残暴,诛杀叛乱,是治理天下的威力。杀人的人要被处死,伤人的人要受到刑罚,这是历代帝王所认同的,没有人知道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所以天下太平那么刑罚就重,天下大乱那么刑罚就轻,触犯了太平时代的法律罪行就显得重了,触犯了动乱时代的法律罪行就显得轻了。《尚书》上说‘刑罚随着时代有重有轻,就是说明了这个道理。”所说的“制作象刑就明白了”,是说依照天的规律而制作刑罚,哪裹有草履赭衣之类的事呢?
《原文》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1),俗已薄于三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而御𫘣突(2),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网)民(3),失本惠矣(4)。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之盗(5),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赃),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6),不可胜条(7)。是以罔(网)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慢)。必世而未仁,百年而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撰二百章(8),以应大辟。其余罪次(9),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10)。及伤人与盗,吏受贼赇法,男女乱,皆复古刑(11),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12),悉蠲(捐)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13),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14),殷天人之和(15),顺稽古之制(16),成时雍之化(17)。成康刑错(18),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19)”。《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20)。”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21)”者也(22)。
【注释】   (1)极敞之流,极为衰败的遗风。(2)鞿:马缰绳。(han)突:凶悍的马。(3)以死网民:意谓以重刑作为统治百姓的手段。(髡钳释义:亦作“髠钳”。古代刑罚。谓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
(4)失本惠:失去原来加惠于民的本意。(5)穿(yú)之盗:穿壁越墙的盗贼。(6)乱名伤制:乱了刑名,坏了法制。(7)不可胜条:不胜逐条列举。(8)撰二百章:意谓依据《吕刑》“大辟之属二百”而撰集二百章。(9)罪次:刑罪的等级。(10)募行肉刑:以资财赎死而减为肉刑。 (11)复古刑:意谓恢复《吕刑》“五刑之属三千”的古代刑法的规定。(12)诋(dǐ)欺:诋毁,欺骗。(13)法无二门:法令一致。(14)合刑罚之中:使刑罚适当。(15)殷天人之和:定天人之和谐。殷,正定。(16)顺稽古之制:顺古代之法制。(17)成时雍之化:成天下太平之风气。(18)成康:指西周成王、康王时代。(19)《诗》云等句:引诗见《诗经·大雅·假乐》。言适合人心,上天厚赐。(20)永年:指国祚长久。(21)“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见《尚书·周书·吕刑》。意谓天子既得福,百姓便得利。(22)本篇注释,参考了《汉书刑法志注释》(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著作。
【译文】
荀子的言论是如此的,再根据世俗的言论加以评论道:夏禹继承尧舜,自己认为道德衰落就制定了肉刑,商汤、武王沿袭并加以实行,是因为世风比唐、虞时不淳厚的缘故。现在汉朝承继衰落的周朝、残暴的秦朝的极端流弊,世风已薄于三代,却使用尧、舜的刑罚,就像以缰绳来驾驭凶悍的马匹一样,违反拯救时代的合适方针。况且废除肉刑,本意是想保全百姓,现在减去髡钳刑罚一等,转移到死刑中。用死来控制百姓,失去了恩惠的本意。所以死的人每年以万计,是刑法太重所带来的结果。至于穿壁翻墙的强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乱,官吏邪恶贪污,像这样的邪恶,髡钳这样的刑罚又不足以用来惩罚。所以受刑的每年有十多万,百姓既不畏惧,又不曾感到可耻,是刑罚太轻所产生的结果。
所以世俗认为能干的官吏,公开地以杀死盗贼作为威严,专意于刑杀的人被看作能胜任官职,守法的人被看作不能治理,扰乱声名伤害制度,不可一一列举。因此法纲严密但邪恶没有得到控制。刑罚繁多但百姓更加轻慢。经过了三十年而仁政没有得到实行,经过了一百年却没有战胜残暴,实在是礼乐缺少而且刑罚不端正根本的缘故。实在应该思考一下清理源头,端正根本的议论,删减确定法令,撰写二百章,用来对应死刑。其余的罪行等级,按照古代应当活命的,现在触犯死刑的,都可(以资财赎死而)服肉刑。
至于伤人和偷盗,官吏接受贿赂贪脏枉法,男女淫乱,都恢复古代刑罚,制定三千章。诬告欺骗,舞文弄法的细小刑法,都免除。如果这样,那么刑罚就可使人感到畏惧而容易避免禁闭,官吏不独断杀人,法律没有两样,轻重符合罪行,百姓性命得以保全,符合刑罚的节度,’晅应天人的和谐,符合古代的制度,形成和善的风气。像成、康时代的刑罚拦置,虽然不能达到,孝文帝时候的处理官司的境界,差不多可以赶得上了。 《诗经》上说“顺应人民,受福于天”。

  《尚书》上说“建立功业,可以不朽”。是说为政的能顺应民意,功绩事业都有了,就承受天福而不朽,就是所谓的“一人有福,万人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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