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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贞观政要》卷16公平诗解2戴胄秉法法者公信言者当时喜怒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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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发表于 2022-10-19 16: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贞观政要》卷16公平诗解2戴胄秉法法者公信言者当时喜怒所发
题文诗: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
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门校尉,
始觉尚书,右仆射之,封德彝也,议以监门,
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徒刑,
二年,铜二十斤,太宗从之.大理少卿,
戴胄驳曰:校尉不觉,长孙无忌,带刀入内,
同为误耳;夫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
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
;陛下若录,其功,宪司所决;
若当据法,罚铜.太宗:法者非朕,
一人之法,乃天下法,何以无忌,国之亲戚,
便欲挠法?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
将从其议,胄驳:校尉缘于,无忌致罪,
于法当轻,若论过误,则为情一,生死顿殊,
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是时朝廷,
大开选举,或有诈伪,阶资,太宗令其,
自首不首,罪至于死.俄有诈伪,事泄,
据法断流,奏之.太宗:朕初下敕,
不首者死,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
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
不敢亏法.太宗:卿自守法,令朕失信?
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
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一朝之忿,
而许杀之,既知不可,置之以法,此忍小忿,
而存大信,臣窃,陛下惜之.太宗曰朕,
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秉公执法.

《原文》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门校尉始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太宗从之。大理少卿戴胄驳曰:“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夫臣子之于尊极,不得称误,准律①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②耶?”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驳奏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死。是时,朝廷大开选举,或有诈伪阶资者,太宗令其自首,不首,罪至于死。俄有诈伪者事泄,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法,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曰:“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注释】
①准律:法律规定。②挠法:徇私枉法。
【译文】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长孙皇后的哥哥)曾经被皇帝召见,不解下腰间的佩刀,向东走上阁门,走出阁门之后,监门校尉才发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由于监门校尉没有觉察,其罪行该当死,无忌失误地带刀进入,判刑两年,罚铜二十斤。太宗听从了他的建议。大理少卿戴胄反驳道:“校尉没有察觉,无忌带刀进入,同样是失误,臣子位于极度尊贵的地位,不可以称之为是失误,按照律法上说的:'供给皇上汤药,饮食,舟船,失误不按照法规的人,都应当死。’皇上如果要将功折罪,从轻处理,这便不是司法部门所能够决定的;如果应当按照律法,罚款铜不符合法理。”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人的法律,是天下的法律,怎么能够因为无忌是皇亲国戚,便想要变动法律呢?”让臣子们更改命令订立议案。德彝坚持他原来的想法,太宗即将跟从他的建议,胄又驳斥道:“校尉因为无忌的缘故以招致罪害,按照法律当从轻处理,如果讨论他的过失和错误,则是为了感情的缘故,然而生死差距巨大,(所以)我才敢于顽固地请求。”太宗于是免了校尉的死罪。
    这个时候,朝廷大力开展选择察举(的活动),有干过奸诈虚伪的事情的人,太宗命令他们自首,不自首(的人),判罪则至死,偶尔有奸诈虚伪的人事情败露,胄根据法律判断他的罪行并予以奏告。太宗说:“我开始下命令,不自首的死罪,如今根据法律来作决断,这向天下显示政府没有信用。”胄说:“皇上应当立即杀了他们,不是我能够做到的,既然已经交 付司法部门处理,我不敢不按照法(来执行)。”太宗说:“你自己守法,却让我失信于天下吗?”胄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人布道他的大信用的,说话(只)是说话的时候喜怒的表现而已,皇上发动整个朝廷的愤恨,而许诺杀他们,既然我知道不可以,却将他放到司法部门来解决,这是人主小的愤恨而存留大的信用,我私下认为皇上应当珍惜它。”太宗说:“我的法律有过失,你能够纠正它,我还有什么可以担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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