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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盐铁论》卷55刑德诗解1大夫:令严民慎法设奸禁文学:法繁民惑犯禁滋多礼义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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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发表于 2023-3-17 0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铁论》卷55刑德诗解1大夫:令严民慎法设奸禁文学:法繁民惑犯禁滋多礼义废故
题文诗:

大夫曰令,所以教民,法以督奸.令严民慎,

法设奸禁.网疏兽失,法疏罪漏,则民放佚,

而轻犯禁.故禁不必,怯夫侥幸.诛倘诚则,

跖𫏋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罚,刻肌肤而,

民不逾矩.文学曰道,径众也人,不知所由;

法令众也,民不知避.故王者之,制法昭乎,

如日月也,故民不迷;旷若大路,故民不惑.

幽隐远方,析乎知之,室女童妇,咸知所避.

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昔秦法繁,

于秋荼网,密于凝脂,上下相遁,奸伪萌生,

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不能禁;非网疏而,

罪漏而由,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

百有余篇,文章罪名,繁重郡国,用之疑惑,

或浅或深,吏明习者,不知所处,况愚民乎!

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况愚民乎!

此断狱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宜犴宜狱,

握粟出卜,自何能谷?诗经刺刑,法繁亲服,

之属甚众,上杀下杀,服不过五.五刑三千,

上附下附,罪不过五.治民之道,故务笃其,

教化而已.治国之道,礼本法末,本立道生,

至道真情,仁义礼信,至服心服,化性起伪.

真情不变,真法简易,易知易行,合乎情理.

【题解】本篇就“刑”和“德”的问题,实质上是关于“法治”和“礼治”的问题,展开辩论。大夫提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则民慎,设法而奸禁。”御史也指出“执法者国之辔衔,刑法者国之维楫也。”充分肯定了法律和刑罚对治理国家的作用。文学则反对“法治”,坚持“礼治”,说什么“法令众,民不知所辟”,说刑罚只能“破其船”,“覆其车”,使国家灭亡。主张“治民之道,务笃其教而已”,宣扬“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说这是“百世不易之道”。这完全是复古倒退的主张。
  《原文》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
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①,怯夫侥幸
②。诛诚③,跖、𫏋不犯④。是以古者作五刑⑤,刻肌肤而民不逾矩⑥。
【注释】
①禁不必:这里指执法不果断。必,果断。
②“怯夫”原作“法夫”,《论勇篇》:“怯夫有备其气自倍。”此本书用“怯夫”之证,今
为改正。
③“诚”原作“诫”,今据张敦仁说校改。诛诚,惩罚坚决。
④跖、𫏋,见《力耕篇》注释。
⑤五刑:各书所言不同。《汉书·刑法志》说是指墨(脸上刺字)、劓(y@,割掉鼻子)、宫(阉割男子的生殖器)、刖(yu8,砍足)、杀(死刑)。
⑥刻肌肤:泛指受刑。逾矩:超越规矩,指犯法。
【译文】

大夫说:政令是用来教育百姓的,法律是用来监察坏人的。政令严明百姓就会谨慎,法律完善坏人才能禁绝。网眼稀疏野兽就会跑掉,法律松弛罪犯就会漏网。罪犯漏网,人们就要胡作非为,轻易犯法。所以,执法不严,胆怯的人也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去犯罪;惩罚坚决,即使像跖、𫏋那样的人也不敢犯罪。正因为这样,古代才制定了五种刑法,人们受了刑就不敢犯法了。
  《原文》
文学曰:道径众(1),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2)。故王者之
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析乎知
之(3),室女童妇(4),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5)。昔秦法
繁于秋荼(6),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7),若
救烂扑焦而不能禁(8);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
篇(9),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
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10),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
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11)。“宜犴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12)?”
刺刑法繁也。亲服之属甚众(13),上杀下杀(14),而服不过五(15)。五刑之
属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过五。故治民之道(16),务笃其教而已。
【注释】
(1)“径”原作“德”,《治要》作“径”,今据改正。
(2)辟:同“避”,躲避。
(3)析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今据《治要》改正,意思是通过分析了解了。析:分析,判断。
(4)《治要》“室”作“愚”,义较胜。“愚女”与“童妇”对言,“童”读如《淮南子·氾论
篇》“商朴女童”的“童”。《大戴礼记·王言篇》:“商懿女憧。”“童”和“憧”义同,就是愚昧无知的意思。说略本陈遵默。
(5)狱:监狱。犴(an),也是监狱。《诗经·小雅·小宛·释文》:“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
(6)秋荼(t*):一种秋天开白花的茅草,这里比喻刑法繁苛。
(7)治,原作法,今据《治要》引改。《史记》亦作“治”。
(8)《史记·酷吏传》:“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正义》:“颜云:'遁,避也,言吏避于君,氓避于吏,至乎丧败,不可振救。’”就是此文所本。
(9)《晋书·刑法志》:“叔孙通益律所不及旁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疑此文“百”上脱“三”字。
(10)栈阁:存放文件、档案的屋子。《汉书·刑法志》:“及孝武即位,..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义与此同。
(11)“禁”下原无“滋多”二字,今据《治要》订补。
(12)《诗经·小雅·小苑》:“交交桑扈,率场啄粟。哀我填寡,宜岸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释文》云:“《韩诗》(岸)作'犴’,云:'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
(13)此文原作“亲服之属甚众,上附下附,而服不过五,五刑之必三千,上杀下杀,而罪不过
五”,今据张敦仁说校改。亲服:为亲属服丧。
(14)“杀”(sha@):差别。“上杀下杀”,指亲疏关系的差别的主张。
(15)服不过五:超不过五服。五服,封建社会规定的丧服制度,依照亲疏关系,分五等孝服和
守孝时间:斩衰,服三年丧;齐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七月;缌麻,三月。
(16)“民”下原无“之”字,今据华氏活字本、杨沂孙校本及《治要》补。
【译文】
文学说:道路多了,人们不知该走哪条;法令多了,百姓不知怎样避免犯法。因此,实行王道的君主制定的法律,像日月那样明亮,百姓就不会迷惘;像大路一样宽广,百姓就不会疑惑。即使是偏远地区的人,通过判断也能了解法令,愚昧无知的妇女儿童,也都知道怎样避免犯法。这样,没人犯法,监狱也就没有用处了。从前,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茅草还多,法网比凝结的油脂还细密,然而上下互相包庇,奸诈虚伪的事层出不穷,即使官吏产加惩处,也像去救已经腐烂和烧焦的东西一样,是不能制止的;这并不是法律松弛,罪犯漏网造成的,而是废弃礼义,乱用刑法的结果。现在制定的法律、政令有一百多篇,章目繁琐,罪名众多,就是各郡施行起来,也感到疑惑不解,定罪时或者轻或者重,就连通晓法律的官吏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何况无知的百姓呢!法律、政令的典籍放在阁楼上,尘封虫蛀,连官吏都不能全部过目,又何况无知的百性呢!这就造成要决断的案件越来越多,百姓犯法也日益增多了。《诗经》上说:“家里有人入监,亲人拿粮算卦,怎样才能平安?”这就是讽刺刑法繁苛的。穿丧服的亲属很多,但按亲疏关系上下推算,也不会超出五服。五刑的条例多达三千条,但上下比较归类,也不过五种刑法。所以,治理百姓的方法。不过是专心专意地进行礼义教化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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