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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史] 明代后期粮食生产力的提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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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发表于 2012-5-25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广长沙地区,嘉靖年间,一般上等田亩产稻米二石五,中等田二石,下等田一石[94]。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南海县,明后期,每亩产稻谷“十石为上功,七石为中功,五石为下功,灾不在此限”[95]。如以50%出米率计,则上、中、下田每亩产米分别为五石、三石五、二石五;如以75%出米率计,则分别为七石五、五石二斗五、三石七斗五。考虑到亩积及容器大小等因素,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稻亩产已经达到太湖地区的水平,这里的农业经济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南直隶西部徽州地区,水田亩产大致在200~300斤,即一石三至二石;个别田块丰年可达亩产四石余[96]。

北方在元末明初战乱破坏严重,经过大约一个世纪的休养生息,至弘治、正德年间才走上繁荣发展之路。北方虽有稻田,但以旱作为主,总体上亩产量低于南方。但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明后期亩产量也有明显提高。山东、河南、北直隶三省交界地区乃黄河故道冲积平原,水利灌溉比较充足,又有南北大运河从中穿过,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北方粮食产量较高、棉花种植普遍、商业贸易活跃的经济“金三角”地区。山东东昌府,嘉靖年间,已成“平衍丰乐”之地,“颇称殷庶”。该府濮州、范县,享有“金濮、银范”之誉。濮州亩产可达七八斛(三、四石)[97]。河南彰德府、沃衍平坦,有漳水、卫河之利,旱地亩产十斛或八斛(五石或四石)[98]。河南怀庆府,有黄河、丹水、沁水之利,上等田地亩产不下两石,多或三、四石[99]。陕西关中泾阳、三原、高陵、富平、咸阳等县粮食亩产也比较高,高者可达三四石[100]。不过,北方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为明显,“下田亩收不及一石,少或至三、四斗”[101],“瘠薄沙碱,每亩收入不过数斗”[102]。北方一些地区还未摆脱广种薄收的状态,每户占有或租种土地较多,甚至“广墟之地,数口之家辄田二三百亩”,但却经营粗放,单位产量不高。

无论是平均值的推算,还是个例典型叙述,都还难以完整充分地反映明后期粮食产量和劳动生产率的真实情况。人们在考察粮产时,南方往往以水稻单季亩产为对象,北方以小麦或谷物单季亩产为对象;但正如前文所述,明后期粮食作物种植结构和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远非如此单纯。南方早稻、双季乃至三季稻的推广,稻麦(或其他旱作)连作双熟制的施行;北方水稻的引进、小麦的扩种、三年二熟轮作制的施行;高产耐旱、适应性强的甘薯、玉米等新作物的引进和推广等,都使同一单位面积土地的年产量大力提高。如果再将棉、桑等经济作物普遍种植的因素列入,那么,单位面积的产值就会更高。据《沈氏农书》和《补农书》提供的数据[103],嘉兴、湖州地区一位长年雇工可耕种稻田八亩,舍去春花小麦不计,每亩产稻米三石,共得24石。该长工同时管理桑地四亩,一亩桑地产桑叶一百个(每个20斤)或八、九十个,以每亩产桑叶80个计,值银八两,四亩可卖银32两,折成稻米32石。八亩水稻田、四亩桑地合计每年共可得米56石,这即是这位长工的劳动生产率,比前面讲的松江西乡农夫年产米三、四十石的劳动生产率又高出许多。农业发展史告诉人们,即使在农业生产工具尚未使用机械的状况下,只是由于作物结构和种植制度的重要变革及投入的加大,也会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的向前发展和民众生活状况的改善。因此有的学者将早熟稻的广泛种植称之为一场农业革命;两熟、三熟栽培制度是“中国人民创造了世界已知的最惊人的变革之一”[104]。那种认为,明后期的中国,由于人口、土地和粮食的压力,社会经济没有发展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明后期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是历史事实。它为将更多的粮食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提供了可能,并激励一部分土地经营者从事商品粮的生产;为将更多的耕地从耕地总面积中切割出来种植经济作物提供了可能,经济作物的推广不仅促进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而且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商品;为将更多的劳动人口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转向工商业提供了可能;为城镇人口的增加,工商业市镇的兴起提供了可能。这些都促使明后期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了结构性变异。而越是农业生产力高的地区,手工业、商业、城镇越发达。这些地区代表了那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很强的先导和示范作用。

作者: 张显清   原载:中华文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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