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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维权] 武汉家乐福6家门店涉嫌价格欺诈被罚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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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发表于 2012-6-19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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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高商品的原价,再以诱人的折扣促销”,武汉汉福(家乐福)超市等7家商业企业,因涉嫌价格欺诈,昨日被武汉市物价局通报批评,并被罚款共50万元。其中,最大一笔罚单高达15万元,受罚者为家乐福光谷店。该局昨日还通报了今年上半年以来10起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例,提醒市民谨防上当受骗。
  家乐福6家店被罚45万
  四月下旬至七月底,武汉市物价局在全市商业、金融、房地产、旅游行业开始进行“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百日整治行动”,根据举报,武汉汉福(家乐福)超市建设店、钟家村店、洪山广场店、十升店、光谷店、二七店及汉阳某购物中心7家商业门店,存在虚假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物价部门依法对每个企业处以5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款。
  汉福超市光谷店于4月3日至4月16日,开展了“购爱仕达产品满额送礼”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销售的爱仕达无油烟锅标价为239元,而在促销前七日内即4月2日,该商品的实际成交价为199元。这种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被处以15万元罚款。汉福超市汉阳店、洪山店、建设店、十升店,均是因标高爱仕达产品原价,再进行促销活动而被处罚。
  而汉福超市二七店于4月28日至5月3日,开展“满200元送50元福券”的促销活动。其间所售的“爱华仕”背包标价为129元。经查实,在此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即4月26日,该商品在卖场的最低成交价为119元。这种行为也构成价格欺诈,且屡查屡犯,被罚款10万元。
  4月28日至5月1日,汉阳某购物中心在其卖场内开展了“乐购五一,春夏款立减60%起,再满200元送120元”的促销活动。其间,云敦专柜销售的休闲裤标价为499元,实际成交价为349元,并非立减60%起,而是立减30%。在“再满200元送120元”的促销活动中,该中心所送120元是由4张面额为25元和1张面额为20元的购物券组成,在使用上含有“单件商品满200元或100元限用一张”的附加条件,该附加条件未在POP广告牌上或卖场内其他显著位置进行标示。物价部门认定该中心此举利用了虚假和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对其罚款5万元。
  十大价格欺诈案例 给你提个醒
  昨日,武汉市物价局还公布了上半年查处的十大价格欺诈案例,消费者可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消费经验。
  据介绍,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虚构原价
  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T恤衫,价格标价签标示:“原价198元,现价128元。降价时间:3月31日至4月8日”。经查实,该商品在本超市内此次降价前七日(3月24日至3月30日)的最低交易价格为99元,标示的原价198元为虚构。
  《解读》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假标价
  某超市于3月2日至8日,开展满××元即送礼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在此期间购买某品牌修护润发乳750ML,价格为49元。经查实,该商品在3月1日的最低成交价为33.8元。
  《解读》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折价
  3月8日,某百货商场销售的皮鞋做打折活动,标示“全场6折”,其中一款皮鞋标价为898元,六折后价格为538.8元。经查实,该款皮鞋在做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卖场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28元。
  《解读》在开展优惠折价活动中,标价不得高于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卖场的最低交易价格。因此,该促销活动为虚假优惠折价活动。
  虚假降价
  某超市销售一品牌童袜,标价签上标示“原价6.5元,现价4.9元,降价日期:4月2日至4月15日”。经查实,该商品系新品上柜,即一上市就做降价促销活动,因此该商品不存在促销活动前的销售记录。
  《解读》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示的原价为虚构价格。
  虚假减现
  某商场于5月11日至5月18日期间开展“满200元立减50元”的促销活动,期间卖场内销售的某品牌风衣标价为999元,减后价格为799元。经查实,在此促销活动前七日内,该风衣在卖场内最低交易价格为598元。
  《解读》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属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特价
  某超市销售的一品牌豆奶做特价促销活动,标价签上标示“特价9.8元,活动日期:2月8日至2月18日”。经查实,该商品在做特价活动前七日内,在其卖场内的实际成交价仍为9.8元。
  《解读》特价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得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以上行为为虚假特价。
  虚假宣传
  某百货商场在其卖场内POP广告牌上标示:“凡在本商场购物满300元,即送50元现金券一张”,经查实,该现金券在使用时有附加条件——使用时不能参加其他促销活动,且单件商品满300元以上才能使用一张50元现金券。实际上,该商场未将这些附加条件在其卖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解读》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含有附加条件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馈赠
  某超市专柜销售的一规格为5L的食用油,该专柜POP广告牌上标示“买一赠一”。经查实,消费者购买一瓶后,领取的赠品却为同品牌、规格为200ml的食用油一瓶。
  《解读》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以馈赠的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及数量,否则就构成价格欺诈。
  虚假承诺
  某家电销售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凡在本公司所属门店购物满12000元以上,送笔记本电脑一台”。一消费者在该公司门店购物金额达12800元,领取赠品时却被告知赠品有限,电脑已送完。
  《解读》该行为构成“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行为。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明确的承诺。
  虚夸标价
  某商场销售的某品牌系列数码照相机,其卖场内POP广告牌上标示“全市最低价”。经查实,该商场所标示的最低价无依据,不能提供最低价格的证据。
  《解读》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属于“虚夸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链接
  市民如何防价格陷阱
  根据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价格行为构成欺诈的,物价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武汉市物价部门提醒市民,在选购商品时,最好“货比三家”,看清楚了再下手。不要盲目相信商家打出的“跳楼价”、“最低价”等噱头。购物完成后,应立即仔细核对小票,检查有无结账价格与标示价格不符等问题。
  记者彭鹏 通讯员张水清 王丽华
  (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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