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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维权] 正章洗染洗坏千元西服只赔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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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发表于 2012-8-28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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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章洗染有限公司鞍山路门店洗后的衣服,衣袖口可见明显“极光”。本报记者丁嘉摄
  行规规定赔偿不超洗衣费20倍 律师认为与法律冲突
  本报讯 记者 罗水元
  本报讯 记者 罗水元 市民任小姐将衣服送到上海市正章洗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章洗染”)鞍山路门店干洗,衣服却被洗坏。日前,本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记者多方寻找该公司欲当面采访,却始终未能找到“公司总部”的所在地,最后,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电话中明确拒绝采访。律师指出,洗染业现行行业规定的赔偿上限与法律相冲突,洗衣店将衣服洗坏,应参照衣服原价扣除折旧费后赔偿。
  1340元的衣服洗出“极光”
  正章洗染只愿意补偿100元
  任小姐说,今年6月10日,她将一件藏青色西装(上衣)送至正章洗染鞍山路180号门店干洗,双方约定干洗费28元,6月21日取衣。她如期前往取衣时发现,衣服褪了色,表面起了球,袖口、衣领等处还磨成了旧衣样子,行业上把这种现象称为“极光”。
  当天,她即与正章洗染交涉,对方表示系衣服质量所致,她所发现的有关问题原来就已存在,可能与衣服质量有关,正章洗染没有责任,但愿意帮忙进一步处理好。
  “与衣服质量有关?那按照《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的规定,正章洗染应该提供相关证明,协助我向原来的销售方索赔。”任小姐说,正章洗染没有正面回应她的问题,此后,她再次来到这个正章洗染店时,衣服上的球没了,但原来发现的其他问题依然存在。
  后来,她投诉至消保委,调解时,正章洗染只愿给予100元补偿金,并称,这100元补偿金并非将衣服洗坏后的赔偿金,而是对工作人员受理她洗衣业务时未将有关问题告诉她,未尽告知义务进行的补偿。
  记者日前同任小姐一同来到上海正章洗染鞍山路180号门店,任小姐给记者现场展示的“正章洗染(静安寺)记账联”上,“衣物名称”一栏显示为“里藏青西装,Satchi,有渍尽洗残留”,“检查内容”一栏中,“色渍”、“起球”、“渍尽洗,洗后残留”几项都被标注,但“极光”一项没有被标注。
  任女士说,这件衣服是她去年底以1340元购买的意大利品牌服饰,丈夫平时不怎么穿,此次送洗前,只在某五星级酒店干洗过一次,那次干洗没有褪色,也没有起球,袖口、衣领等处更没有磨损成旧衣样子。此次送洗时,他不知道保值精洗概念,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她保值精洗,“1300多元的衣服,现在洗成这样,还怎么穿呀!”
  记者三寻总公司地址未果
  相关负责人拒绝当面采访
  工作人员说,这些被标的内容都是收到衣服时发现的问题。任女士则说,她6月21日将衣服送到这里时,工作人员看后进行登记,随后让她签字,她签字前,对方没有将所发现的和标注的衣服问题口头告诉她。
  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该店现场工作人员要记者去找上海正章洗染有限公司。记者注意到,“正章洗染(静安寺)记账联”上明确写明:“公司地址:梅陇路575号。”随即前往该处,但到了梅陇路575号发现,这里其实也是一个门店。现场工作人员说,公司地址两年前就从这里搬走了,搬走后,这里就成了一个门店,尽管里面放了一些机器,但基本是用来“撑门面”的,基本不用,门面现在的业务就是向顾客收集衣服,然后送到公司指定地方洗涤。
  这个门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地址在北京西路1868号。记者随后来到该处时,门外确实标有“上海正章洗染有限公司”字样,但是,记者进门询问被告知,这里只是正章洗染的一个旗舰店,并非公司办公地址,不接待采访,采访要去威海路909号的公司总部。无奈,记者又前往威海路909号,但是,记者现场发现,威海路上并没有909号。
  回过头来,记者再查询静安区消保委出具的《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却写明,正章洗染的公司地址为北京西路1868号,当初参与调解的正章洗染代理人王小姐地址为梅陇路575号,记者致电正章洗染方面留在该协议书上的两个电话,结果一个没有人接,另一个一直只是“嘟嘟嘟”的声音。
  记者多次拨打正章洗染投诉热线,终于联系上王小姐,但她仍然拒绝将正章洗染办公地址告诉记者,并且拒绝了记者的当面采访要求。
  》律师说法
  行业相关规定涉嫌与法律冲突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规定,凡属衣、物面料、制衣等衣、物本身质量问题,以及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物缩水、脱线、褪色、攘拼衣服串色、搭色、黏合衬起泡等现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证明,协助消费者向经营商索赔。经营者在承接洗衣物时,应当将衣物上的疵病,以及加工后产生的后果与消费者事先声明,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服原样,需在二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同时规定,消费者送洗价值1000元以上贵重衣物时,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保值精洗服务,保值精洗洗坏后,若仍有穿用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30%赔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对于没有保值精洗而洗坏的衣物,如果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以修补为主,并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10倍赔偿;如果丧失穿用价值(皮衣清洗除外),给予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20倍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而衣裤的领、袖、裆、臀等部位磨损严重的,经洗烫加工后破裂者,一般不予赔偿,经营者可以免费给予修补。
  上海市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认为,行业规定的赔偿上限规定与《侵权法》、《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有“偏爱”经营者之嫌,属于无效的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洗衣店将衣服洗坏,应当照原价赔偿,但是应当根据衣服年限扣除相应的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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