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为,不外“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社会管理,最高的效率方式乃是,知其不为。泱泱中华,十数万万,若细细定其各可为不可为之律法,则尽天下纸墨不可书;而若顺其自然本性,使众为其可为而律其不可为,则事简功倍。
法制之精神恰恰在于,法定民之不可为,以为制。
近年中国之发展,极为迅猛,而政治环境常常无法跟进。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专案的决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等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两大“凡是”机制,充分发挥了无为法制之思维,作为法制化政改的前号,亦将奠定了中国未来制度之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