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国学》
重“德”是中华文化深厚绵长的传统。由此,中华民族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形成了高度注重克己修身的自觉。这在集中讨论道德与利益关系的儒家义利之辨中得到鲜明体现。义利之辨是儒学的核心论题之一,也是近代以来受误解最多的问题之一。时至今日,不仅对其完整内涵的阐释不充分,而且将其基本精神归结为义利对立、认为儒家义利之辨提倡“以义取利”等误解也时有出现。本文拟对其基本内涵与意义做出阐释,并对一些典型的误解做出辨析。儒家义利之辨包含了四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明确反对见利忘义。成就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想人格,是儒学关注的中心,克己修身而成就德性,成为其精神追求。为此,孔子一改此前以社会地位区分君子与小人的主张,将是否具有德性作为根本标准,做出了为义利之辨奠定基本精神方向的论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做有德君子而不做只知追求一己私利的小人,正是儒家对人的基本要求。为此,儒家一方面明确提倡“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另一方面也明确反对见利忘义、“放于利而行”。
第二,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由于儒家从成人、重德的基本要求出发,充分突显了义的首要性,而且从孔子起就开创了“罕言利”的记录,加之孟子有“何必曰利”的说法,董仲舒留下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记载,宋明理学家也严辨“义利”,这就易于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儒家只重义而排斥利。这一认识并不符合实际。在提倡“见得思义”而反对见利忘义的基础上,儒家肯定了合理之利的正当性。对此,孔孟等均有明确论述。
孔子曾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孔子明确承认,富贵为一般人所喜好,贫贱为一般人所厌恶。这就认可了合理之利的正当性。当然,无论得到富贵还是去除贫贱,都应当为之以道,而不能肆意妄为。这段话可与孔子另一段话相印证:“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正是立足这样的认识,《论语》标举了“义然后取”的原则。可见,在孔子那里,只要是不违背道德而理当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取得。孟子同样明确肯定了普通民众正当物质利益的合理性。面对战乱时代始终不懈地追求王道,是孟子的一个重要特点。为此,他提出了仁政主张及具体举措。其经济上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就是首先保障普通民众物质利益方面的基本需求。孟子明确地把“养生丧死无憾”视为“王道之始”。在保障普通民众的物质利益以“富之”的基础上,再施以教化,就可以推行王道于天下。
第三,在动机上反对“以义求利”,但在结果上可以接受“因义得利”。即反对在主观动机上假仁义之名而行牟利之实,但却接受在客观效果上因行义而得到正当利益特别是公共的大利。这一点体现得最典型的就是《孟子·梁惠王上》。面对梁惠王“亦将有以利吾国乎”的提问,孟子回答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表面看来,孟子似乎将道德与利益对立起来,只讲义,不讲利。仔细的分析表明,这种认识是难以成立的。
通观全篇,此章的完整意涵在于:如果整个社会的各阶层都只知讲利并陷入利益纷争,必将给国家与包括君主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带来亡国灭身等巨大危害;只有行仁践义、施仁政,才能“王天下”即结束战乱、走向统一。显然,这不仅符合君主自身的利益,而且更是当时百姓最大的利益。而这种利又是在行义的过程中实现的。这不仅不是要将义利对立,就其客观效果而言,甚至是“义利双成”。当然,正如“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回答所表明的,孟子的相关主张不能归结为是主动自觉地“以义求利”,而是动机上反对“以义求利”,但结果上可以接受“因义得利”。
第四,在特殊情况下则牺牲利益而成就道义,极端的情况即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在义与利尖锐对立、只能做出非此即彼选择的特殊情况下,儒家的确体现出了更为注重道义而非利益的倾向,这是其相对于墨家与法家的一个重要特色。孔子指出:“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孟子进而展示了特殊情况下义利间所具有的巨大张力,并揭示了何以必须“舍生而取义”的理由。透过孟子“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著名论述,可得出三点结论:第一,正像鱼与熊掌并非任何时候都只能二者择一,义与生也是可以共存并同为我所欲的;第二,只是在“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做出“舍生而取义”的选择;第三,之所以做出为道义而安然赴死的选择,是因为在义与生相冲突的情况下,追求义的价值超过了生命本身的价值,对违义的厌恶超过了对死本身的厌恶。可见,儒家主张,当遇到义利尖锐冲突而不可调和的特殊情况时,志士仁人决不为苟活而做损害仁义的事,而是宁可牺牲生命也要成仁践义。
不难看出,儒家的确首重义,但并不以义利对立作为理解义利关系基本前提。儒家不仅肯定合理之利的正当性而且在客观效果上接受“因义得利”表明,在其对义利关系的整体理解中包含了义利统一向度。因此,即使儒家所谓重义轻利也不是建立在义利对立基础上的。只是在义与利尖锐对立的特殊境遇中,儒家才明确主张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牺牲利益而成就道义。不能将“义利之辨”针对特殊境况的主张扩大化、绝对化。
在客观效果上接受“因义得利”不能归结为“以义取利”即主动自觉地打着道义的旗号谋取利益,这也是讨论儒家义利之辨必须加以认真辨析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实际上,以义取利是儒家所一直明确反对的行为方式。孟子与荀子正是因为五霸假借仁义谋利而羞于谈论他们,朱熹更对此有明确论说。当有人不赞成“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认为“仲舒说得不是。只怕不是义,是义必有利;只怕不是道,是道必有功”时,朱熹鲜明地指出:“才如此,人必求功利而为之,非所以为训也。固是得道义则功利自至,然而有得道义而功利不至者,人将于功利之徇,而不顾道义矣。”这就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其中症结所在:如果为利而义,其最终结果必然是不顾道义而“徇”利。这就涉及了儒家之为儒家的根本。作为一种成德之学,儒家所关注的中心是德性人格的成就。真正的德性是高度自主而不为外在利益所左右的,“以义取利”显然是有违于此的。因此,无论出于怎样的主观愿望而认为儒家义利之辨提倡“以义取利”,都不仅完全消解了儒家义利之辨的价值意义,而且有违于其基本理论立场。
综上而论,儒家义利之辨归根结底体现为一种“义以为上”即以德性作为人之所以为人之本的精神追求。当道义与利益、德性精神与感性欲求发生冲突时,志士仁人理当超越利益的纠结与感性的欲求而致力于对道义与德性的追求,并在其中得到精神的满足与心灵的自由。由此,超越物欲与私利的诱惑,不断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成就以德性精神为依归的理想人格,就成为儒家精神追求的一个重要特色。
在儒学中,做一个孜孜以求利、放于利而行,因而无德性、无操守、肆无忌惮的小人,还是做一个义以为上、行仁践义,因而重德操、求上达,行己有耻的君子,是人在梦觉关头的一次重大生命抉择,是关系到究竟做一个真正的人还是做一个衣冠禽兽的大问题。面对物欲横流的生存环境,现代人并没有远离这一生命抉择。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体现“义以为上”的精神追求,通过提升境界而筑起精神的堤防,对于有效地抵御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的侵蚀,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而如何既坚持“义以为上”的主导,又达成客观效果的义利双成,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儒家义利观的现代转化应当认真面对的富有挑战性的时代课题。
(李翔海 作者系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