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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商鞅變法後秦的家庭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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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7 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四)幾種特殊家庭形態
  
1.巫兒家庭。【戰國策・齊策】:齊有『不嫁』與『至老不嫁』者。【漢書・地理志】:齊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民至今以為俗』。按,此俗亦並非由襄公提倡所造成。襄公與其姊妹事,正反映古群婚之遺俗。長女不嫁,亦並非不婚,應是對偶婚的遺習或變種,也可能反映了夫從婦居的習慣。
  
2.贅婿家庭。戰國、秦時贅婿成俗。贅婿的歷史淵源應來自母系對偶家庭階段,夫從婦居。待到父系家庭階段,則是婦從夫居。不過,當此變革之初,則仍有原先夫從婦居的各種遺俗在。如室韋之俗,男子先從婦居,『三年役力』後歸①。贅婿的基本特點就是夫從婦居,這類家庭應是古對偶家庭的變態遺存。在階級社會,貧寒子弟,無力聘娶,故從婦居而為贅婿。正如在對偶家庭中一樣,在贅婿家庭中婦權是高漲的,贅婿隨時有被趕走的可能。
  
3。奴隸家庭.奴隸家庭有兩類:一是官奴家庭。這是一種非獨立性、沒有生活自由的家庭。二是私奴家庭.在社會習慣和立法上,私奴是被允許建立家庭的。秦簡云:『人奴擅殺子。』可見奴隸也有父系小家庭,但主奴關係不變。另有一種『人貉』家庭,由秦簡知:其子須人養主,亦可交糧代人養。可見其經濟上有一定獨立意義,可以自理家庭生活,但主奴名分仍不變,也是一種非自由的、不完全的家庭。
  
4.刑徒家庭。刑徒原本有獨立家庭。這類家庭成員其社會、政治身份大多不一,亦不得營正常家庭生活。
  
5.鰥、寡、孤、獨。此類人雖可獨立營居治生,但不具備完整家庭形態。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舊唐書・北狄室韋傳】。
  
(五)從秦的互保連坐制看其家庭形態
  
秦在刑罪事中互保連坐的原則還更多的採用社會性標準,而縮減了血緣性標準。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反映了宗法宗族觀念的淡薄。商鞅變法,在編戶齊民中實行鄰伍、鄰里互保制,『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重橫向的鄰伍、鄰里關係,而不重縱向的血緣關係。在行政系列中實行各種崗位互保責任制及官吏上下相坐的原則。在個體家庭內實行同居、室人、夫妻子連坐制。值得注意的是,有時奴隸也包括在『同居』關係中,只是規定戶內有主動權的成員『坐隸』,而隸則『不坐戶』①。由此觀之,一般說來,戶內同居成員多血緣近親,但這裡實際上強調的還是同居生活關係,『室人』相坐類此。另據秦簡知有夫盜罪及妻子者,那是因為妻子知情而與飲食,或守贓、收贓等,此非血緣連坐原則。上述與血緣有關係的連帶責任都是局限在直系小家庭範圍內,沒有族內成員間的互保與連坐。『什伍相牧司連坐』,是最通行的基本原則。這反映了如下社會現實:直系代層不多的簡單小家庭結構廣泛存在,族內關係疏遠、淡化,非血緣的社會關係即社會、行政的鄰伍、鄰里關係超過族內關係。
  
秦還是有族誅的。學者但知斥秦之酷刑族誅,殊不知先秦之族誅其用刑之慘烈與寬泛程度實有甚於秦。春秋之世,夷宗滅族之事屢見不鮮,有的『九世之卿族』,『一舉而滅之』②。在宗法制下,宗族作為一個整體出現。待到戰國,特別到秦,宗法大族離析,族內各小家間幾等於路人,彼此無顧,故亦少受牽連。秦的夷三族(父母、妻子、兄弟),其範圍比春秋之滅族要小得多。其基本規模仍是以直系小家庭為本,而非宗族。這反映了舊的宗法氏族早已解體,而新的以直系家庭為軸心的封建家族正在萌芽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秦簡【法律答問】:『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也)。』
②  【芹傳】襄公二十五年。

四、秦的幾項家庭制度
  
(一)秦家產的二重性和直系同代層位均等共承制
  
秦的家產具有二重性,它既為全體家庭親屬成員共同所有,又為父(母)所具體占有和管理。這與宗法制下家產宗子所有制不同。唯因家產既具有家庭公共物的性質而又為父(母)所占有掌管,所以才產生了下述兩類紐結在一起而又相互為用的現象:家屬皆可得應用,或繼承、『生分』而得其應有部分,但又不得擅自用度;父母在對家產的處置使用上也當然具有極大主動權,但亦不得任意支配與獨占;家庭析戶異居別業,原家財之共有以及父(母)對家財之占有管理事權亦即皆告結束,而遂各為分得者之己業。
  
一般說來,秦的家產繼承原則採取直系同代層位均等共承制。這種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限於直系兩代之間,也就是說,只有最近下一代才有直接繼承權,隔代不能直接繼承;處於同代層位的直接繼承人權利均等。如一子死亡,應由其寡妻或遺孤承其位而參與均分。
  
這裡所謂共同繼承,其表現形式或共財不分,但所保留繼承權利仍是均等的;或均分而異財。唯秦多『生分』於父母健在之時,但基本原則不外上述。秦的家產由直系同代人均等承分基本原則的確立,實是對宗法制下宗子權、父家長權的徹底否定,同時也保證了個體小家庭形態的不斷分櫱與再生產。
  
還應特別指出,秦女子與同胞兄弟一樣,具有同等權利,可以參與分財,充當繼承人。漢仍此制,卓王孫有二男一女,女文君分得僮百人,錢百萬。另外在繼承中,不論嫡庶皆有同等權利,同母異父者也有相當繼承權利。戰國、秦時並不卑視女子多次改嫁,改嫁者先後所生子女社會地位均等,子女隨母至繼父所亦並不為社會所賤。【儀禮・喪服】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前夫之子還要為繼父服喪,可見前夫之子與繼父之間其關係並非如後世為世人所卑視。至漢俗仍如此。漢【先令券書】①載:有一女子凡三嫁,後為朱氏之妻,所生『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然而卻都參與分朱氏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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