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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塵土網 秦軍的騎兵雖然在戰國時就以精良著稱,但由於至秦時仍未發明馬蹬,也沒有出現適於馬上斬劈的厚背長刀之類的武器,因此秦軍騎兵仍處於發展的初期階段。秦軍騎兵所配備的武器裝備僅為弓箭之類武器,其主要作用不是衝鋒陷陣,而是與車兵、步兵相配合,射殺遠距離之敵,顯然它尚不能獨立地完成戰役任務。
秦時,水軍稱樓船或樓船士.統一6國後,秦軍在原秦國水軍的基礎上,又收編了吳、楚、越等國的水軍及艦船,使水軍的規模有了很大的發展,戰鬥力也更加強。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尉屠睢所率南征百越的50萬大軍中,主力即是 樓船士 ,可見秦時水軍規模之大,且能單獨完成作戰任務。
秦軍作戰列陣多採用車、步、騎諸兵種混合編隊,以步兵為主,相互協同作戰,一方面彌補各兵種的缺陷,另一方面又可發揮各種兵器之所長。這種混合編隊列陣,是戰國時出現的較為先進的陣法。秦軍戰時的編組,實行部曲制,以步兵建制為例:5人設一伍長、50人設一屯長、100人設一百將、500人設一五百主、1000人設一二五百主;5000人為一 曲 ,設一軍侯;五曲為一 部 ,設一校尉;若干 部 由一將軍統領,將軍之上即是由皇帝親自任命的統軍大將。此外,各級軍將還可擁有自己的直屬衛隊,一般為所統兵力的1/10,如五百主衛隊五十人,二五百主衛隊百人,校尉衛隊千人等。若是從地方抽調的部隊,則仍由各郡縣的郡尉、縣尉等率領。
秦軍的武器裝備由國家統一配備,國家設有專門保管兵器的倉庫,並實行嚴格的武器裝備的保管制度。秦軍普遍使用的兵器是矛、戈、鉞、殳、鈎、劍、鏢、箭等。戰國時出現的先進武器弩機,此時更加完善,威力頗大,小弩射程為150 米,大弩射程竟達900米。秦時的矛長達6。3米,劍長超過90厘米。將士身着的甲衣由金屬扎葉製成,不同兵種着不同形式的甲衣,說明秦軍的組織和裝備業已相當完善。
(四)軍事通訊體系的初步完善
秦統一後,國土面積擴大,邊境線大大延長,為了防備外敵入侵,秦進一步完善了西周西周">西周 以來的烽燧告警制度。烽燧又稱烽候或烽火台,在邊境線上及邊境線至各級邊防指揮部之間,每隔30里左右建一台。樓台一般建在高地上,高約5丈,台頂豎一3丈木杆,杆頂吊一橫杆,可上下仰俯,橫杆一頭綁有一籠,籠內填塞柴草等可燃物。每烽燧設一燧長,領有燧卒若干,遇有敵情,立即點燃籠內柴草報警,白天發煙,夜晚舉火,按預定信號顯示來敵人數、距離遠近等情報。相鄰烽燧見到信號後,也立即仿照示警,依次傳遞,使邊防指揮官很快得知軍情,採取相應措施。舉火發煙的同時,烽燧上還以擂鼓傳信給附近駐軍,使守卒及時作好戰鬥準備。這種利用舉火發煙、擊鼓告警的辦法,在當時是一種非常有效的通訊手段。
與邊疆烽燧告警制度緊密相聯的是邊疆及各地通往京師咸陽的郵驛制度。秦統一後,為了便於運兵及公文、軍情的遞送,徵調大量人力物力修築了以咸陽為中心的直道、馳道和五尺道等軍用道路,通往各地及邊疆。在各條道路上,沿途都修建了大量郵舍、驛站等設施,一般5里設一郵舍,30里建一驛站,內置郵卒、驛卒若干,驛站備有馬匹。郵驛制度始於西周時期,是一種以接力的形式遞送情報或官府文書的制度。郵,是徒步遞送;驛,是乘馬傳遞。這種制度至秦時已較完備。秦律中專門訂有【行書律】,規定每個郵舍或驛站接到文書後都必須首先登記收發時間,然後迅速送至下一郵舍或驛站,急件須立即遞送,慢件也須當天送至,倘有延誤,將給予處罰。但機密的軍事命令和戰時緊急軍情等不用郵卒或驛卒,而是由軍人直接承擔遞送任務,沿途並不換人,僅由驛站負責更換馬匹。秦時緊急軍情文書平均1晝夜可遞送500里,使中央朝廷可以及時、準確地了解各地、尤其是邊疆的軍情,從而指揮秦軍作出相應的行動部署。為了保證軍情文書及時遞送,秦律還規定,地方基層政權機構不得擅自阻攔軍郵,否則主要官吏將受懲處。
(五)軍馬的牧養與徵集
秦代的馬政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秦軍保持強大的車兵、騎兵的重要保證。
秦在歷史上是一個擅長養馬的民族。其祖先非子居於犬丘(今甘肅天水一帶)時,因 好馬及畜,善養息之 ,被周孝王召去, 使主馬於■渭之間 ,為周王室養馬。結果 馬大蕃息 ①。此後,養馬業始終在秦人的經濟生活中占據着重要地位。秦建國後,秦軍戰車由各色駿馬駕引,頗令人側目。【詩經?秦風?小戎】描寫秦軍的戰車: 四牡孔阜,六轡在手,騏■是中,■驪是驂。 戰國時, 秦馬之良,戎兵之眾,探前i後,蹄間三尋騰者不可勝數 ②。強大的車兵、騎兵使秦國雄居7國之首。
秦王朝建立以後,在全國建立起一整套馬政機構並頒布了有關的法律政策,中央九卿之一的太僕是主管馬政的最高官吏,其下設丞2人為副手。京師咸陽附近有若干官馬機構,如大廄、左廄、中廄、宮廄等③,飼養着大量馬匹,除供宮廷使用外,大部分具有軍事意義。在西北邊境游牧地區設 六牧師令 ,分管這裡的國家牧場――牧師苑。每個牧師令領有若干牧場,主要牧養軍馬。京師官廄及邊郡牧師苑均直屬太僕領導。另外,邊郡還有縣屬牧苑或馬廄,規模較小,由縣屬吏苑嗇夫或廄嗇夫主管。內地各縣馬政由縣司馬負責,其屬吏有司馬令史、司馬令史掾等。
秦法規定,地方官馬都要烙印標記,登錄造冊,並定期上報數目;民間私馬也要定期查驗造冊,統計數目錯計一匹都為 大誤 ,要受處罰①。另外,對工作不力,造成馬匹生長狀況不良、繁殖率低或大量死亡的官吏,要給予嚴厲的處罰乃至治罪。秦對軍馬的考核極為嚴格,凡上交車騎部隊的軍馬,均須身高 五尺八寸以上 ,奔馳羈繫要得心應手,馱乘跋涉要有耐力,否則主管官吏被視為訓練調教不力,要受處罰,而且在軍馬考核中,成績落後,主管官吏也要受罰,甚至革職②。秦法對軍馬的管理也有許多具體規定,如對馬病的治療與預防,廄養軍馬的飼料來源,以及對盜馬者的處罰等等。
秦代馬政機構的設置及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保證了車兵、騎兵、郵驛對軍馬的需求,據估計,秦馬總數當在10萬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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