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華文史網 [20]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賞刑】:『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中華書局,1986,第100頁)
[21] 【二年律令・具律】:『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第145頁、146頁)【漢書】卷2【惠帝紀】載有與此類似的詔令,但少『公士』及『公士妻』幾字,大概是班固抄寫詔書時失誤所致(見韓樹峰:【秦漢律令中的完刑】,載【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4期)。
[22] 【漢書】卷48【賈誼傳】,第8冊,第2255頁。
[23] 西攵ㄉ着,武尚清譯:【二十等爵制】,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2,第111頁――126頁。
[24]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3冊,第1553頁。
[25] 【史記】卷30【平準書】,第4冊,第1419頁。
[26] 【漢書】卷78【蕭望之傳】,第10冊,第3278頁。
[27] 【資治通鑑】卷17、18,第2冊,中華書局標點本1956年版,1987年印刷,第564―565頁、第592頁。
[28] 馬端臨就認為『將帥出師失期』不應判死刑,見【文獻通考】卷162,中華書局影印萬有文庫縮印本,1986,下冊,考1409頁。
[29]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1冊,第439頁。不過,沈家本對此事的看法似乎前後矛盾,他在【漢律摭遺】中又認為下述王先謙的說法是正確的(見【歷代刑法考】,第3冊,第1553頁)。
[30] 王先謙:【漢書補註】,中華書局,1983,上冊,第519頁。
[31] 【史記】卷30【平準書】:『漢連兵三歲,誅羌、滅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但是,這些初郡不但不上繳賦稅,而且經常反叛,『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餘人,費皆仰給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第4冊,第1440頁)。
[32] 【史記・平準書】:『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到太山,巡海上,並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第4冊,第1441頁)
[33] 【漢書】卷24(下)【食貨志】,第4冊,第1175頁。
[34] 『弘羊又請令吏得入粟補官』,【漢書】卷24(下)【食貨志】作『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第4冊,第1175頁)。如此,則民之入粟的數量肯定會遠遠超過罪人入粟的數量。但清人梁王繩認為【平準書】所載正確,【食貨志】誤,見【史記會注考證附校補】,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上冊,第834頁。
[35] 【漢書】卷6【武帝紀】,第1冊,193頁。
[36] 【漢書】卷19(下)【百官公卿表】,第3冊,第782頁、第784頁。
[37] 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第85頁。
[38] 【漢書】卷83【薛宣傳】,第10冊,3396頁。
[39] 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第635――637頁。
[40]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第207頁――218頁。
[41] 【朱子語類】卷78【尚書】,中華書局,1988,第5冊,第2001頁。
[42]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名例】,第133頁。
(資料來源:【秦漢法律文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