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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代的富民與鄉村治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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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9-12 0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歷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參與鄉村治理,而不用貧民,不但因為富民是一個比較穩定的社會中間層,在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因為富民是國家財稅所在,用他們承擔差役,如果稅物丟失或民戶賦稅不能及時、足額徵收到,可以找他們代為繳納。北宋劉摯以為:『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或者說,富民『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16](【食貨上五・役法上】)。司馬光則說:『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苗產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谷、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17](【乞罷免役錢狀】)此外,在討論弓手時,還有這樣的看法:『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16](【食貨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說,有恆產者才易於為官府利用。那麼,貧者為什麼不能擔當如此責任呢?這是因為,依賴鄉間貧民參與社會治理,或用以加強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這樣的舉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聽從貧民的支派,鄉役人在向民間徵收賦稅過程中,總有一些『釘子戶』(多半是豪橫的形勢戶)『頑慢不時納』[6](食貨六五之七九)。貧民承擔鄉役一般不敢到豪橫的形勢戶家催征,早在中唐時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徵收賦役時『雖見(豪強民戶)面,不敢示文書取索,非不知其家處,獨知貧兒家處』的記載[18](【東西兩川說】),將他們欺貧怕富的心態躍出紙面。


    從現存的文獻看,兩宋社會中,中下戶或是情願或是被迫充當官方鄉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數。據【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五八載,宋孝宗時,太學博士虞儔說:『近來諸縣所差保正長,雖以稅力高下為則,然奸民利在規避役次,於未點差已前,先行計囑鄉書將所管稅力虛立典賣文契,及詭名走寄,官司不究情偽,往往將無力下戶抑逼承認。』中下戶擔任差役,富民詭名逃稅,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代為繳納,如有代納,就會導致中下戶因此破產逃亡,甚至鋌而走險。這樣一來,不但政府財政會受損,基層社會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壞。出於這樣的考慮,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時,都不會完全依賴這些貧民治理鄉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貧民一般是不敢和他們抗爭的,即使是收穫不多,但在富民承擔鄉役催稅時,他們也會在威逼利誘下將不多的收穫上繳。因為他們對於富民有着這樣或那樣的依賴性:貧病喪葬、天災人禍,還要依靠向富民借貸來生存。這是他們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馬光有如下議論,似可備一說:


     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寧勞筋苦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於人,故其家常有A余而不至狼狽也;貧者窳偷生,不為遠慮,一醉日富,無復A余,急則取債於人,積不能償,至於鬻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17](【乞罷條例司常平使疏】)。
貧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說『彼此相資以保其生』,這或許也是鄉村社會中的一個常態。能夠保證廣大民產按時、足額地完稅納糧,並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鄉間中下等主戶和貧弱客戶,保障基層社會秩序穩定,這是國家依賴富民充任官方鄉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國家制定相關制度的理念所在。進而言之,依賴富民參與鄉村治理,還與兩宋社會發展過程中內憂和外患不斷,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兼而國家將財政權集中於中央,地方財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關。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於加強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對於地方的統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為了國家的持續發展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國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中來。但是,即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由於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極端困窘,國家並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支付為數眾多的鄉役人的報酬,反而在徵稅派役過程中增加一些額外的負擔[19]。過加大賦稅徵收的力度,將廣土眾民牢固控制起來,防止禍起蕭牆。


    宋代這種依靠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學者認為,北宋中期以後,尤其是南宋時期,士大夫已開始越來越多地經營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務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齊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關注在怎樣治國平天下上,而今則將修身、齊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時呂氏鄉約的出現,范氏義莊的興起;南宋時義役的肇興,社倉的社會救濟效用等等,都說明士大夫階層日益關注鄉村事務了。筆者以為,上述現象的出現,除了緣於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戶生活在鄉間外,更由於北宋中期以後印刷術的發展,使得士人的事跡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來,成為後入研究的資料。至於前代類似史跡似乎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着士人階層對於基層事務的關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應有更為客觀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賴鄉村富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國家財賦收入上的考慮,同時也是依賴富民在鄉間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資源,起到國家權威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治理效果。這種依靠鄉村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國家權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鄉村時,才出現了貧下民戶參與鄉村治理的局面。這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了,兩宋時期的國家權威確實有着極力向鄉村基層社會滲透的意向。但是,在當時交通條件、信息傳播和缺乏有效監控機制等情況下,皇權的觸角卻並不具備支配和動員每一個社會細胞的能力。面對內憂外患,尤其是國家財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國家鄉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於儒家『只是不生事擾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動員鄉村精英,使之成為一級政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對其監控的力度,國家權力滲入基層鄉村的深度才會更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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