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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宋代的富民與鄉村治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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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9-12 01: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反映南宋時期東南地區社會現實的【明公書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且寓教誨之意】、【貢士姦污】、【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以及【豪橫】類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許多都是居鄉富民所為不法之事的記錄。其中,【為惡貫盈】條所載『鄱陽之駱省乙者,以漁獵善良致富,武斷行於一方,脅人財,騙人錢,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於公訟,巧於鬻獄。小民思其羅織,吞氣飲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個較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鄉戶目為『長者』的史例,也頗為豐富。例如,劉摯(忠肅集・贈刑部侍郎孫公墓表)所記,孫成象之子孫雋居鄉時,『輕財樂施,教子有方,里人以為長者』。再如,胡銓【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長者墓志銘】載,易啼『鄉人有斗者,踵門求直,聞君言羞縮輟訟』;洪咨夔【平齋文集・羅迪功墓志銘】記載羅介圭事跡云:『鄉鄰信其長者,有訟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他們有的雖非官方備案的鄉村治理頭目,其實即使在暗中,他們仍是鄉村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其社會效用有時也遠遠超過鄉村管理頭目。譬如,前揭鄉民爭訟者會主動找他們平決詞訟,社會救濟、橋道、水渠等公益事業的興建,教書育人,解讀官方文件,向廣大不識字的民戶傳達國家的題壁公告、賦稅徵收條款及狀紙的書寫和案件判決結果,等等。這些連接於地方政府和廣大民眾的事務,依賴這些人的活動,方可達到官民相接的目的。總之,他們在鄉間的威望很高,影響力很大,在鄉村治理和秩序維護方面作用顯著。


    此外,鄉間富民當還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種社會形象――充當國家和社會間的緩衝劑。就宋代而言,國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極少數的富民治理廣大的貧苦民戶。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兩大系統的劃分[12],則這些鄉間富民,一方面他們代表着『公』(國家)的系統的功能,為徵收國稅和社會穩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們也往往代表着『私』(社會)系統的利益,為了地方與鄉村民眾的生活和生存,與官方做着這樣或那樣的融通的事情,甚至會或明或暗的與國家抗衡,化解國家和基層社會間的矛盾與衝突,成為名副其實的社會緩衝劑。這兩者之間的界限是很難區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們還要注意到,這些富民更多的會從自身的利益着想:對自家有利的事情,或爭或搶,極力為之;對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較少的時候,他們則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據袁采【袁氏世范・處己・官有科敷之弊】載,在應付州縣官員的各種錢物需求時,『為手分、鄉司者,豈有將己財奉縣官,不過就簿歷之中,恣為欺弊』,是其更多為一已之利考慮的表現。柳立言在討論家族問題時指出,士大夫並非不留意宗族的命運,但更關心本家的前途[7](P438)。這當然也是出於對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當國家賦役不太沉重時,富民大多樂意承擔鄉役。基層公吏『自食而辦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無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私名』役人的出現,就是很好的說明;詭名挾戶一直是兩宋社會中不可根除的頑疾,也是最好的例證[14](紹興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並非官方認定的精英,他們同樣還是鄉村中實際的富有群體。在宋代,雖然貧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卻有露富憂懼一出於逃避賦役負擔的考慮。而無論如何,他們之所以願意成為帶有一些官氣的公吏,主要還是出於能夠藉此與官方接觸,利用自身的社會資源,採取各種有利的手段,轉嫁或是逃避過多的賦役負擔。在這些問題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間的實況往往有很大差異。現存史料,在【明公書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層混亂的文獻之中,多有記載鄉間富民『豪橫』的一面,而在墓志銘、神道碑、行狀等史料中,則多有記載其作為『長者』扶貧濟困的一面。這些史料本身所顯現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為學者所發覺,近來柳立言[7](P435]、邢鐵(河北大學2001年宋代經濟史研討會上的發言)兩位學者均有討論。傳統中國鄉村社會中,聚族而居的鄉民,地緣性和血緣性緊密結合,強調睦鄰友好。富民充當官方的精英與否,都不會對貧乏不能自存者過分壓榨和侵奪。在完稅納糧過程中,如果貧乏者實在無力繳納,而充當催稅鄉役的富民自己也不願代納時,則往往是向較為富有的中等民戶多征,以完成徵收任務。所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似乎還有更多的鄉間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並隨着外界事物的發展,不斷調整變換自己的 社會角色。換言之,鄉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個比較中性的社會形象一一這樣的人占大多數。這一社會形象,似乎是結合上述兩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應更接近於社會生活中的常態。


    總之,由富民治理鄉村,其對國家的助益和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作用確實是很明顯的一一賦稅賴以徵收,國家財政得以在困窘中運行不輟;兩宋基層社會也相對穩定。但是,也應該看到,其中消極影響也不少。諸如詭名挾戶,轉嫁賦役負擔;霸占良田,欺凌貧弱;違法犯禁,殺人害物,破壞國家法制;封山占水,強取豪奪,破壞國家經濟秩序;武斷鄉曲,擾亂社會,破壞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鄉村中常常是以『長者』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在有些時候隱藏起作為『豪橫』的許多行為。換言之,富民治理鄉村的社會作用和消極影響是同時並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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