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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朝的政府購買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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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1-6-27 15: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讀史網
2、 確立了購買的預算和計劃制度。

    政府消費物資的購買屬於財政支出,在財政狀況長期拮据的形勢下,宋政府對於開支預算一直十分重視。如工部負責的城郭、宮室等修繕及舟車、器械、錢幣製造等所需物料,多半來源於購買,所需款項都是每年一度編制預算,上報三司的度支,經審核後,撥款採購。『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9](【宋史・職官志】)。軍需物資的購買是宋朝財政開支的大頭,因而宋政府對各地購買軍需品的預算審核控制得尤其嚴格。元豐二年(1079),朝廷特派王震等審定陝西的軍費預算,其原則是『以五路應屯之兵以率歲費,通一歲豐凶之中約以物價,量三司、轉運司常辦之數以賦五路而加足焉,以立再歲之定法』[6](【宋會要輯稿】食貨39之31)。在預算過程中之所以把物價作為重要的參數,就是因為軍需物品大多數要依靠市場購買。元豐七年(1084),西北地區新設立的熙河蘭會路邊防財用司『上歲計合用錢市糧草。詔歲給錢二百萬緡――以本司十案息錢、川路苗役積剩錢、續起常平積剩錢各二十萬,榷茶司錢六十萬,川路計置物帛赴鳳翔府封樁坊場錢三十五萬,陝西三銅錢監錫本腳錢二十四萬八千,在京封樁券馬錢十萬,裁減汴綱錢十萬二千充。自來年始,戶部歲給公據關送』[6](【宋會要輯稿】食貨39之38)。這則預算有總數、有細目、有撥款方式,對購買資金的各項來源都作了周到的安排,顯得十分精密。

    與預算制度相配套的是控制購買數量和注重先期計劃的有關措施。咸平六年(1003),『詔在京庫務,物有備二年以上者,權停收市,俟闕少奏裁』[6](【宋會要輯稿】食貨37之3)。為了控制購買數量和種類,天聖五年(1027)實行了採購目錄編制制度,『詔應三司逐年於諸州軍科買物色,訪聞甚是勞擾。仰三司速具逐年科買諸般物色名件,開坐數目、及作何準備使用,具委無漏落,結罪文狀申奏,當議特差近上臣僚與三司詳定蠲減。如將來除詳定名件外,非次合要物色,並須奏候敕命,方得行下諸處』[6](【宋會要輯稿】食貨37之11)。皇佑四年(1052)又『詔三司:凡歲下諸路科調,若不先期而暴率之,則恐物價翔貴而重傷民。其約民力所堪,預令輸辦;若庫務有備,則勿復收市』[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73)。宋政府對許多常規性購買任務都逐步建立了先期計劃的制度,就連一些不很重要的物品亦然。大中祥符四年(1011),『知澧州劉仁霸言:本路汾溪洞出產黃連、黃蠟,價賤而易得,省司所要上供數目,多不依時預行指揮,致成勞擾。乞行條約。從之』[6](【宋會要輯稿】食貨37之5)。宋政府強調量需而購、先期安排,在某種物資儲備豐足時還暫時停止購買,其目的一是為了撙節不必要的財政開支,二是避免採購過多加重百姓的負擔。這些做法反映出宋代的政府購買具有一定的計劃性。但封建時代官僚作風盛行,各級衙門顢頇塞責、效率低下,要真正作到有較強的計劃性是極其困難的,所以隨意臨時下達採購命令,甚至不顧實際地強令非出產地區承擔購買任務的事情層出不窮。隨着名買實征等弊端的日益嚴重,特別是絹帛的和預買向賦稅蛻變的過程中,『買』的數量不僅控制不住,而且呈現出急劇上升的勢頭。

    3、 建立了及時迅捷的價格反饋系統。

    價格是市場交換的基本要素,宋朝政府購買所依據的價格體系,就是所謂的『時估』制度。史載:『天禧二年十二月,提舉庫務司言:雜買務准內東門札子,九月收買匹帛內白施每匹二千二百;十月收買皂 施每匹二千八百,及收買果子添減價例不定。稱府司未牒到時估。檢會大中祥符九年條例:時估於旬假日集行人定奪。望自今令府司候入旬一日,類聚牒雜買務,仍別寫事宜取本務官批鑿月日,賚送當司,置簿抄上點檢。從之。是月,詔:三司、開封府指揮府司,自今令諸行鋪人戶,依先降條約,於旬假日齊集,定奪次旬諸般物色見賣價,狀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雜買務。仍別寫一本,具言諸行戶某年月日分時估已於某年月日赴雜買務通下,取本務官吏於狀前批鑿收領月日,送提舉諸司庫務司置簿抄上點檢。府司如有違慢,許提舉司勾幹系人吏勘斷』[6](【宋會要輯稿】食貨64之42)。這說明,有關時估的制度內容早在大中祥符之前就已經定形實施了,通過天禧二年(1018)的詔令更加明確規範。

    時估制度在京師的操作程序是:開封府有關部門在每旬的最後一天,招集各行鋪戶評估下一旬十天當中各種商品的銷售價格,即所謂時估,登錄在案寫成狀文。次日,即下一旬開始的第一天,報送雜買務。同時另抄一份,說明諸行鋪戶估定的關於某年月日的時估已經於某年月日報告給雜買務,由雜買務的官員在這紛表狀上註明收到時間,移送提舉諸司庫務司置簿存檔,並由提舉諸司庫務司謄抄上報三司,以備查檢。開封府如果不及時申報時估,提舉諸司庫務司就要追究有關官吏的責任。在其他地方州縣,時估也是由行戶商賈一旬一定,每種物價分上中下三等。州縣官按月將時估製成兩個表狀,縣報州,州報本路監司官(轉運使或經略使),諸路監司上報三司戶部。諸路監司官巡察州縣時,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核查各地的物價情況,若州縣所報高下失實,就要追究州縣官的責任。

    宋政府建立時估制度的目的,就是『州軍縣鎮,舊來行戶立定時旬價直,令在任官買物,蓋使知物價低昂,以防虧損』[6](【宋會要輯稿】職官27之24)。時估制度顯然主要是為政府購買服務的。通過這項制度,宋政府建立起了及時迅捷的物價反饋系統,為購買提供了重要依據。如咸平二年(999),『詔雜買務買物支價錢,委監官當面將旬價紐計錢數責領,若三司乞破之時,須繳元帖並須狀申三司』[6](【宋會要輯稿】食貨64之40)。天禧元年(1017),『三司言:在京修造合支材木,令陝西出產州軍斫買外,有十八萬九千二百餘條,欲令竹木務許客旅依時估入中,每貫加饒錢八十文,給與新例茶交引。從之』[6](【宋會要輯稿】食貨36之14)。皇佑五年(1053)詔令:『諸路轉運使上供斛斗,依時估收市之,毋得抑配人戶』[7](【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74)。天聖三年(1025),根據權三司使范雍的建議,規定:『自今和糴、和買,須及時早開場,委知州、軍同通判與監官,當面勒行人依在市見賣價例,估定錢數』[6](【宋會要輯稿】食貨39之10)。紹興二十六年(1156),右正言都民望也說:『近降旨依戶部措置儲蓄,收糴米斛,此大務也,然其間措置有未當,約束有未盡。倉場情弊,中外一同,交納邀求,在所不免。若和糴之價,不高於市直,人誰肯就場申糴。又物價高下,隨時低昂。官司收糴之初,略集行人,供具三等價直,後有增減,更不復問』[10](【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82)。

    時估是根據現時市場價預先估計的未來價,與實際的市場價有一定距離,但它把變動不居的物價在文本上相對固定下來,把錯綜複雜的市場信息統一收集起來,為政府制定購買的預算計劃、撥付採購資金等實際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在信息傳播極其落後的時代裡,這種操作方式的先進性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宋代創立的時估制度在元、明時仍然沿用。儘管宋政府在實際購買中並不完全按照時估支付價錢,有時略高於時估,更多的時候大大低於時估,在絹帛的和預買等場合時估可能毫無意義,但一般情況下的購買活動恐怕都離不開時估這個基本的參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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