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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奇虎歷史 北宋的賦稅分民田稅、官田稅和身丁稅等多種,現分述如下:
1、民田稅
北宋的田稅規定,向土地所有者按畝徵稅,每年夏秋各徵收一次(沿襲唐代的兩稅法)。北方各地大致每畝中等土地可收穫一石,須納官稅一斗。江南各地由於產量較高,每畝須納稅三斗。唐代的兩稅法是按資財多少徵稅的,而宋代則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徵稅的。秋稅,是在秋熟後按畝徵收糧食;夏稅,是以收錢為主,或者折納綢、絹、綿、布。
按畝徵稅是徵稅的基本標準,但是在實際徵收時,還有所謂『支移』、『折變』的計算,從而提高了實際徵稅的稅額。
『支移』就是在徵收秋稅時,要求農民運至指定地點交納,如果農民不願隨長途運輸之勞,就要多交一筆『支移』,也就是『腳力錢』。
『折變』就是在徵收夏稅時,錢物輾轉折變,也提高了實際交稅額。
2、官田稅
官田招佃農耕種,由政府收取地租,稱為『公田之賦』。但官田本身無人交納秋夏二稅,往往又把二稅加到佃農頭上,加重地租數量,即所謂『重複取稅』。
3、身丁稅
北宋的身丁稅規定,男子20歲為丁,60歲為老。凡是20歲至60歲的男丁,都要交納身丁稅,交錢或交絹,與兩稅同時交納。
4、雜變
北宋承襲五代十國的苛捐雜稅,以類合併,統稱之為『雜變』。其中名目繁多,如農器稅、牛革稅、蠶鹽稅、鞋錢等,即所謂『隨其所出,變而輸之』。雜交也必須隨同兩稅輸的。
5、和糴與和買
和糴是官府強制收納民間糧米;和買是官府強制收購民間布抽。在實行和糴與和買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別派定強制徵購的數量,並付給一引起價款,到後來,則都是『官不給錢而白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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