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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朱元璋反貪不遺餘力 用『剝皮揎草』酷刑治貪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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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1-7-15 09: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廣州日報
求治太急用刑太濫


    不重證據傷及無辜


    朱元璋鑑於元末吏治縱馳,民生凋敝,不惜用重典嚴刑懲治貪官。雖然取得一定效果,但因用刑太濫、不重證據,使許多無辜者受牽連甚至喪命。


    在空印案中,枉死者其實不少,官府掌印者並非人人都貪贓枉法,而且『先署印而後書』是明初慣例,也情有可原。正如鄭士利所說的:『省府去部遠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冊成而後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後書,此權宜之務,所從來久,何足深罪。且國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後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國至今,未聞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莫知其罪,今一旦誅之,何以使受誅者無詞。』


    濟寧知府方克勤是明初有名的廉吏,他生活儉樸,『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為治以德化為本,政績非常突出,洪武八年曾受朱元璋接見。後被人誣陷入獄,即將出獄時適逢空印案發生,因受牽連再次被捕入獄,結果死於獄中。鄭士利之兄鄭士元在地方當官,但並非掌印者,結果也受杖刑並被發配至江浦。


    郭桓案的枉死者更多,由於受到刑訊逼供,郭桓等人把一些素無來往的官員也說成是同黨,朱元璋不管有沒有證據,統統格殺勿論,使許多人家破人亡。


    在朱元璋親自編定的【明大誥】中,『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種種酷刑花樣百出。又特設『士大夫不為君用』罪,可謂亙古未有。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蘇州人姚潤、王謨拒絕官府的聘用,結果都被殺頭抄家。朱元璋這種一味殺戮的行為已遠遠超出了反貪的範圍,難怪後人把他視為暴君。


    劉基曾勸朱元璋用法不要太嚴峻,他說:『霜雪之後,必有陽春,今國威已立,宜少濟以寬大。』平遙縣訓導葉伯巨應詔上書時,也說朱元璋有三件事處理得太過分,一是分封太侈,二是用刑太繁,三是求治太急。可惜朱元璋都沒有接受他們的意見。


    禮樂為先刑政為輔


    亂世平世用刑有別


    其實,朱元璋也知道僅靠嚴刑峻法並不能根治官吏貪腐,更不能成就『堯舜之治』。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朱元璋與大臣討論刑罰,御史中丞陳寧認為:『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朱元璋不同意他的看法,他說:『不然,法重則刑濫,吏察則政苛。鉗制下民而犯者必眾;拘索下情而巧偽必滋。今施重刑而又委之察吏,則民無所措手足矣。朕聞帝王平刑緩獄而天下服從,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可見朱元璋在洪武初年主張『平刑緩獄』治天下,反對用嚴刑峻法鉗制下民,對推行苛政的『察吏』尤其反感。當然,朱元璋這段話主要是針對治民而言的。


    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朱元璋對群臣說:『治天下禮樂為先。或言有禮樂不可無刑政,朕觀刑政二者不過輔禮樂為治耳。苟徒務刑政,雖有威嚴之政,必無和平之風。故禮樂者治民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藥石也。』明確提出禮樂為先,刑政為輔的治國理念。


    朱元璋御下嚴峻,用重典治貪,但效果不盡如人意。一天,他對桂彥良說:『法數行而輒犯,奈何?』桂彥良回答說:『用德則逸,用法則勞。』這句話被朱元璋視為至理名言。


    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朱元璋已是70歲的老人,他最後一次修改律令,頒布【大明律誥】。這次修改律令主要是將【明大誥】一些條目附載於【大明律】之後,『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將重典改為『輕典』。朱元璋還親臨午門對群臣講解修改律令的宗旨:『朕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除頑,刊著為令。行之既久,犯者猶眾,故作【大誥】以示民,使知趨吉避凶之道……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攝要附於律文各條下。』


    史書稱,朱元璋親自編定的【明大誥】之所以多峻令,是『出自一時權宜,非上之本意』。
他晚年頒布【大明律誥】,主要是為繼承者皇太孫朱允勺畔搿K還對朱允傷黨雋擻彌氐渲餵的原因:『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這句話表明朱元璋認為自己通過數十年的努力,懲治貪官污吏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繼任者將面臨『平世』,沒有必要像他那樣繼續推行嚴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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