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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明中葉從抑商到恤商、惠商的政策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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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07-3-28 15: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即存在『重本抑末』的傳統理論。反映在統治政策上,就是將農業視為社會生產和生活最根本的事業;將廣大的農民,作為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是賴以維持統治的經濟基礎。為此,就必須盡一切可能以保持農業生產的穩定,加強對農業人口的控制,嚴格限制人口流動或改營工商業。到明代初年,不但繼續執行此一傳統政策,而且更加強調。朱元璋經常說:『農桑,衣食之本。』①『朕本農夫,深知稼穡艱難』。『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②甚至還一度模仿西漢初年的做法,『下令農民之家,許穿細紗絹布。商賈之家,止許穿布。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許穿細紗』。③朱元璋還曾企圖以國家政權的強制權力,採用嚴刑峻法以打擊工商業活動,於洪武二十二年(1389)下令:『做買賣的發邊遠充軍』;④二十四年(1391)更進一步嚴令:『若有不務耕種,專事末作者,是為遊民,則逮捕之。』⑤但是,西漢初年類似的規定既以失效結束,明初的翻版當然也難以持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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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武御製文集】卷1
②【明太祖實錄】卷175,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
③徐光啟:【農政全書】卷3
④顧起元:【客座贅語】卷10
⑤【明太相實錄】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
所有這些貶商、困商、抑商的言論和法令,其實都是沒有真切了解到,任何生產事業都絕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的。即使以農業而言,其在耕作過程中,不論是農具、種籽、畜力等方面,很難完全拒絕通過市場以滿足需求;有時,有些產品也有必要進入流通領域取得銷售。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以自給自足為消費原則的小農經濟,事實上,也從來沒有與工商業絕緣。歷代厲行抑商政策的實質,無非是通過壓制商人的社會地位和控制從商的人數,以便於將農民固着在土地之上,藉以維護小農業生產作為社會的基礎,有保證地為統治者提供賦稅和勞役而已。『耕稼勸,則農業崇,而棄本逐末者不得縱。由是,賦稅可均而國用可足』。①此正是制訂和執行『抑商』政策的中心目的。但是,明代前中期的統治者如同他們的前輩一樣,沒有考慮到:第一,商品經濟的發達、工商業的繁榮,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不是任何政治權力所能遏制的。第二,農業和工商業之間,本來就存在着相輔相成的依存關係,片面『抑商』,不但未能達到保持農業生產力的目的,也無法解決國家財政困難和歲荒民亂,農民大量逃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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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忱:【與行在戶部諸公書】,載【明繹世文編】卷22
特別是,從15世紀後期到16世紀中期,即在明代弘()()之交到隆()()之交的階段,由於農業生產力的提高,促進了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城鄉的商品經濟比重大增,商業資本增殖迅速,商人經營的範圍迅速擴大:北至真定、永平、順平,『南北舟車,併集於天津,下直沽漁陽』;南達兩粵雲貴,『食不待賈,而賈恆集』;東則齊魯閩越,『多賈治生不待危身取給,若歲時無豐,食飲被服不足自通』;西到巴蜀漢中關外,『往來貿易,莫不得其所欲』。①
隨着生產的發展,社會分工的擴大,南北都出現了一些以經營工商業馳名的城鎮,成為商品集散和手工業製作的中心,諸如北京、天津、武漢、蕪湖、蘇州、杭州、松江、廣州、佛山等。城市中也形成了包括行商坐賈、作坊主等在內的比較富裕的工商業者,並且日漸成為一支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農業人口轉移為工商業從業人員的數量也急增,何良俊以正德之前和正德之後作為分界以比較,說:『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農而改業為工商者,三倍於前矣。』②不少土地主縉紳也逐步將資金投向工商業,『富者縮資而趨末』,③『逐末者多衣冠之族』。④以徽商、晉商、閩商、粵商等為名號的商幫亦逐漸形成,並在一定地區或一定行業中,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
但必須看到,工商業在社會經濟中比重的增加,工商業者和從業人員的擴大,絕不意味着因此便能動搖官方一貫執行的抑商政策,就能改變某些人仍然冥頑地歧視工商業,貶之為末業的態度。
明代中期工商業的發展,是在種種壓力和摧殘下艱難成長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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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翰:【松窗夢語】卷4。明代中後期,工商業經營銷售網絡遍布全國。隆慶四年黃汴所撰的【一統路程圖記】一書,對當時的物產出處、聚散市鎮、行旅途徑、門攤課稅等均有詳細的記載,是當時行商坐賈的必讀手冊。天啟六年程春宇著的【士商類要】,更備載了有關商人從業的必備常識,諸如有關市場動態、各地區風俗人情、貿易習慣、經營管理知識等。這些書籍的出版,顯然是為滿足當時工商業人士的實用需要。兩書均附載在楊正泰氏所著【明代驛站考】一書之內。
②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13
③【明世宗實錄】卷545,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丙戌。
④萬曆【東昌府志】卷2
首先,凡要在城市取得合法經營工商業的人,必須先到官府登記,取得批准,才可以『占市籍』。如果未獲准『占市籍』,而擅自經營工商業的,就屬於違法,可以按照遊民處理,或被驅逐或被拘捕。所以要專門立有『市籍』,一方面,是為了加強對工商業者的控制和限制;另一方面,則用以作為對占籍者徵調各種繁重差役的依據。嘉靖時,一些工商業戶,『占籍未及數年,富者必貧,貧者必轉徙』。①不少人只好被迫逃籍。
其次,是必須繳納不斷增加的商稅。
明代開徵商業稅的名目本來就很多,而且稅則愈來愈繁,稅額愈來愈高。開店鋪的有市肆門攤稅;一應塌房、庫房、店舍、停儲客商貨物的棧房,必須每日納鈔;驢騾車受僱裝載貨物,出入京城或其他城市的,每輛亦必要繳納車馬稅。水陸通道,各設關卡稅監,按照路程遠近、裝載貨物多少,分別徵收船料稅、條稅、門稅、關稅。其他諸如魚課、酒醋稅、牙稅、香稅、頭匹稅、落地稅等,難以盡錄。政府在工商業稅收方面的盤剝數量直線上升,例如蕪湖榷司從宣德到正德七八十年問,所收繳的稅銀競激增為9倍。②到隆慶元年(1567),北京九門稅收,也是『倍征橫索,弊孔滋多』。③
虐商更甚的,還在於規定城市的工商業店鋪,一般應輪流擔當『鋪行之役』。所謂鋪行之役,就是負責無償或低價供應官府需要的物資。官方名義上說僅是委託承買,實質上是肆無忌憚地進行掠奪。對此,顧起元揭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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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世宗實錄】卷306,嘉靖二十四年十二月,南京禮科給事中游震言。
②【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23引張秉清【蕪湖榷司題名記】言:『榷取之課始不過四千兩,漸增為一萬、二萬,而(正德時)及三萬七千有奇。』
③【續文獻通考】卷18。又,在嘉靖後期,曾任荊州知府、湖廣布政使的徐學謨亦極言不宜以重稅虐商,言:『城市之戶,原無田畝產業,止靠開張鋪面。既已編當徭役之差,安能復堪間架之稅?(載徐學謨:【徐氏海隅集】卷8)
鋪行之役,不論軍民,但賣物則當行。大者,如科舉之供應,與接王選妃之大禮,而各衙門所須之物,如光祿()之供辦,國學之祭祀,戶部之草料,無不供役焉。初令各行,自以物輸於官,而官給其直,未遂為厲也。第一入衙門,則胥徒便視為奇貨,捕抑需索,無所不有。又或價不時給,或給不償本。既有虧折之苦,又有奔迸之勞,於是人始以市場於官為厲。①
最早的時期,還僅是一些有採購物資職任的衙門和官役,對商鋪進行敲剝,其後,凡帶有官字號的部門和人員,雖無此項事權,也紛紛出票命皂隸買物,責令商鋪『當行』。有僅付半值的,也有白取而不付值的。更有不但白取,而且藉此而敲詐的。一些御史、給事中等所謂風憲之官,更是恃倚威風,隨便索取。往往指定名色、品種、數量以索取貨物,但卻先不給值亦不取貨,僅在票上開具『至本衙交納』字樣。店員持貨物送人衙門,管收納的人便指斥貨物質量不好,拒收,並責十板發出,命再送,至再送人,又再打板子退回。經此一索一送一打一退,店鋪東伙們知道官役們不過是借採購名義以勒索,於是凡見持票來定購貨物的,不如出錢買免,乾脆送上若干金錢了事。官役們往往持一票便可敲詐數十家商鋪,償其大欲。②
不僅在城市開肆設鋪的商人飽受剝削,那些以運輸販賣,將余補缺的行商,也受到沿途鈔關官吏人役的粗暴勒索,使當時正處在發展中的工商業受到嚴重的摧殘。弘治時期曾任禮部尚書,以『博綜經世之務』、『軍國弊政剔抉無遺』③著稱的倪岳,即曾上疏歷陳商旅之苦。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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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顧起元:【客座贅語】卷2
②參見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9
③【明由】卷183
照得山東臨清州,直隸淮安、揚州、蘇州府、浙江杭州府、江西九江府等處,俱系客商船隻輻輳之處。……近年以來,改委戶部官員出理課鈔,其間賢否不齊,往往以增課為能事,以嚴刻為風烈。籌笄至骨,不遺錙銖。常法之外,又行巧立名色,肆意誅求。船隻往返過期者,指為罪狀,輒加科罰。客商資本稍多者,稱為殷富,又行勸借。有本課該銀十兩,科罰勸借至二十兩者。少有不從,輕則痛行笞責,重則坐以他事,連船拆毀。客商船隻,號哭水次,見者興憐。
夫增課為國,雖稱聚斂,猶是有名。其科罰勸借者,或倚稱修理公廨,或倚稱打造坐船,率皆借名入己,無可查盤。況此等官員,既出部委,各處巡撫官視為賓客,巡按官待以頡頏,是以肆無忌憚,莫敢誰何!以致近年客商懼怕徵求,多至賣船棄業。①
倪岳還指出,不僅戶部派駐各地鈔關的官吏慾壑難填,而且,工部派駐各地設立抽分廠的官吏人等,亦是貪念大熾。這些人如狼似虎,嗜利好財,不論官員、胥吏、差役,甚至官親人等,俱是一丘之貉。他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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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倪岳:【青溪漫稿】卷14
竊惟抑末固為政之理,而通商亦富國之術;苟使官司肆為侵克,遂致道路漸成愁怨,傷和致l,豈王政之所宜哉?照得舊制,天下商賈輻集之處,各設稅課司衙門,立法抽稅,具有成法。惟南京、龍江、大勝港,原設抽分竹木局,抽分竹木柴炭等項,有三分取一,十分取二,三十分取二者。取之至輕,用之有節,遠近輻輳,上下便益。近年工部奏准,於浙江杭州府、湖廣荊州府、直隸蕪湖縣設置抽分衙門,遣差部官管理。不惟地方接連,重複抽稅,而其人賢否不齊,寬嚴異法,但知增課以逞已能,不恤侵克以為民病。甚者,器皿貨物,不該抽分之物,一概任意勸借留難。所得財物,無可稽考,因而侵漁入己,難保必無。①
由此可見,不論地方上的衙署吏胥,抑或是由戶部、工部分別派遣而來的官員,無不視商人為任由宰割的羔羊,是可以予取予攜的肥臠。商人負擔日重,不但難以牟利,有時還會蝕盡本錢,甚至負債纍纍。在當今皇上『萬歲』的管治下,荷承着『萬稅』的痛苦。請看:
河西務大小貨船,船戶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銀,進店有商稅,出店有正稅。張家灣發賣貨物,河西務有四處正條船矣,到灣又有商稅。百里之內,轄者三官,一貨之來,榷者數稅。所利幾何而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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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倪岳:【青溪漫稿】卷14
②【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23,雜稅部藝文引蕭彥【商稅議】。
重稅病商,其必然的惡果是迫使剛發展起來的工商業陷於萎縮。嘉靖三十三年(1554),張居正在家鄉荊州養晦,借病休之機以沉思國事。荊州恰好是由工部派員設置抽分衙門的重點地方之一,居正目睹到由此而導致荊州地區的商旅蕭條,不覺有感而言:『荊州榷稅,視他處最少。居吳楚上游,舟楫鱗萃,稱會區焉。乃後稍稍寥寂,商旅罕至矣。』①
張居正清醒地看到,要扭轉『商旅罕至』的不景氣,只有從整頓榷稅制度,肅清巧立名目以增課,減少重複徵稅,嚴禁濫肆罰借入手,只有嚴申法令,革除積弊,抑平物價,減除中飽,限定稅額,才有可能暢通物資交流,保證工商業的存在和發展,促進貿易繁榮。他在一篇文章里,充分申述了自己認為農商必應相互倚賴,農與商雖然職業分工不同,但異業而同心,都是社會生活不可缺少的,都能夠對社會做出不同的貢獻。他提出了『厚農而資商』,『厚商而利農』的經濟觀點,並通過與工部派來的榷稅使周漢浦探討『始所建榷及後稍異』的原因,進一步闡明道理,暢言:
古之為國者,使商通有無,農力本穡,商不得通有無以利農,則農病;農不得力本穡以資商,則商病。故商農之勢,常若權衡。然至於病,通無以濟也。②
他認為,國家適時適量地徵收工商業稅,是完全必要的,『計其貯積,稍取奇羨,以佐公家之急』,但必須『多者不過數萬,少者僅萬餘,亦不必取盈焉』。③有節制地分潤商利,注意培育商力,亦所以扶持農業,厚積國力。但是,正、嘉以來的情況並非如此。籌算及至骨髓,不遺錙銖。上至中央朝廷宮廷皇室,政府的戶部、工部,下到各省、府、州、縣的官吏胥役,都向商人伸手,大小管道分別唆吸錢財。公私交征,黃台之瓜,何堪再摘?於是,商業遂陷於重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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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居正:【張太岳集】卷8
②張居正:【張太岳集】卷8
③張居正:【張太岳集】卷8
自頃以來,外築亭障,繕邊塞,以扦驕虜,內有宮室營建之費,國家歲用率數百萬。天子旰食,公卿心計,常慮不能殫給焉。於是徵發繁科,急於救燎,而榷使亦頗騖益賦,以希意旨,賦或溢於數矣。①
這種殺雞取卵的短視行為,實際上是自堵稅源,破壞財政平衡的愚蠢做法。與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的趨勢更是背道而馳。居正強調,不能無視農商之間相輔相成的辯證關係,不能忽視商力所能承擔的限度,故此,必須在榷稅制度上作較大幅度的改革,而又首先要求當權者有所克制。言:
故余以為欲物力不屈,則莫若省徵發,以厚農而資商;欲民用不困,則莫若輕關市,以厚商而利農。②
居正在文章里,還從歷史上有關『重農抑商』,抑或『重農亦重商』的著名爭論中吸取教益。他景仰西漢時期桑弘羊公開申述重商觀點的勇氣,肯定商業經濟也是社會主要財富來源之一的論點。當然,在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蓬勃發展的歷史條件下,張居正關於農商之間榮枯相因的論斷,較之桑弘羊當年僅為重商辯解的理論,更為深刻和全面。針對嘉靖中後期,社會經濟已陷入極度困敝的現狀,他力主惟不病商始可以裕國,應該『汰浮溢而不騖厚入,節漏費而不開利源。不幸而至於匱乏,猶當計度久遠,以植國本,厚元元也』。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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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居正:【張太岳集】卷8
②張居正:【張太岳集】卷8
③張居正:【張太岳集】器8
張居正寫作這篇文章時尚在壯年,且正處於幽居反思之時,以在野之身,深入探討國家的財政經濟大計,提出了『厚農資商』的觀點。這一觀點既繼承着中國歷史上某些先進經濟理論的精粹,又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是從全國特別是荊州地區的榷稅和農商關係存在的問題中提煉出來的,它構成居正畢生經濟改革理論和制訂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他在日後大力改革賦役制度,推行一條鞭法的思想基礎。
試從明代嘉隆以前經濟思想史的角度來稽考。在此之前,雖然已有一些官僚兼學者提出過重商恤商的言論,如上文引述過的倪岳,及弘正之間的著名文士李夢陽等,①但能將農商關係作出透徹說明的,應以張居正為創始。由此亦可見,居正高瞻遠矚,實有高出其同時代人的地方。
真正能站在執政地位,將重商恤商見解轉變為全國性的實際經濟政策的,是高拱。
高拱在隆慶三年(1569)十二月重新人閣,到四年三月,即專門上了【議處商人錢法以蘇京邑民困疏】。這篇疏文以具體的事實材料,反映商人的愁苦和商業的窘困,並奏請隆慶皇帝採取有力措施,頒下明詔,革除宿弊,是明代經濟史上一篇重要的文獻。
高拱首先歷陳商人的厄困,所遭受的敲詐盤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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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夢陽在【空侗先生文集】卷44一文中,曾對商人和商業作了很高的評價,言:『夫商與士異術而同心,故善商者,處貨財之場而修高明之行,是故雖利而不污。』
臣奉召至京,兩月有餘,見得閭巷小民十分凋敝。有素稱數萬之家,而至於賣子女者;有房屋盈街,折毀一空者;有潛身於此,旋復逃躲於彼者;有散之四方,轉徙溝壑者;有喪家無歸,號哭於道者;有剃髮為僧者;有計無所出,自縊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得有矣。
臣驚問其故,則曰:『商人之為累也。』臣又問:『朝廷買物,俱照時估。商人不過領銀代納,如何輒致貧累?』則曰:『非朝廷之價值虧人也。商人使用甚大。如上納錢糧,該是百兩者,使用即有六七十兩,少亦不下四五十兩,是已有四五六七分之賠矣。即得領銀,亦既受累,乃經年累歲不得關支。小民家無餘貲,所上錢糧,多是揭貸勢豪之物。一年不得還,則有一年之利,積至數年,何可紀算?及至領銀之時,又不能便得,但系經管衙門,一應胥役人等必須打點周匝,才得領出。所得未及一兩,而先已有十餘兩之費,小民如何支撐?所以派及一家,即傾一家。其未派及者,各為輾轉避逃之計。人心洶洶,不得以寧居也。』①
高拱所言,不啻是一篇為商人代撰的陳情表、申訴書。而其所據俱有確鑿事實。官僚政治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在社會中無權無勢的弱者階層,當時的商人即為其中的群體之一。衙門的官吏胥役,俱可以對商人頤指氣使,而商人只能忍氣吞聲、逆來順受。商人有求於官吏胥役,而官吏胥役便可藉此橫索訛詐。官為刀俎,商為魚肉。官和商是處於完全不對等的地位上進行交收買賣接納錢糧貨物的。於是,人間許多極不公平,甚至慘絕人寰的事件因而發生了,而『十分凋敝』的局面必順應而出現。高拱可貴之處,不但在於他的關懷民瘼,能具體而準確地掌握實情,更在於他作為現職大學士兼吏部尚書,高居於當時國家官僚機器的最上端,卻能痛揭瘡疤,為那些備受欺凌,被壓在權力底層的商人呼號。他繼而從明朝根本統治利益的角度,主張懲貪革弊,解除商困,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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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夫至尊所居根本之地,必得百姓富庶,人心乃安,而緩急亦可有賴。祖宗取天下富家填實京師,蓋為此也。其在今日,獨奈何使凋敝至此乎?
先朝公用錢糧,俱是招商買辦。有所上納,即與價值,是以國用既不匱乏,而商又得利。今價照時估,曾未虧小民之一錢,比之先朝,固非節縮加少也,而民不沾惠乃反凋敝若此。雖屢經題奏議處,寬恤目前,然弊源所在,未行剔刷,終無救於困厄,恐凋敝日甚一日,輦轂之下,所宜深慮,必不可謂其無所處而任之也。
臣願陛下特敕各該衙門,備查先朝官民如何兩便,其法安在,題請而行。其商人上納錢糧,便當給與價值。即使銀兩不敷,亦須那移處給,不得遲延。更須痛厘夙弊,不得仍有使用打點之費。就中尚有隱情,亦須明言,一切懲革,不得復爾含糊,則庶乎商人無苦,而京邑之民可有寧居之望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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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高拱在這篇疏文中,還着重論述到建立健全錢幣制度的重要性,因為它對於安定民生和便利商民,都是至關重要的。針對嘉靖時期錢法大亂,變更頻仍,①高拱提出,必須扭轉這種『愈變更愈紛亂,愈禁約愈驚惶,鋪面不敢開,買賣不得行,而嗷嗷為甚』②的狀況。主張『惟錢法之行,當從民便。……如此,則人心自定。人心既定,錢法自通,而買賣可行,斯各得以為朝夕矣』。③在這方面,高拱深刻意識到,恤商利商,必須與國家的貨幣政策,社會的金融狀況結合起來。銀錢比價可以因市場需要而有浮動,但決不能以一紙詔令,隨心所欲地在全國規定一個僵硬的比價。
高拱為商人、商業謀解困興利的疏文,雖然比張居正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討論榷稅問題的文章晚了16年,但兩人所持的基本論點是高度一致的。其不同之處在於,張在當時僅是在野議論,而高則是以執政的地位,對有關商業問題正式提出興革方案,其影響和效果當然不盡相同。高拱上疏後不久,即得到隆慶皇帝的支持:『奉旨:覽卿奏,具見為國恤民之意。錢法委宜聽從民便,再不必立法紛擾。商人一事,該部亟議以聞。』④於是,高拱和另一內閣大學士張居正便可以『口銜天憲』,挾皇上的權威,以推行『厚農資商』的政策。這一政策,一直貫徹執行至萬曆初年『江陵柄政』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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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據【續文獻通考】卷11的記載,『嘉靖三年,令戶部給榜,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着緝事衙門及五城御史緝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又,『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三厘;每錢七文折銀一分。查明應納課程,收送內府承運庫,以備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好錢』、『低錢』,並無明確區分標準,而稍一錯收錯用,便要『枷號示眾』。這樣的輪番變動,最受害的只能是『京城內外買賣人等』。
②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③高拱:【高文襄公集】卷3
④【明穆宗實錄】卷44,隆慶四年四月癸丑。
必須注意到,自高拱上疏和得到隆慶批准以後,當時確實出現過一些新氣象。例如:
(隆慶四年六月庚申)工部覆大學士高拱所陳恤商事。言貧商困累,惟多給預支銀可以拯之,乞將年例錢糧辦納之數,以難易定其多寡,以遲速定其先後,多者預支十分之四,遞減至一分。半年之內全給,一年以外先給其半。詔可。①
又例如:
隆慶四年題准:通州等五局,除商販竹木板枋等照舊抽分外,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②
隆慶五年四月,詔免林衡署果戶房號稅。初,永樂時,有果戶三千餘,後漸逃竄,僅存七百餘戶,嘉靖間復征其房號。至是,果戶奏訴貧難,帝亦憫之,故有是命。③
又,工部吳時來請停差中官之榷木真定者,以其事屬之府佐。得旨允行。④
甚至因在西北方實現了開市貿易,不但推動了市場商業流通,而且能開闢稅源,大有裨益於國家財政,能部分滿足本來十分緊窘的邊疆軍政費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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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穆宗實錄】卷46
②【續文獻通考】卷29
③【續文獻通考】卷24
④【續文獻通考】卷24
自隆慶五年,北虜款貢以來,始立市場。每年互市,緞布買自江南,皮張易之湖廣。彼時督撫以各部夷人眾多,互市錢糧有限,乃為廣召四方商販,使之自相貿易,是為民市之始。間有商稅,即以充在市文武將吏一切廩餼、軍丁犒賞之費。①
以上事實有力地說明了,明代自弘治以來斷續出現,並逐漸高漲的重商恤商思想,歷經六七十年的醞釀,是在隆慶中後期才被朝廷認可,並對原有的病商扼商政策作了較大幅度調整。直到這個時期,官方才比較清醒地認識到,扶助商業使之繁榮興旺,貨暢其流,對社會民生以及充實國力,都具有重大的意義。②當然,也必須看到,明中葉以後的賦役制度、戶籍制度已經到了山窮水盡,本身顛錯混亂,難作為稽考的憑據;而且已經和當時的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總趨勢背道而馳。要使用這些過時的腐朽繩索捆綁住日新月異的社會生活,限制它的變化,必然是徒費心機。事實上,當時城市鎮墟工商業正在突破傳統的高壓而茁壯成長,並不斷從農村搜購原料和吸收勞動力,同時亦將一些生產資料和消費商品提供給農村。部分地主將土地投資轉為工商業投資,部分農民棄本就末,力圖在城鎮工商業、運輸業中謀取枝棲,這已經是無可逆轉的潮流。在農村由丈量土地、調整負擔,到逐步推行重新編征賦役的一條鞭法,與在城鎮制訂和推行資商重商的政策,本來就是隆萬經濟大改革的兩翼。只有從宏觀的大視野角度來觀察,才可能從本質上理解高拱和張居正等重商主張的原委,理解這樣的政策,之所以在隆慶中後期到萬曆初期能以朝廷法令推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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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梅國楨:【梅客生奏疏・請罷榷稅疏】,載【明經世文編】卷452
②郭正域在【大學士高文襄公拱墓志銘】中,概括地介紹了高拱與俺答開市貿易中,對明方極為有利的經濟和政治利益,言:『虜既貪我財物,虜中婦女亦貪我繒帛,惟恐罷市,我得伸縮而制之。諸所為貢市費者,即取諸曩日幕府出征之費,不及半耳。虜得我金錢,非盡攜以歸也,我之群商又因而為利。而我數十年所全百萬之命,所省百萬之費,可按籍而求,屈指而論也。蓋漢人五餌之策,公實用之矣。』(載焦f:【國朝獻征錄】卷17)
作者:韋慶遠
載【明清史續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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