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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網易歷史 忽必烈在位時重新確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統治體系以及相應的各種典章制度,中統、至元間的創製,奠定了有元一代的制度。
中央和地方官制:中央政府的軍、政統治機構,主要由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構成。中書省相當於金朝的尚書省,領六部,掌全國政務。樞密院『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御史台『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中央機構還有翰林國史院,大司農司等,特設機構還有宣政院、大宗正司等。
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在忽必烈時為十路宣撫司,他們各自為政,有較大的自主權,當然這種自主比起各個汗國來要小得多,但是比起漢制中的中央地方關係來又要大一些,一些官員(主要是漢人)希望能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便向忽必烈提出建議(當然這符合忽必烈的意願) 。於是中央『委重臣到各地署事,行使中書省職權,簡稱行省』。後來成為固定的機構,成為地方與中央的有效連接。行省以下的行政機構分別為:路、府、州、縣。諸王、勛戚在內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當特權,但在其行政建制方面同樣被納入郡縣制體系。可用下表簡要表示中央地方行政體系:
皇帝
宣政院 樞密院 中書省 御史台
親 萬戶府 六部 行省 殿 內 肅 行省
軍 千戶所 路總管府 中 察 政 察 廉
都 百戶所 州府 司 院 廉 院 訪
使 州 訪 使
司 縣 使
綜上可知在忽必烈時期,中央地方行政機構更加完善了,基本上繼承了漢唐以來漢族行政機構模式並加入了適應本族特點的一些機構(如宣政院等)。機構以中書省為中樞,下屬各級行政機構都通過中書省而直接隸屬於皇帝,可見行政機構的骨架實際上繼承了耶律楚材的構想與設置。另外樞密院掌管的各級機構如萬戶府與地方州府縣是分離的,且有專門的監察機構――御使台及其下屬單位――考察官吏的得失,這些是遵循了耶律楚材『軍政分離、中央集權、司法檢查獨立』的若干政治思想。這種體制對於對中原的統治來說顯然是很有效率的。
賦役制度:忽必烈即位後,基本上秉承了耶律楚材時期的賦稅制度。只對賦稅數額有所調整,並在舊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輸納時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會計之法,使之更趨完善。賦稅制度的完善標誌着蒙古統治者對農業經濟(中原經濟模式)的認同,也可見耶律楚材在賦稅上的貢獻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
但是在蒙古人的領地中,經濟成分是多元的,有農耕經濟(主要在中原)、商業經濟(遍布全國,主要有色目人管理,皇室和王公大臣都樂於投資)和游牧經濟(主要在蒙古高原和草原地區),蒙古貴族並不看重農耕經濟,而是熱心於海外貿易給他們帶來的豐厚利潤,這與各朝的農本思想大不相同。
元朝時期,上述的那些亂徵收的情況依然嚴重。
銓選制度:銓選制度即官吏選拔制度。中統初(忽必烈年號),『定都省及左三部、右三部之制,吏、戶、禮為左三部,工、兵、刑為右三部。至12**年,諸侯世守,裁併各路府州縣官吏,行遷轉法。』至此,任命、遷調各級官員的權力始收歸中央,初定一代銓選制度。
元朝科舉的最初嘗試是『戊戌選試』(上文有介紹)。但是元朝始終沒有真正的推崇儒家思想,就如上面所說的那樣,推崇儒家思想就要提高漢人和南人的地位,這不是蒙古貴族願意的事情。所以他們採取了應景的方式,延佑年間(仁宗,元中晚期)始定式設科取士,主要內容都是儒家經典,其規模不如唐宋,只不過是統治者安天下民心的一種形式罷了,南人要想入仕大為困難。於是我們不得不說,元朝的科舉制之不過是一種形式,並沒有在耶律楚材的基礎上走多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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