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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故而,先前(1936年)太虛曾主張僧尼應參加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也是此種理路下的思考,不過此事引起歐陽竟無致書陳立夫以反對之。歐陽反對的理由大致兩個方面,一是中國內地百萬僧尼素質不佳,「其大多數皆遊手好閒,晨夕坐食,誠國家一大蠹蟲」,另一是比丘與公民「各以其類不可混淆」,依【大涅經】所說戒:「比丘不應蓄財、奴役、種植、市易、談說俗事,又不應親近國王大臣,此等經律所制,皆是如來所說。」總之出家者應「行頭陀、居蘭若」,不應有參加國選之「慕膻行」。[13] 印順法師對此有簡單的批評:「歐陽治佛書三十年,偏宗深究,宜其得之專而失之過!」[14] 實則,僧尼素質也許不比一般人好,但不至於比一般人差,參政權的享有乃是平等平等,至於參選國代是不是談說俗事,是不是等於親近國王大臣?也有商榷餘地。
其次,思想家梁漱溟也是反對佛教為現世所用,對太虛的人生佛教主張不以為然:
似乎記得太虛和尚在【海潮音】一文中要藉着「人天乘」的一句話為題目,替佛教擴張它的範圍到現世生活里來,又仿佛劉仁航和其他幾位也都有類乎此的話頭,……總而言之,佛教是根本不能拉到現世來用的,若因為要拉它來用而改換它的本來面目,則又何苦如此糟蹋佛教?我反對佛教的倡導,並反對佛教的改造。[15]
梁漱溟認為儒家「專談現世生活」,而佛教「專談現世生活以外的事」,恐怕不是今日一般佛教學者所能接受的看法。關於出世入世的分疏,印順法師曾有一段論述:為了全心全力解脫生死而厭棄世間,對宗教的體驗來說也許是有用的,但因而對其餘一切異常淡漠,對現實人生(家庭、社會、國家)只是消極適應它,這在佛法普及民間而言至少是不夠的、不足以適應的,「面對這種不足以適應社會要求的佛教、聖者,而想起了佛教公認的、釋迦佛過去修行的菩薩風範,以及釋迦成佛以來為法為人的慈悲與精神,不免要對出世佛法,予以重新的估價。」因而湧現出世而入世的佛教,就是所謂的大乘佛教。[16]
佛教學者張曼濤,就是根據此一大乘佛教的精神,讚揚太虛法師是中國近兩千年來的佛教史上,真正表現世出世入之大乘精神的第一人:
大師出於真正佛陀之菩薩心懷,握本執圭,安民安法,故其雖遭遇教內短見之士之反對,卻仍然秉着雖萬人吾往矣之精神,發表其僧侶參政之論。此在整個大師的思想中,固非一最重要之處,但我們從中國佛教傳統的形式以觀,則不得不驚奇此乃躍足千波,截斷眾流之見。由一向隱遁山林寺院之僧,一腳便倡踏入最煩人惱心的民主議會之堂,此設非有其卓越古今之思,真發菩提心者,曷能語此。[17]
印順法師面對這一篇讚揚太虛的文章,唯恐「僧伽參政」被當作是否入世、是否大乘精神的唯一判准,遂撰一長文予以批評,還提醒:「人間一切正行,都可以利益眾生,都是菩薩事業,都是攝化道場,都是成佛因行。菩薩利濟眾生,可以從政而不一定要從政。」[18] 印順法師的借題發揮,或可使道理更圓融透闢,但張曼濤既已指出僧伽參政之論在整個大師的思想中「固非一最重要之處」,而且只是「僧眾使用菩薩無量法門中的一法之一」,[19]
其實已經說得夠清楚了。
三、從政府檔案看佛教與政治的關係
目前中華民國國史館典藏之【內政部檔案】共16421卷,其中有關民國佛教史料約有三百餘卷,據學者侯坤宏的整理分析,這批檔案除涉及文物維護、佛學院創設、社會救濟有關者外,率多與寺產糾紛或廟產興學引起的交涉有關。原來清末張之洞就有廟產興學的主張,乃至政策,一九三一年以後可視為第二次廟產興學風波。所謂風波而不是運動,乃因寺廟方面總是被迫、不是自發,其中要以地方政府包括縣長、鄉長、保甲強令提撥寺租,強占寺產,乃至毀寺逐僧最為常見,佛教方面則懂得寫公文向內政部請願、抗議,通常內政部方面會行文向地方政府糾正,反對將寺廟財產提充鄉鎮建設經費,主要考量應在安撫民心或維繫起碼的法治。
茲從國民政府檔案中挑選幾個具體的案例,比較深入地探討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佛教與政治的關係:
(一) 甘肅省臨潭縣有一藏傳佛教寺院「嘛呢寺」,其僧綱馬昂旺丹主於1924年逝世後,原應由嫡堂孫馬轍霄承襲,因該孫年幼故由其師活佛馬洛丹真江楚暫行代理,17年後(1941)這位代理僧綱圓寂,遂有「家舍族長並民眾大小各代表」再四妥協會商,共選馬轍霄正式承襲嘛呢寺僧綱,該寺頭目袁得忠等並將此結果向縣長立案存查,縣長聶凡則呈文給甘肅省政府請求「俯准委任並祈頒發鈐記,俾資管理而便統制」,省政府方面「除令准委任並刊發木質鈐記外」,行文內政部「咨請查照備案」。[20] 本案顯示縣政府是最直接的主管機關,省政府與內政部也分別扮演一定的角色。
(二) 中央政治學校肅州分校於1935年成立後,商同地方當局借用西街武廟三義廟藥王廟舊址,稍加修葺開學上課,後來學生班次增多,教室宿舍不敷分配,須擴充校址,乃呈請酒泉縣政府按徵用民地手續辦理,但酒泉鐘樓寺認為其寺產香火地二十餘畝於1940年11月被該校「恃強占用」,曾於1941年提起訴訟,經酒泉地方法院、甘肅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判決所有權歸鐘樓寺,而1940年12月20日內政部地政司致禮俗司的一份公文指出,有關肅州分校用地歸還鐘樓寺問題,徵收土地興辦學校原則並不違法,但肅州分校「為直接承受中央管轄監督之學術機構」,依土地法第338條規定應由行政院核准,地價之補償亦應依第377條之規定辦理。不過,經法院判決之後該校仍逾限不還,於是1942年9月8日中國佛教會酒高安敦玉金鼎七縣市分會乃電請重慶內政部「俯准依法轉咨歸還或飭由該校在該縣市區外照畝另購田地交還,以維產權,並請賠償損失。」[21] 本案牽涉政府間(或政黨間)爭議,寺廟方面且能採取司法途徑,惟該校仍逾限不還,可見司法的權威在當時仍隱而不彰;至於中國佛教會該「七縣市分會」請求內政部出面處理,結果如何限於資料不得而知。
(三) 河南省新蔡縣金粟寺,原系清康熙年間宋祖法氏所捐贈之土地房屋改建而成,歷經購地擴充頗有規模,但同治年間宋氏子孫企圖「化寺為祠」,強在寺內懸掛宋氏祠堂匾額一面,每年春秋歲時藉着掃祭而要求寺僧供應酒食,若干地方士紳不以為然;1929年宋氏族裔有一名垣忠號英儔者,擔任河南省黨部委員,乃乘省令「廢廟興學」之際運作將金粟寺原有田產二千畝撥出一千五百畝籌辦私立誕文小學,1940年12月20日該寺住持僧祥雲透過中國佛教會臨時辦事處(由佛教會理事太虛具名)向內政部行文要求保護寺產,翌年1月9日內政部咨請河南省政府「查明核辦、並希見復」,同月21日又有新蔡縣公民劉擎倫等為宋垣忠「藉興學名義狡占金粟寺」,呈文內政部「請飭徹查」,1941年6月2日河南省政府為該省新蔡縣金粟寺糾紛回覆內政部,所做的處置似乎對金粟寺不利:所有權確定問題屬司法範圍、1500畝給誕文小學之事照舊、寺僧祥雲既然挑撥生事准予驅逐。不過,1942年3月又有新蔡縣公民代表張山甫等向內政部呈請查辦宋氏家族企圖侵占金粟寺廟產的公文,[22] 可見寺院方面除了有佛教會的奧援,也需要一定的社會力(信眾)的支持,才可能與省縣政府做多年的拔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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