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鳳凰網 然而,若過度任法,也不符合經義。因為照經義來看,法律只是輔助德治的手段,德治才是真正的治化之本。孔子就曾將德治與法治進行比較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漢儒對此亦深諳其義。如董仲舒就曾特別強調其德主刑輔的理論,他說:『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陽主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漢書・董仲舒傳】)所以在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都一再反駁桑弘羊:
法令者,治惡之具也,而非至治之風也。是以古者明王茂其德教,而緩其刑罰也。(【鹽鐵論・論災】)
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偽萌生,有司治之,若救亂撲焦,而不能禁,非網疏而罪漏,禮義廢而刑罰任也。(【鹽鐵論・刑德】)
聖王之治世也,不離仁義。故有改制之名,無變道之實。上自黃帝,下及三王,莫不明德教,謹庠序,崇仁義,立教化。此百世不易之道也。(【鹽鐵論・遵道】)
梁統也專門解釋說,自己並不是主張『嚴刑』,而是希望能遵循『舊典』。班固在論述刑罰的同時也明確提出:『聖人取類以正名,而謂為父母,明仁愛德讓,王道之本也。』(【漢書・刑法志・序】)至於王符,更強調指出:『法令刑罰者,乃所以治民事而致整理爾,未足以興大化而升太平也。』(【潛夫論・本訓】)可見,漢儒是一致主張德治為治化之本,刑罰乃德化之輔的。這就決定了在寬猛之間許多統治者對『寬』都更為重視。如元帝,史載其『寬弘盡下,出於恭儉,號令溫雅,有古之風烈』(【漢書・元帝紀】);黃霸任穎川太守,『力行教化而後誅罰』(【漢書・循吏傳・黃霸】);於定國任廷尉,『其決疑平法,務在哀鰥寡,罪疑從輕,加謹慎之心』(【漢書・於定國傳】);魏霸『為鉅鹿太守,以簡樸寬恕為政』(【後漢書・魏霸傳】);張湛『為左馮翊。在郡修典禮,設條教,政化大行』(【後漢書・張湛傳】);劉矩『遷雍丘令,以禮讓化之』(【後漢書・循吏傳・劉矩】);劉寬『典歷三郡,溫仁多恕』(【後漢書・劉寬傳】);等等。毫無疑問,這就是漢王朝對於法律的基本態度。
二、『禮法結合』的立法精神
關於法律的制定和修訂問題,漢承秦制,西漢前期的立法主要是依據法家思想。雖然在西漢前期統治者尊崇黃老學說,已經提出刑德並用的主張,認為『先德後刑以養生』,『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繆(穆)繆(穆)無刑,非德必傾。刑德相養,逆順若成』(【馬王堆帛書・十大經】)。但是在具體措施上,當時除了廢除秦的一些酷刑,基本上還是繼承了秦制。如【漢書・刑法志】云:『相國蕭何h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而西漢中期以後,情況則明顯改變。隨着經學對於法律的介入,所謂『引禮入法』,禮法結合的思想便逐漸成為漢王朝的立法依據。大致可歸納為三個方面:
(一)關於強化皇權和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這一方面,由於能否加強皇權和中央集權將直接關係着封建國家的統治和安危,因而禮法結合的精神曾得到極為充分的體現。例如,董仲舒根據【春秋公羊傳】提出:
【春秋】立義,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諸山川不在封內不祭。有天子在,諸侯不得專地,不得專封,不得專執天子之大夫,不得舞天子之樂,不得致天子之賦,不得適天子之貴。君親無將,將而誅。大夫不得世,大夫不得廢置君命。(【春秋繁露・王道】)
三、『【春秋】決獄』――引禮入法的具體操作
漢武帝『獨尊儒術』後,在法律的具體運用上,統治者還把經學的有關原則直接等同於律令,採取『引經決獄』的形式。所謂『引經決獄』,就是以經義來作為分析案情和認定犯罪的根據,用經義來解釋和運用法律。這可以說是漢代引禮入法在訴訟、審判和司法解釋上的具體操作。由於漢代『引經決獄』主要是引用【春秋公羊傳】的原則,因而這種決獄形式又被稱為『【春秋】決獄』。
漢代的『【春秋】決獄』發端於武帝時期。【史記・儒林列傳】記載,呂步舒『執節決淮南獄,於諸侯擅專斷,不報,以【春秋】之義正之,天子(武帝)皆以為是』,可視為它的第一個案例。以後,在漢王朝的大力提倡下,這種決獄形式被廣泛運用於法律實踐之中。諸如:
【漢書・張湯傳】:『上方鄉文學,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
【後漢書・應劭傳】:『故膠東[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
【後漢書・陳寵傳】:『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寵為(鮑)昱撰【詞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
【後漢書・何敞傳】:何敞『遷汝南太守。……舉冤獄,以【春秋】義斷之。是以郡中無怨聲,百姓化其恩禮』。
【後漢書・應劭傳】:應劭『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斷獄】凡二百五十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