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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言文學] 國語統一與民族國家建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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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1-4-29 09: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漢學網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一直受外強欺凌,民族危機深重,所以眾多仁人志士奮發圖強,尋求各種富國強民的現代化改革方案,而清末最後二十年的切音改革運動就是其中之一。當時的文字改革者們從改革語言文字角度出發,創製切音字或拼音簡字,以輔助認識漢字,以期教育普及,開啟民智①。與此同時,由於中國境內方言林立,語言不統一,許多文化精英也認識到語言統一與否對於加強國家認同和民眾團結的重要性。目前,學界對這一『國語統一』思想的研究還只見於語言學上的探討②,對其深層的政治文化意義仍未見從教育思想史角度的專門梳理,本文企圖借鑑前人的相關研究成果,對這一問題作一論述。  
    
  一、從『官話』到『國語』  
    
  在中國古代就已經有了區際共同語,全國通用的標準語,如所謂的雅言、正音和官話。就官話而言,它是明清時期漢族共同語,魯國堯教授認為『官話』一詞元代尚未出現,始至明代才有文獻記載,如明代謝檜(1495-1575)【四溟詩話】卷三:『及登甲科,學說官話,便作腔子。』何良俊(1506-1573)【四友齋叢說・史十一】:『雅宜不喜作鄉語,每發口必官話。』張位(隆慶、萬曆時人)【問奇集】曾云:『江南多患齒音不清,然此亦官話中鄉音耳。』〔1〕(P511)官話的內涵一開始不甚明了,後來被用作北方話的統稱,有的屬於基礎方言的次方言,甚至地方方言均可成為『某某官話』,如『西南官話』、『下江官話』、『桂林官話』等等,但這是『官話』的引申用法,與基本義已有區別〔2〕(P4)。官話一詞產生於明代,一直沿用到20世紀40年代,但民國時期官方已改稱為『國語』。  
  而『國語』一詞,據筆者所見,清末的文集中就已有所見了。王爾敏教授認為,『近代之所謂「國語」,自明確表示出national之意。最早出現文字,當在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京師大學堂學生何鳳華,王用舟,劉奇峰、張官雲、世英、祥懋等六人,上書北洋大臣、直隸總督袁世凱,呈文標目有謂:「請奏明頒行官話字母,設普通國語學科,以開民智而救大局。」』〔3〕(P328)實際上,在此前一年即1902年,吳汝綸在他的【東遊叢錄》裡記載與伊澤修二的談話文里已出現『國語』一詞:  
  (吳汝綸)答:統一語言,誠哉其急,然學堂中科目已嫌其多,復增一科,其如之何?  
  伊澤氏曰:寧棄它科而增國語。〔4〕(P797)  
  從以上的談話可以看出,『國語』一詞於1902年已經出現了,而這個詞應該是從日本那裡借鑑過來的。其後國語一詞就逐漸用之於世,如王照在【挽吳汝綸文】中寫道:『目睹日本得力之端,在人人用其假名之國語,而頓悟各國莫不以字母傳國語為普通教育至要之原。』〔5〕(P32)這一時期的『國語』和『官話』意思基本相同,但在稱謂上的不同卻反映了當時的語言改革和政治語境的關係。正如王爾敏教授所言,清末民初『國語』一詞,啟導於民族主義思想,猶如『國地』、『國教』、『國民』,『國』字用意廣泛是當時民族主義思想日漸擴大的表現〔3〕(P328)。『國語』一定程度上是相對於『外國語』來說的,所以在民國時期也有人把『國語』解釋為『在事實上是本國多數人所懂的,在法律上是大眾承認的,在作用上可作全國標準的,在實質上能夠表達本國文化的,在歷史上有堅固基礎的,合於上述條件的事物,才可以用國,(例如國文、國法、國旗、國歌、國故……等)。』〔6〕(P4)這種觀點不能不說是一種民族主義思想的流露。  
  而正式提出把『官話』改稱為『國語』一說,始自於1910年資政員江謙的建議,他在給【質問學部分年籌辦國語教育說帖】(1910年)中有曰:  
  『凡百創作,正名為先,官話之稱,名義無當,話屬於官,則農工商兵,非所宜習,非所以示普及之意,正統一之名,將來奏請頒布此項課本時,是否須改為國語讀本,以定名稱?』〔7〕(P117)  
  『官話』一詞的『官』既可作『公』解釋,也可以作『官場』解釋,而把官話解釋成官場士大夫的交際語,即是給這種共同語賦予了一定階級性的定位。江謙提出語言的民眾化,實際上是反映了當時眾多改革者希望清廷能及時推行官話簡字,普及教育,打破語言的階級之分,提高民眾文化水平的訴求。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以後,經過當時的教育部讀音統一會和及其後來的國語統一籌備會的討論和規定,民國時期的『國語』基本上有了確定的內涵(國語標準音的問題在民國前期一直爭論不休,時至1932年才在國家法令上規定北京音成為國語標準音),這個定義可以引用黎錦熙先生的解釋:  
  原來『國語』這個名詞,所包括的內容有廣狹義之不同,分述如下:(1)本國領土全境各種語文為範圍,凡在境內的居民屬於本國之籍的,與本國人僑居國外的,所操語言都算是國語,這是國語的最廣義的。(2)於本國各種語言中,以最通行占人口最多為主要的語言,稱之為國語。我國的漢語漢文,當然能取得這個資格。(3)將本國主要語言劃清時代,現代普用的語文為國語,在我國就是漢語的普通語,(仍包括各種大區域的方言),利用漢字寫出來的語體白話文。(4)於本國現代普用的主要語言中,選擇一種勢力最大,流行最廣的方言為標準國語,其文字的讀音須標準化。在我國就是北平語及其『音系』叫做(國音),這才是國語的狹義。(5)在非拼音文字並無字母的語族,須創造或採用一種通用的符號或字母,以定固有的文字之標準音讀或經用標準國語之發音工具。在我國的現階段,這種工具就是國音字母第一式『注音符號』及右注國音的『注音國字』,在具備這種工具的條件之下,就是國語的狹義或最狹義。〔8〕  
  綜上所述,從清末的『官話』到民國的『國語』,這種語言名稱的流變,一方面,它反映了用於語言統一的近代中國民族共同語的內涵是處在不斷的發展過程當中;另一方面,前文已經提到過『國語』一詞的形成與政治語境有着密切的關係,但正因為『國語』一詞所具有的強烈的政治民族主義思想,致使對於『國語』如何定義及其形成的問題,各方意見仍不見統一。在1930年代,提倡方言拉丁化的改革者並不認同南京國民政府所定的『國語』之名,就有其中的深意。如瞿秋白所言:『所謂「國語」,我只承認是「中國的普通話」的意義。這個國語的名稱本來是不通的。西歐的所謂「national language’,本來的意思只是全國或者本民族的言語,這是一方面和方言對待着說,別方面和外國言語對待着說明的。至於在許多民族組成的國家裡面,往往強迫指定統治民族的語言為「國語」,去同化異族,禁止別種民族使用自己的言語,這種情形之下的所謂「國語」,簡直是壓迫弱小民族的工具,外國文裡面的「national language’古時候也抱着這種思想,正可以譯作「國定的言語」。這樣,「國語」一個字眼竟包含着三種不同的意思:「全國的普通話」,本國的(本民族的)言語和「國定的言語」。所以,這名詞是很不通的。我們此地借用胡適之的舊口號,只認定第一種解釋的意義――就是「全國的普通話」的意義,至於第三種解釋――那是我們所應當排斥的。』〔9〕(P11)一個國家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共同語,無可非議,『國語』本身的稱謂沒有問題,對於方言拉丁化派對『國語』一詞的非議,應該說是在日本侵略危機和黨派矛盾深重的時代,國語統一者和方言拉丁化者在民族共同語如何形成和推廣的問題上分歧的反映:倡導漢字拉丁化的左派知識精英並不認同國民政府所倡導的,以北京方言為主的國語運動,因為其認為這種語言政策比較保守和不徹底,只是依靠注音字母和國語羅馬字來輔助國語推廣,是依靠政治行政力從上到下的國語統一形式,違背了語言依靠社會發展自然統一化的道路。在主張方言拉丁化者看來,只有廢除漢字,徹底實現民眾口頭語言的拉丁化,普及教育才有可能,而民族共同語(普通話)也只有在各地方言充分發展的基礎才能形成。就這一點來看,方言拉丁化主張的『普通話』較之於『國語』的稱謂更少了政治上被動強迫接受的意味。  
  
本文原文
  據此,筆者在很大程度認為,新中國建立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把『國語』改稱為『普通話』,遵循了這種語言性質去政治化的考慮。  
    
  二、國語、國民和國家  
    
  近代語言統一的思想按照羅常培先生的說法,明末清初就已肇始。其曰:  
  『當明末清初之初,方以智、劉獻廷一班人受到了耶穌會教士利瑪竇、金尼閣的影響,頗想創造一種拼音文字來輔助國字的讀音。後來龔定庵也打算搜羅中國十八省方言和滿洲、高麗、蒙古、喀爾喀等語纂成方言一書,他說,「音有自南而北而東西者,有自北而南而東西者,孫會播遷,混混以成,苟有端倪可以尋究,雖謝神瞽,不敢不聰也。旁舉字母翻切之音,欲撮舉一言,可以一行省音貫十八省音,可以納十八省音於一省也」。這就是早期的國語統一論。』〔10〕(P77)  
  上述語音統一思想,恐怕還是為了切音之便。而中國境內方言林立,雖有朝廷規定的標準語的存在,但來自不同地方的官吏和民眾之間仍情誼不能完全相通,政令難以下達基層,影響王朝統治。所以從明清以來,在雍正時期最早開始了用行政力在離官話區較遠的福建和廣東等地推行官話的政策,以期語言統一:  
  『雍正六年,奉旨以福建、廣東人多不諳官話,若地方官訓導。廷臣議以八年為限,舉人、生員、貢、監、童生,不諳官話者,不准送試。福建省城四門設立正音書館。十三年,奉旨展限四年。乾隆二年,弛其令,令州縣與士民相見,及教官實心教導,保薦時列入政績。十年,裁福建四門書館。四十八年,通政司行文各直省,本章俗字字典所無,難以翻清,嗣後隨本音釋揭送內閣,以便翻譯對音。嘉慶十一年,奉旨:上書房行走者,粵東口音於授讀不甚相宜。謹案,【詩】【書】執禮,孔子皆用雅言,不用齊魯音,而經史多有方言,學者貴知之,然必立一雅言為之准,而後方言可附類而通也。』〔11〕(P369-370)  
  那麼為何要語言統一,除去一般交際便利之外,雍正上諭中概有說明:  
  『凡官員有蒞民之責,其語言必使人人共曉,然後可以通達民情,熟悉地方事宜,而辦理無誤。是以古者六書之制,必使諧聲會意,嫻習語音,皆所以成遵道之風,著同文之治也。朕每引見大小臣工,凡陳奏履歷之時,唯有福建、廣東兩省之人,仍系鄉音,不可通曉。夫伊等以現等仕籍之人,經赴部演禮之後,其敷奏對揚,尚有不可通曉之語,則赴任他省,又安能於宣讀訓喻、審斷詞訟,皆歷歷清楚,使小民共知而共解乎。官民上下,語言不通,必致吏胥從中代為傳述,於是添飾假借,百弊叢生,而事理之貽誤者多矣。且此兩省之人,其語言既皆不可通曉,不但伊等歷任他省,不能深悉下民之情,即伊等身為編氓,亦不能明白官長之意,是上下之情,NB062格不通,其為不便實甚。但語言自幼習成,驟難改易,必徐加訓導,庶幾歷久可通應。令福建、廣東兩省督撫,轉飭所屬各府、州、縣有司及教官,遍為傳示。多方教導,務期語言明白,使人通曉,不得仍前習為鄉音,則伊等將來引見殿陛奏對,可得詳明,而出仕他方,民情亦易於通達矣。』〔12〕(P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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