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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羅新:走馬樓吳簡中的建安紀年簡問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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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7-3 17: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天益網
綜上所論,孫吳境內,確曾使用過延康、黃初年號。那麼,吳簡及文獻中又存在着相反的證據,如何理解呢?關於公元220年至222年之間孫吳所奉行的年號及其問題,我們應當從歷史實際中去探尋。
我們知道,孫權早在建安二十四年冬發動對荊州的襲擊前,就與曹操聯絡,『遣使上書,以討關羽自效』(【三國志・魏書】卷一武帝紀)。次年曹丕代漢,孫權仍然尊奉北方,黃初二年八月『遣使上章』,曹丕『使太常邢貞持節拜權為大將軍,封吳王,加九錫』(【三國志・魏書】卷二文帝紀)。【三國志・魏書】卷一四劉曄傳,注引【傅子】:『孫權遣使求降,……帝曰:「人稱臣降而伐之,疑天下欲來者心……」遂受吳降,即拜權為吳王。』同樣還有一些記載,把孫權遣使結好曹魏,說成是稱臣求降。【資治通鑑】也基本接受這種敘述。我認為這是符合事實的,足以反映吳魏關係的性質。
曹丕從受降開始,就要求孫權送太子孫登為質,孫權推延不從,渡過了吳蜀戰爭的困難時期以後,遂於黃初三年(222年)十月與曹魏破裂。孫權建年號黃武,雙方在江陵交兵,【三國志・魏書】卷二文帝紀稱為『孫權復叛』。【三國志・吳書】卷四七吳主權傳又說:『然猶與魏文帝相往來,至後年乃絕。』也就是說,表面的稱臣於魏的關係,一直到黃初五年(黃武三年)才終止。黃武三年夏天,張溫使蜀,吳蜀同盟關係全面恢復,孫權才徹底結束了同曹魏的曖昧往來。
雖然【孫權傳】說孫權『外託事魏,而誠心不款』,可是行用年號這種事,恐怕更多地具有『外』的性質。現在的吳鏡銘辭中,沒有發現『建安二十六』、『建安二十七』這樣的紀年,卻有黃初二年的紀年。是不是據此可以推測,黃初二年至黃初三年十月這一段時間,孫吳的確是奉行黃初年號的呢?棄四分曆、改乾象曆,發生在黃武二年(黃初四年),似乎也可以作為這一推測的一個依據。
吳簡及文獻中建安二十六、二十七這樣的紀年,是孫吳追述往事時,所採取的遮羞的辦法。這也就是說,現有吳簡中相關的紀年簡,都是後來追述當年事務時所製作的,並不是真的黃武以前的簡。文獻中建安二十七年的紀年,便是由這一習慣做法所導致的。然而,建安二十七年(黃初三年),便是黃武元年,為什麼吳簡和文獻不直接使用黃武元年,卻要使用建安二十七年紀年呢?前面所舉韋昭撰【洞紀】四卷,稱『記庖犧已來,至漢建安二十七年』。這是把黃武年號的行用當作孫吳歷史的開端,只記載黃武元年十月以前的歷史,以建安年號作為其下限。這種做法,並不是韋昭個人的發明,很可能是孫吳官方的某種政策,因此才能夠反映到吳簡這樣的地方政府財政文書中來。
我們在前面提到的【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一文中,報告了以下四簡:
①入吏所備船師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6-2263)
②入□鄉傳卒付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6-1843)
③入吏番觀所備船師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6-2277)
④其二斛八斗□昭勉□□陳晉黃武元年米(6-2178)
以上①、③兩簡中的『折咸米』,王子今先生認為就是『折減米』,是倉米在儲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損耗,是一種合理損失[9]。看起來,把以上四簡的內容都理解為事後追述,完全是說得通的。吳簡中也有大量的例證,存在着隔數年而繳清有關稅米、限米的情況。我舉兩條例證:
1.出倉吏黃諱潘慮所領黃龍三年[稅]米□□□□[斛]二斗司馬黃升黃龍元年米(6-2197)
2.領黃武五年佃卒限米□□斛黃龍三年民貸食□□(12-6591)
兩簡所述都是跨越好幾個年度的倉米出入帳目。建安紀年簡就屬於這種情況。
可是,③、④兩簡的年份分別是建安廿七年和黃武元年,事實上是同一年。這種情況如何理解呢?我認為,吳簡中的這一情況,可能與賦稅繳納的年度計算方法有關,也就是與政府財政年度的區分方法有關。黃初三年十月,孫吳建年號黃武,從財政年度上看,已經進入下一個年度,而秋收以前的可計入黃初三年(建安廿七年),此後的計入黃武元年,因此會出現對同一年的不同年號使用。這種情況,與韋昭使用建安廿七年以限斷孫吳以前的歷史,背景相同。同樣的用法,史書中也很常見。比如【三國志・魏書】卷五后妃傳述文昭甄皇后於公元220年一年之內的事跡:『延康元年正月,文帝即王位,六月,南征,後留鄴,黃初元年十月,帝踐阼。』同一年記事使用兩年號,就是出於歷史限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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