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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 12歲女兒給母親下藥 丟失家庭責任的婚姻自由是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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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11-5 23: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自由是一種權利,法律應當保護公民對合法權利的擁有;但同時有權利就有責任,法律更應該保證公民對責任的執行。相對於一個秩序的穩定運行,強調責任的執行比強調權利的擁有更為重要。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但這種自由必須建立在婚姻所帶來的責任務必得到執行的基礎之上,否則婚姻自由必然給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受西化的影響,現代的青年極其重視個性的自由及自我的張揚,而傳統文化中強調個人對社會對家國的責任,則難覓乎其身。殊不知,大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小到香火延續,這些傳統華人的責任意識,才是華夏社會遠比歐拉社會文明、長久的根源。


近日一則關於十二歲女兒在母親飯菜中偷偷下藥,以尋求母愛的新聞,令人詫愕良久。


海峽都市報訊 12歲的菁菁是一個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與媽媽一起生活。可近幾個月來,她經常趁媽媽不注意,偷偷往媽媽的飯菜里下藥,導致媽媽得了淺表性胃炎。被發現後,她卻表示,自己是想用這種方式引起媽媽的注意,等媽媽難受時去照顧她。


據了解,菁菁的媽媽是貴州人,爸爸是福建人,兩人在合肥打工時認識,婚後生下菁菁。菁菁5歲時,兩人協議離婚。之後,菁菁的爸爸回到福建老家,一年也不給女兒打一次電話。


菁菁媽媽告訴醫生,最近一個月她經常感覺頭暈、胃疼,有時還想吐。去醫院檢查後,被醫生告知已患有淺表性胃炎,她以為是自己一直愛吃辣的食物所致。但就在一周前,她無意中發現,女兒菁菁在廚房偷偷地往飯菜里下藥,『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我的確看見她把幾粒膠囊擰開,把藥粉拌在我炒的辣鹹菜里。平常這個菜只有我吃,她不吃辣。』


『媽媽心情一直很差,總說要不是我,現在就不會這麼累,她明明很在意我,但是又討厭看到我。』菁菁告訴醫生,她時常想起以前媽媽生病時的情形,『總喜歡把我摟在懷裡,還說以後只能靠我了。』因此,菁菁萌生了這樣的念頭:讓媽媽不舒服。『這樣她才知道,我是她身邊最重要的人。』菁菁嘗試過往飯菜里放好幾種藥,發現感冒藥、消炎藥『效果』都不明顯,只有『芬必得』(止痛藥品牌)最好用。


婚姻自由中的離婚自由實在與謀殺自由無異。婚姻,事關到的,已經不僅僅是戀愛中的男女,更有結婚後的雙方組成的小家庭及男方家族的大家庭。結婚之後的離婚自由,僅僅強調的是男女雙方的自由權利,但卻對結婚後男女雙方共同產生的對小家庭及大家庭的責任,採取了無視的態度。真是豈有此理,法律只保護公民的行為自由,卻無社其行為的社會責任,一旦其行為給社會帶來安全危害,如謀害其他公民生命財產安全,該是誰的責任?


自由權利是必要的,但是責任是社會秩序的基石,任何無視權利對應之下的責任的法律條文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婚姻自由,應當建立在男女雙方不得摧毀其組成的小家庭,更不得損害其大家庭利益,或放棄其對二家庭其他責任的基礎之上,否則,不得自由離婚或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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