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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
漢昭帝髮妻上官氏
近年來,隨着單身男女日漸增多,每年11月11日的『光棍節』越來越受到關注。其實,對於解決單身婚齡男女的婚姻問題,在古代也是相當重視的。如果適齡男女都不急着結婚生子,整個社會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和諧。因此,為了儘量減少『剩男剩女』這種社會現象的出現,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齡,強制出嫁;有的設立『官媒』『拉女配』,強制結婚;有的甚至頒布『處罰條例』,對『剩男剩女』進行懲處……
南北朝時期『剩男剩女』要受嚴懲『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在中國古代,女子婚齡標準,各朝多有變動。其中,上古周代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屢被提起。此說出自【周禮・地官・媒氏】篇中,如果照這麼說,中國早期是實行晚婚晚育的國家。從史料來看,實際不然。這個婚齡槓槓,不是現代婚姻中的最低結婚年齡,而是成年男女必須結婚的年齡上限。
中國古代其實是『早婚國家』,特別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通較低。早的11歲就結婚了。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梁高祖第4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11歲出嫁的。更早的還有在6歲就結婚的,漢昭帝八歲繼承皇位,娶 『年甫六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
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標準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有異,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
為解決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問題,有不少朝代採取強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強行嫁人。
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了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着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先秦時期已有『官媒』晉代女性十七歲不嫁『使長吏配之』
在中國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說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中,崔鶯鶯和張生在普救寺里的偶然相遇,一見鍾情,私定終身,中間有一個紅娘,這紅娘就是媒人。
過去男女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采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說明了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後來不少朝代從法律上規定,結婚必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這方面規定更詳細了,【元典章・戶部・禮婚】:『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為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麼人都能幹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報給官方,登記註冊,統一管理。
這種媒人是民間性質的,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與今天民政部門髮結婚證書的公務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權力更大。官媒通過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當時有大量『剩男』被發配到新疆,為了邊疆的穩定,後繼有人,曾設了不少官媒,方便給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農民起義軍的妻女、災區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給某一『剩男』,讓他們一起生活,繁衍後代。
因為男多女少,官媒油水很足,『剩男』們爭着送『聘金』。如果不主動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紅包。有意思的是,為了防止男女繞過官媒私下來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牆子』。所謂 『牆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會的地方。如果發現崔鶯鶯和張生那樣的翻牆私會現象,往往會被官媒趕走。
來源:北京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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