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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挖空心思折磨人解密明朝七大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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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3-4-15 19: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新網博客
【大明律】草創於吳元年,制定於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備,洪武三十年頒行天下。在此之前,作為決獄標準的是朱元璋親手寫定的【大誥】。明初處元代法紀縱馳之後,故太祖決定法外用刑,以嚴刑峻法治亂世,以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 




    見於【大誥】的酷刑,有族誅、凌遲、極刑〔凌遲本已是極刑,則這一極刑之殘酷定甚於凌遲〕、梟令、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加號令〔至死而止〕、枷項遊歷〔遍九州之邑〕、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充軍、全家抄沒、載罪還職、載罪充書吏等三十餘種,多為【大明律】所無,那項『免死發廣西拿象』更是帶着幾分幽默,此即所謂法外用刑。而量刑標準,也比【大明律】嚴酷得多。 




    四十年之中,據【大誥】所載,凌遲、梟示、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 




    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該受到輕微的懲罰,象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糧違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誥】居然全都用凌遲之刑;有司濫設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卻是族誅。真是令人觸目驚心! 




    如此濫用刑罰,也難怪為了浙江的一件假鈔案,而『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屍相望』,連朱元璋自己也感嘆說『其刑甚矣!』〔【大誥】偽鈔四十八〕 




    而這些酷刑,真可謂設計巧妙,用刑者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時,中世紀基督徒也在想盡種種法折磨迫害異教徒和女巫,兩相比較,不由讓人感嘆人性都是一樣的,東西方的智慧在這一點上也沒什麼太大的差別。而我們也該慶幸這樣的時代大概是一去不復返了。根據【孤樹裒談】等野史的記載,以下列舉一些較別出心裁的酷刑:


    1、剷頭會:這個刑罰是用來對付『頑民竄避緇流』的,把這些『盲流』抓起來,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頭露在地上,然後用大斧削過去,一斧頭砍下幾顆頭來。


    2、刷洗:把犯人剝光了放在鐵床上,澆上沸水,用鐵刷刷去皮肉。


    3、梟令:用鐵鈎鈎住犯人的脊骨,吊起來示眾。


    4、稱竿:把犯人綁在竿上,另一頭掛上石頭。


    5、抽腸:把犯人綁在竿上,用鐵鈎鈎入谷道,把腸子鈎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掛上石頭,犯人的身體向上彈起,腸子也就全鈎出來了。


    6、剝皮:每一地的土地廟都是剝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凡貪贓六十兩以上的,


    7、梟首示眾,剝皮實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邊,以警告後來的官員。
        來源:中新網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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